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現行仍有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已廢除的制度是再訴願。 訴願原則上以行政處分為救濟對象;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怠為處分者,另有訴願救濟規定。 稅額核定、土地徵收公告及駁回津貼申請,均具有法律效果;道路坑洞的修補則屬事實行為。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也適用於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核心觀念 一、行政救濟制度的存廢與沿革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審查,以及法院提供的司法救濟。復查、訴願、復審與行政訴訟各有適用範圍,不能只憑名稱相近,就認為制度相同或已被廢除。 制度現況掌握重點 復查仍存在例如不服核定稅捐,依法先申請復查,再循後續救濟程序處理。 訴願仍存在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的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再訴願已廢除舊制訴願之後另有再訴願,現行已取消此一層級。 行政訴訟仍存在由行政法院提供司法救濟。 訴願法於民國87年修正公布,相關新制於89年7月1日施行,取消再訴願,改採一級訴願。就一般須經訴願的案件而言,救濟流程為訴願後再提起行政訴訟,不再經過再訴願。 復查與復審也不同。復查常見於稅捐救濟;復審則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救濟程序。兩者均不能與已廢除的再訴願混為一談。 二、訴願的標的:重點在法律效果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的具體事件,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判斷時應看行為的內容與效果,而非只看文件名稱。例如核定應納稅額,直接確定納稅義務;駁回津貼申請,直接否准申請人的給付請求,均屬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也不以只對單一個人作成為限,符合要件的一般處分,同樣可以成為訴願標的。 行為類型性質與判斷理由救濟重點 核定遺產稅稅額確定納稅義務,屬課稅處分。依稅捐救濟規定先申請復查,不服再提起訴願。 土地徵收公告涉及土地徵收的規制效果,屬行政處分。不能僅因名稱是「公告」,就認為不屬訴願範圍。 駁回育兒津貼申請否准人民申請,屬否准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未適時填補道路坑洞道路修補屬事實行為,未修補是事實行為的不作為。就此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 行政處分可以作為訴願標的,並不代表每件訴願都必然進入實體審查;仍須符合期間、當事人資格及先行程序等要求。本單元的辨別重點,在於行為本身是否屬行政處分。 三、未作為不一定就是「怠為處分」 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不作成,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也可以依法提起訴願。這是對機關怠為處分的救濟。 但「機關沒有做事」不一定符合這項規定。必須區分:機關未作成應作成的行政處分,與機關未實施應實施的事實行為。填補道路坑洞本身是實際修繕工作,因此未適時修補,不會僅因具有「未作為」的外觀,就變成怠為處分的訴願案件。 此外,機關已明確駁回申請,表示已作成否准處分,並非怠未作成處分。「申請被駁回」與「申請一直未獲處分」應分開判斷。 四、不受理與實體駁回的區別 訴願法第77條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因此,對道路坑洞未適時修補提起訴願,受理機關應從救濟範圍判斷,作成不受理決定。 不受理:不符合程序或受理要件,不進入訴願有無理由的實體審查。 無理由而駁回:進入實體審查後,認為訴願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不能提起訴願,不代表完全沒有其他救濟。事實行為所生爭議,是否得請求履行、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須依個別請求權及法定要件判斷。 五、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復審。這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的特別救濟程序。 同條並將保障範圍擴及非現職公務人員:其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也得提起復審。判斷關鍵在於請求權是否源自原公務人員身分,而非救濟時是否仍在職。例如退休後,基於原身分所生的退休給與請求遭否准,即應注意此項規定。 非現職人員與機關發生任何爭議,並非一律適用復審;若爭議與原公務人員身分無關,仍應依該事件的法律性質選擇救濟程序。 程序主要適用情形 復審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並包括非現職人員基於原身分之請求權受侵害的法定情形。 申訴、再申訴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依保障法所定程序處理。 陳情表達建議、查詢、舉發或維護權益的意見,不能取代依法應提起的復審。 區分復審與申訴、再申訴,應檢視措施的法律性質,不能僅憑「工作安排」或「加班」等名稱決定。也不能一概認為經申訴、再申訴的事項,均無司法救濟可能。 常考陷阱 「復查已不存在」:錯誤。已取消的是再訴願,復查仍存在。 「公告一定不是行政處分」:錯誤。應看是否具有直接對外的法律效果,土地徵收公告不能只當成資訊通知。 「駁回申請就是不作為」:錯誤。駁回是已作成否准處分,可以依法救濟。 「凡是機關未作為,都可提怠為處分訴願」:錯誤。未填補道路坑洞涉及事實行為,不能直接套用依法申請案件的怠為處分規定。 「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認定無理由」:錯誤。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並非進入實體審查後駁回。 「離職或退休後只能提訴願」:錯誤。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身分之請求權遭侵害,依法仍得提起復審。 「原身分請求權受侵害,改提申訴、再申訴或陳情即可」:錯誤。應掌握保障法明定的復審程序,不能任意互換。 記憶口訣 「再訴願已再見,復查訴願仍在線。」 「處分看法律效果,補坑洞屬事實工作。」 「離職退休看原身分,請求權受侵害走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