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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與範圍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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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監察院得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情事提出彈劾,不限於中央公務人員。 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均可能成為彈劾對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也包括在內。 地方議員不是監察院彈劾的對象,地方行政首長則是。判斷時應區分民意代表與行政首長。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適用特別程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不由監察院提出。 監察院負責提出彈劾,不負責刑事審判;權力分立也不表示各院人員免受其他機關依法監督。 核心觀念 一、彈劾的基本範圍:中央、地方都包括 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因此,判斷彈劾對象時,要掌握兩點:一是具有得受彈劾的公務人員身分;二是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失職或違法」不以已經構成犯罪為限,也不必等到刑事判決有罪,才可能追究其懲戒責任。 地方公務人員同樣受到監察權監督。行政院對地方自治的監督,與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是不同的權限;不能因行政院負有地方自治監督職責,就認為地方公務人員改由行政院彈劾。 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均可受彈劾 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的失職或違法情事,得依相關規定提出彈劾。司法院、考試院具有憲法上的獨立地位,不代表其人員免受監察權監督。 監察院人員的彈劾依據則在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人員如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仍由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不改由司法院、考試院或立法院辦理。監察委員本人也屬可能受彈劾的對象。 人員類型是否為監察院彈劾對象判斷重點 中央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是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依法彈劾 地方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是彈劾範圍包括地方 司法院人員是憲法第99條明定 考試院人員、考試委員是獨立行使職權不等於免受彈劾 監察院人員、監察委員是依增修條文,仍由監察院彈劾 應分清楚:憲法第99條列的是司法院、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則另有增修條文作為依據。三者都可以受彈劾,但不能把法源混為一談。 三、民意代表與民選行政首長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14號所揭示的原則,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不包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均不能僅因具有公職身分,就認為是監察院的彈劾對象。 地方行政首長則不同。直轄市長、縣長、市長雖然也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仍屬得受彈劾的地方公務人員。因此,不能以「是否民選」作為唯一判準,而要辨認其職位是民意代表,還是行政首長。 身分類型例子監察院可否彈劾 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不可 地方民意代表桃園市議員、縣市議員不可 地方行政首長嘉義市市長、縣長、直轄市長可以 現行制度下的監察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可以 現行監察委員不具有昔日的民意代表地位,且增修條文明定監察院人員的彈劾制度,不能套用舊制度而認為監察委員不受彈劾。 四、總統、副總統適用特別彈劾程序 現行制度下,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監察院不得以總統、副總統也是廣義公務人員為理由,對其提出彈劾。 原憲法關於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規定,現已不適用。作答應以現行增修條文為準,不可把國民大會當成現行受理機關。 另須注意,總統是國家元首,副總統並非國家元首;兩者均適用特別彈劾程序,但不宜將兩者一概稱為國家元首。 五、提出彈劾與審判責任必須分開 監察院調查失職或違法情事,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提出彈劾,與法院審判是不同階段。監察院可以審查彈劾案,不代表可以審判刑事犯罪。 懲戒責任:彈劾案成立後,移送有權限的懲戒審判機關依法審理。 刑事責任:憲法明定,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不能由監察院自行判決有罪或科處刑罰。 六、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延伸考點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考績免職:考試院掌理相關考試及人事法制職權,不表示行政機關不得依法對所屬公務員作成考績免職處分。免職仍須符合相關法律及正當程序要求。 考試院所屬人員並非一律免赴立法院說明:依釋字第461號,考試院院長基於憲法上各院地位及職權關係,得不受邀請備詢;但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就其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所涉及事項,仍有應邀到會說明的義務。 考試委員任期不是憲法明定:考試委員任期由法律規定。不能因其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就推論憲法必然明定其任期。 常考陷阱 「僅中央公務人員可受監察院彈劾」:錯。範圍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地方公務人員也不是由行政院行使彈劾權。 「考試院或司法院地位獨立,其人員不得受彈劾」:錯。機關職權獨立,不等於人員免受違法、失職責任追究。 「監察院人員應由其他院彈劾」:錯。監察院人員仍由監察院依法彈劾,包括監察委員。 「民選公職都不能彈劾」:錯。議員屬民意代表,不是彈劾對象;市長、縣長屬地方行政首長,可以受彈劾。 「總統、副總統是中央公務人員,所以監察院也能彈劾」:錯。兩者適用特別程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受彈劾者涉及犯罪,由監察院一併審理」:錯。彈劾權與刑事審判權不同,監察院不能審判犯罪。 「尊重考試院,所以不得考績免職、所屬人員一律不必到立法院說明」:錯。應分別依人事法律及人員職務性質判斷,不能概括排除。 「憲法為保障考試委員獨立,明定其任期」:錯。獨立地位與任期的法源是兩個問題,其任期由法律規定。 記憶口訣 「中央地方皆可彈,司法考試也受管;監院人員監院彈,議員不彈市長彈。」 「總副彈劾立院提,憲法法庭來審理;彈劾刑責要分清,監院不能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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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關於憲法所定監察院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僅得對於中央公務人員,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提出彈劾;地方公務人員...
  2. 18 依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得對考試院人員違法或失職提出彈劾案 (B)基於對考試院...
  3. 23 下列何者不是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A)考試委員 (B)監察委員 (C)桃園市議員 (D)嘉義市市長
  4. 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人員如有失職或違法之情事,由下列何者機關彈劾? (A)監察院 (B)司法院 (C)考試院 (D)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