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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之核定與備查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自治條例之核定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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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地方自治團體有沒有訂定罰則的權限,再判斷應辦理核定或備查。鄉(鎮、市)規約不得自行訂定罰則。 有罰則的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先核定、後發布。 無罰則的自治條例,原則上先發布、後備查;直轄市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核定是上級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備查是下級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知悉。 罰則須以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只由市政府所屬局處自行訂定、發布施行。 核心觀念 一、核定與備查:關鍵在法定效力是否已完成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核定是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的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的法定效力。因此,核定不是單純收件或知悉,而是法定效力完成程序的一環。 備查則是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備查不是等待上級同意後才完成效力,但仍應依法辦理陳報,也不代表上級完全不能進行合法性監督。 比較項目核定備查 定義關鍵字審查、作成決定、完成法定效力已完成法定效力、陳報知悉 上級機關的角色審查並決定知悉並依法監督 本單元程序順序核定後發布發布後報備查 看到「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應直接辨認為核定,不要被「核備」或「審核」等近似用語混淆。 二、哪些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訂定罰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將自治條例依層級分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其中,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是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不包括鄉(鎮、市)規約。 依此授權訂定的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因此,「10萬元以下罰鍰」本身並未超過此一上限,但仍須符合自治事項、立法形式及核定發布等要求,不能只因金額合法就省略程序。 地方行政機關所屬局處可以辦理草案研擬等作業,但不能僅憑局處自行決定,就創設對人民的處罰。應循自治條例程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完成法定核定及發布程序。 三、有罰則:議決後先核定,再發布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這裡的「分別」須配合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理解: 自治條例層級有罰則時的核定機關 直轄市法規行政院 縣(市)規章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規約不得自行訂定罰則,不能以報請核定補正其權限欠缺 作答時,如選項使用法條整體表述「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應辨認為有罰則自治條例的法定程序;不要將「分別」誤解為每一件自治條例都須同時取得兩個機關核定。 處罰污染行為等自治條例,其程序主軸是地方議會議決、依法報請核定、核定後發布。不能由環保局自行發布即施行,也不須交由立法院或其委員會議決。 四、無罰則:發布後,依層級報備查 自治條例沒有罰則時,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方式報請備查: 自治條例層級發布後的備查程序 直轄市法規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最容易考的是「轉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在此是轉報機關,不能把完整程序縮成「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也不能將「備查」改成「核定」。 五、鄉(鎮、市)違法訂罰則:函告無效 鄉(鎮、市)規約不在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罰則的範圍內。若仍自行訂定罰則,即涉及牴觸法律而無效,依法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遇到此類敘述,判斷重點不是選擇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中的哪一個機關核定,而是先確認鄉(鎮、市)根本沒有該項罰則訂定權限。欠缺權限不能因議決通過或報請上級核定而補正。 常考陷阱 「發布後報核定」:有罰則自治條例的順序是核定後發布;把核定放在發布後,程序即有錯誤。 「直轄市無罰則,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少了「轉行政院」。僅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是縣(市)規章的程序。 「有罰則經議會通過即可施行」:地方議會議決只是其中一環,仍須完成核定及發布程序。 「局處自行擬定,送內政部核定即可」:忽略地方議會議決,且內政部不是所有自治條例罰則的統一核定機關。 「提請立法院委員會決議」: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能混入中央法律的立法程序。 「鄉(鎮、市)訂罰則,報縣政府核定即可」:錯在欠缺訂罰則的權限。應掌握縣政府得函告無效,而非尋找核定途徑。 「規費、行政執行或救助措施,都須依罰則程序核定」:本單元所考核定程序的觸發要件是罰則,不能只因自治條例涉及金錢或行政措施,就一律套用。 「備查就是上級批准」:備查是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知悉;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才是核定。 記憶口訣 「先看罰權,再看程序;有罰先核後發,無罰先發後備。」 「直轄轉院、縣市報主管、鄉鎮報縣。」記住無罰則的備查對象,尤其直轄市不可漏掉「轉行政院」。 「鄉鎮無罰權,違法縣函告;核定完成效力,備查陳報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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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制定之自治條例無罰則規定時,其經市議會議決後,後續應進行之程序,下列 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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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 鄉(鎮、市)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於其自治條例中訂定罰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下列何項內容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A)罰則 (B)規...
  5.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 力,屬於下列何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