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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與審判追訴職務之國家賠償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公有公共設施與審判追訴職務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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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公共設施責任看設施是否有欠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受損害,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範的責任。 賠償義務機關看設置或管理權責: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原則上應向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不是向層級最高的機關請求。 高雄市民族路坑洞致人車受損:本單元所示情形,賠償義務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審判、追訴職務有特別限制: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須就所參與的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該法,不能只以一般故意、過失判斷。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設施欠缺與公務員違法 國家賠償的判斷,應先辨認損害是如何發生。若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主要依公務員責任的規定判斷;若是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本身欠缺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則應從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切入。 例如機車騎士因道路坑洞跌倒,重點是道路是否具有應有的安全性,以及坑洞與受傷、車損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不必先找出究竟是哪一位養護人員疏忽。 二、公共設施國家賠償的成立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3條以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為規範重點。題目使用「公有公共設施」時,仍應掌握設施安全與管理權責這兩個核心。 涉及公共設施:如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橋梁、人行道、公園設施等。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設置欠缺,是設施在建造、配置等方面欠缺應有安全性;管理欠缺,則是使用後的維護、修繕或安全措施不足。 人民受有損害:騎士跌倒受傷,涉及身體損害;機車損壞,涉及財產損害。 欠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必須是設施欠缺造成損害,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道路上,就認定國家必須賠償。 公共設施責任屬無過失責任,不以證明管理人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無過失」不等於「發生事故就賠」;仍須具備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三、公共設施應向哪個機關請求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發生國賠責任時,原則上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判斷標準是機關對設施的權責,不是機關名稱、行政層級或業務領域是否看起來相關。 就本單元高雄市民族路的情境,騎士因路面坑洞受傷、機車受損,應掌握高雄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因道路涉及交通,就認定應找交通部;也不能因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就認定應由行政院負責。 不過,不能將此延伸為「只要位於高雄市境內,所有道路都由高雄市政府賠償」。其他道路案件仍須確認道路種類及設置、管理權責,所在地只是線索,權責歸屬才是判準。 損害來源賠償義務機關的判斷 一般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權利原則上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原則上為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受損為委託機關,不能僅因交由民間管理就排除國賠 四、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國賠特別限制 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例如法官;有追訴職務的公務員,例如檢察官。國家賠償法第13條對其因執行相關職務所生的國家賠償責任,設有明顯較嚴格的成立門檻。 應完整記住: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 必須與所參與的案件有關:不是該人員犯任何犯罪,都符合此項規定。 必須是職務上之罪:單純認事用法錯誤,不能直接等同職務犯罪。 必須有罪判決確定:遭檢舉、受調查、被起訴,甚至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均不足以符合此項門檻。 因此,裁判被上級審撤銷、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或認為檢察官處理案件有疏失,均不能單憑這些事實就認定符合第13條。此處討論的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要件,不宜延伸為所有其他補償制度都採相同標準。 五、其他人員為何不是「要件受明顯限制」的答案 類型判斷重點 公共設施管理人員設施欠缺所生責任,依公共設施責任判斷,不須先證明管理人員犯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並非因民間身分就排除國賠。 受上級機關委任執行職務的下級機關公務員仍依一般公務員責任規定判斷,沒有審判、追訴職務的有罪確定門檻。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就參與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成立要件受到特別限制。 常考陷阱 「道路事故一律找交通部」:錯。道路涉及交通,不代表交通部就是該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上級機關層級最高,所以負責賠償」:錯。一般公共設施案件先找設置或管理機關,不能直接跳到行政院。 「高雄市道路應向臺灣省政府請求」:錯。本單元民族路坑洞情境,應選高雄市政府。 「無過失責任就是只要受傷便可獲賠」:錯。仍須判斷設施欠缺、損害與因果關係。 「法官、檢察官只要有過失就符合特別規定」:錯。應掌握職務犯罪及有罪判決確定的門檻。 「被起訴或判決被撤銷,就符合審判追訴國賠要件」:錯。起訴不等於有罪確定,裁判被撤銷也不等於承辦人犯職務上之罪。 「民間受託者或下級機關公務員,成立國賠的要件特別受限」:錯。身分或委任關係,不會使其適用審判、追訴職務的特殊門檻。 記憶口訣 「設施有欠缺,權責找機關」:先判斷設置或管理欠缺,再找設置或管理機關;民族路坑洞情境,記住高雄市政府。 「審追特別限,職罪須確定」:審判、追訴職務的國賠特別門檻,是就參與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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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車騎士行經高雄市民族路時,因路面有坑洞而跌倒受傷,機車受損,欲請求國家賠償,請問賠償義務機關為何者? (A)臺灣省政府(B)...
  2.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成立要件有明顯之限制? (A)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人員(B) 受委託行使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