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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停止訴訟與聲請程序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裁定停止訴訟與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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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法官認為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內容違憲,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也不得自行宣告該法律無效;應循裁定停止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途徑處理。 聲請資格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均可依規定發動。依本單元採用的傳統聲請程序,應掌握停止審判,轉請所屬法院院長聲請,而非以法官個人名義聲請。 聲請須具備:裁定停止程序、確信違憲並詳敘理由、無合憲解釋可能,以及違憲與否顯然影響裁判結果。 區分法律公布的形式問題與法律內容的實質違憲問題:前者得為形式審查,後者應循聲請釋憲程序處理。 一併掌握依法獨立審判、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以及刑事無明文不處罰、民事依習慣及法理補充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依法獨立審判與法律違憲的處理 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獨立審判仍須依法,不能只憑個人對公平正義的看法,任意排除法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法官審理案件時,自應注意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但對於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法官不能因確信其內容違憲,就直接拒絕適用,更不能自行宣告該法條違憲無效。依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制度,應將法律是否違憲作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因此,「停止程序」與「拒絕適用」不同。停止程序是等待憲法疑義獲得解決,再依法續行審理;拒絕適用則是法官自行排除該法律作為裁判依據。對法律內容的違憲疑義,不能以後者取代前者。 二、各級法院均可發動聲請,注意聲請名義 釋字第371號解釋確認,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得循停止程序及聲請釋憲的途徑處理。並非只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才有此途徑,也不必一律轉請最高法院聲請。 依本單元採用的傳統程序表述,法官應停止審判,轉請所屬法院院長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應區分「審理案件的法官發動違憲審查程序」與「法官以自己個人名義聲請」:前者可以,後者不是此處採用的聲請方式。 現行制度使用「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用語;遇到以大法官解釋及傳統聲請方式為背景的敘述,仍應掌握該制度下的程序與名義,避免混用。 三、聲請釋憲的四項重點 重點內容與判斷方式 裁定停止程序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非訟事件亦包括在內。這是聲請時必須踐行的程序,不能省略。 確信違憲並詳敘理由須提出客觀上形成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僅有抽象懷疑、主觀不滿,或認為法律不妥當,均不足以代替違憲論證。 無合憲解釋可能法律如能透過合理解釋得到符合憲法的意義,應採取合憲解釋;有合憲解釋可能時,不得聲請。 顯然影響裁判結果須為該案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且其違憲與否顯然影響裁判結果,不能就與案件無關的法律發動抽象審查。 「有違憲疑義」不能理解為只要覺得可疑就能聲請。法官必須達到合理確信,並交代法律與憲法如何牴觸,以及這個問題為何會影響案件裁判。 「合憲解釋」也不是任意改寫法律。如果在合理解釋範圍內可以使法律符合憲法,應先採取該解釋;不能捨棄可行的合憲解釋,直接聲請釋憲。 四、形式審查與實質違憲審查 問題類型審查重點法官的處理 法律公布的形式問題是否具備憲法所要求的合法公布形式得為形式審查;公布形式違反憲法時,得拒絕適用。 法律內容實質違憲規定內容是否牴觸憲法保障或憲法原則不得逕行拒絕適用或自行宣告無效,應循停止程序及聲請釋憲途徑處理。 行政命令違憲或違法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或法律法官得於個案審理中審查,對牴觸者不予適用。 不能籠統記成「法官對法律完全不能審查」。法官須判斷法律是否適用、能否作合憲解釋,也能審查公布形式;但這些權限不等於可以自行宣告法律內容違憲無效。 五、刑事與民事遇到法律欠缺規定時的差異 刑事案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行為欠缺法律明文的處罰依據時,不得以習慣、法理或對被告不利的類推創設犯罪與刑罰;對於被訴行為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應為無罪判決。不能只因行為令人反感,就認為法院可以自行補上處罰規定。 民事案件可以依法補充法律漏洞。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適用順序是法律、習慣、法理,法官不能因法律欠缺明文就拒絕裁判,也不能跳過法律及習慣,直接憑個人看法裁判。 六、不告不理與一事不再理 不告不理是指法院原則上須有合法的起訴或請求,才能就相應事項進行審判,不能任意主動審判未經起訴或請求的事項。 一事不再理是指案件經確定裁判後,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審判,以維護裁判安定性。法律另設的救濟程序,則依其規定處理。兩者與依法獨立審判,都是審判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常考陷阱 「法律內容違憲,法官得直接拒絕適用」:錯誤。即使附加「但不得宣告違憲」或「另可聲請釋憲」,仍不能使逕行拒絕適用成為正確處理方式。 「法官可直接宣告應適用的法條無效」:錯誤。審理案件的法官不能自行取代大法官作成法律違憲無效的判斷。 「只有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可以聲請」:錯誤。各級法院法官均可依法發動,不必一律轉經最高法院。 「以法官自己名義聲請」:須注意程序背景。本單元採用的傳統表述,應掌握轉請所屬法院院長聲請。 「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不是必要程序」:錯誤。不得將停止程序理解為可以自由省略的步驟。 「確信違憲並詳敘理由」「有合憲解釋可能時不得聲請」「顯然影響裁判結果」均為正確要求。不要在選錯誤敘述時誤選。 「法律公布形式違憲」與「法律內容實質違憲」不可混同。前者涉及形式審查;後者不能逕行拒絕適用。 刑事與民事的法律漏洞處理不同。刑事不得以習慣、法理創設處罰;民事則可依序以習慣、法理補充。 記憶口訣 「實質違憲先停訴,具體理由再聲請;確信、合憲、影響性,三項判斷要分明。」 「公布形式可審查,法律內容須聲請;刑無明文不處罰,民循法律習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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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應如何處理? (A)逕行拒絕適用 (B)停...
  2. 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院聲請釋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不是法官聲請釋憲必須...
  3. 32 關於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刑事案件若因現行法欠缺相關處罰規定,法院應為無罪之判決 (B)於民...
  4. 3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採取何種方式? (A)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並且宣告該法律違...
  5.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不得違法。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內容實質違反憲法,得拒絕適用法律 (B)法官必須秉持不告不理原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