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監護宣告使本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輔助宣告則不使本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對特定重要行為設下同意要求。 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不是法定代理人。前者依法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後者原則上提供同意。 受輔助宣告人買汽車、承租房屋、遺產分割、遺贈及拋棄繼承權,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 單純受贈土地並取得所有權、結婚、認領,不須取得輔助人同意;但理由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監護宣告不限成年人;聲請權須依法判斷,不能只因具有雇主身分,就認為有權聲請。 核心觀念 一、監護宣告的要件與聲請權人 依民法第14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得由法定聲請權人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這些能力障礙是擇一判斷,不必全部具備;程度上的關鍵是「不能」。 例如因事故成為植物人,已無法表達或理解意思,即屬監護宣告所要處理的典型情形。但發生事故本身並不直接產生監護宣告的效力,仍須經法院宣告。 本單元應掌握的聲請權人包括: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兄弟姊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四親等內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注意是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不是必須連續同居滿一年。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聲請權人的範圍須注意法規時點:現行規定另包括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本單元雇主選項的判斷重點是:僅有僱傭關係,不當然取得聲請權;即使事故發生於執行業務期間,也不能只據此認定公司有權聲請。適用現行法時,是否另具利害關係,仍須個別判斷。 未成年人也可以受監護宣告。監護宣告的判斷依據是心智能力障礙的程度,並非以成年為必要條件。 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效力 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應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 輔助宣告所處理的程度較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受輔助宣告人不會因此被歸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是特定行為須經同意。 比較項目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能力障礙程度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相關能力顯有不足 宣告的效力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特定重要行為須經同意 保護者監護人輔助人 是否為法定代理人是不因擔任輔助人而成為法定代理人 行為方式由監護人依法代理原則由本人為之,必要時取得輔助人同意 因此,「特定行為須經同意」不等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能因為有人協助,就認定協助者具有法定代理權。若本人另行授予代理權,則是另一回事。 三、受輔助宣告人須經同意的行為 民法第15條之2所列的重要行為,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為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法依聲請所指定的其他行為。 購買自用汽車屬汽車買賣,原則上須經同意;「自用」不會使汽車買賣當然免除同意要求。經輔助人同意後,本人可以自己訂立買賣契約,不必由輔助人代買。 承租房屋屬不動產租賃,原則上也須經同意。租賃不限於出租,承租同樣包括在內;不能因為租來自己居住,就直接認定屬於免同意的日常生活行為。 四、不須同意的例外與身分行為 即使涉及前述列舉行為,若屬下列情形,仍不須輔助人同意: 純獲法律上利益:本人只取得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義務。例如無附帶負擔地受贈土地,並受移轉取得土地所有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例如一般日用品的購買,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純獲法律上利益」看的是法律上有無負擔,不是經濟上是否划算。低價買到高價物品,仍須支付價金,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另須分清贈與的方向:把財產送給別人與單純接受別人贈與,判斷不同。 結婚、認領不須輔助人同意。它們不是因為「純獲利益」才免同意,而是本單元所考的身分行為,不在上述須經同意的列舉範圍內。不過,仍須符合各該行為本身的法定要件。 遺贈則明文列入須經同意的行為,不能因其與遺囑、死後財產安排有關,就和結婚、認領一併判為免同意;也不宜籠統背成所有遺囑內容均須同意。 五、應經同意而未經同意的效果 須先判斷該行為是否確實需要同意。若需要,卻未取得同意,單獨行為原則上無效;契約則原則上效力未定,經輔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不能一律寫成無效。 應經同意的行為若無損害本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同意,本人得依法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常考陷阱 「受輔助宣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輔助人是法定代理人」:兩處均錯。特定行為的同意要求,不等於行為能力身分的改變。 「未成年人不能受監護宣告」:錯誤。未成年並不排除監護宣告。 「兄弟姊妹、檢察官或社福機構無權聲請」:錯誤。兄弟姊妹屬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及社會福利機構也有法定聲請權。 「承租自住房屋、購買自用汽車均可自行有效為之」:錯誤。兩者原則上都落入重要財產交易的同意範圍。 「受贈土地一定須經同意」:錯誤。單純受贈並取得所有權,屬純獲法律上利益。 「結婚、認領、遺贈都是免同意的身分行為」:錯誤。結婚、認領不須同意;遺贈則與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一樣,明列為須經同意的行為。 記憶口訣 「監護無能力,監護人代理;輔助看行為,重要事同意。」 「買車租屋要同意,分產遺贈拋繼承;純受贈免同意,結婚認領亦免同意。」純受贈是法律上利益的例外;結婚、認領則是未列入同意範圍的身分行為,理由要分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