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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種類、非法人團體與合夥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法人種類、非法人團體與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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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區辨社團法人以人為集合基礎、財團法人以財產為成立基礎,掌握私立學校屬財團法人的考試判斷。 辨認學生社團、律師事務所的合夥、民間合會等不具法人人格的組織或契約關係。 理解合夥的成立與出資方式,記住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熟記合夥股分轉讓的同意要件、執行事務的注意義務,以及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的連帶責任。 核心觀念 一、法人的意義與判斷基礎 法人是法律承認具有獨立權利能力的組織體,得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法人須依法律規定成立,不能只因為有名稱、成員、負責人或共同財產,就認定具有法人人格。 團體存在,不代表法人存在。「社團」可能只是一般團體的名稱;只有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才是社團法人。同樣地,數人共同出資經營事業,也不當然成立公司或其他法人。 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比較項目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成立基礎人的集合,以社員為基礎財產的集合,以供一定目的使用的財產為基礎 組織特徵由社員組成,透過社員總會等機關形成意思沒有社員及社員總會,依捐助章程等規範運作 常見類型公司、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協會等學校法人、依法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判斷重點不是看到「很多人」就算社團法人不是看到「有財產」就算財團法人 公司在法人分類上屬於營利社團法人,不是與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列的第三種類型。協會、基金會等名稱也不能單獨作為判斷依據,仍須確認是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三、私立學校的法人性質 我國私立學校的法人性質,應掌握「財團法人」。其基礎是供辦學目的使用的財產,而非由教師、學生組成社員團體。因此,不能因為學校內有許多師生,就將其歸類為社團法人。 依私立學校制度,學校法人是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的財團法人。就本單元的分類判斷,私立學校應選財團法人;在私立大學與學生社團、律師事務所合夥、民間合會之間辨認具有法人人格者,應掌握私立大學。 四、不具法人人格的組織與契約關係 類型法律性質與判斷 學校的學生社團一般學生組成的團體,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不因名稱有「社團」即成為社團法人。 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合夥人以契約共同經營事業,合夥本身不具法人人格。 民間合會、互助會屬會首與會員間的合會契約關係,不因收取會款、給付合會金而成為法人。 非法人團體具有一定組織,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 另須區分法人人格與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得有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但能以團體名義進行訴訟,不代表已取得法人人格。 五、合夥的成立、出資與財產歸屬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成立關鍵包括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及共同事業。合夥是契約關係,不是獨立法人。 出資不以金錢為限,也可以是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其他利益代替。因此,「合夥人一律只能用金錢出資」是錯誤敘述。除有特別約定外,合夥人沒有在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的義務。 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均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也不是歸屬於一個具有法人人格的「合夥法人」。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財產,亦即不能任意要求分割合夥財產。 六、合夥股分的轉讓限制 合夥重視合夥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因此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分轉讓給第三人。判斷時須同時注意「轉讓對象」及「同意範圍」。 轉讓給第三人: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能自行決定,也不是僅經多數同意即可。 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不受上述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的限制。 這裡的「股分」是合夥上的權益,不能直接套用公司股份自由轉讓的想法。 七、執行合夥事務的注意義務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注意程度應區分是否受有報酬: 情形注意義務 未受有報酬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依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處理該事務應有的注意程度判斷,不能僅以自己平常如何處理事情作為標準。未受報酬也不是完全不負注意義務。 八、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判斷順序是先看合夥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再看不足部分的責任。 對外連帶責任表示,對不足之額,不能以自己的出資比例或出資額作為拒絕負責的上限。合夥人彼此間如何分擔損失,屬內部關係,不能與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私立學校是社團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均不符合本單元的分類。記住私立學校的法人性質為財團法人,成立基礎是辦學財產。 「名稱有社團,就具有法人人格」:錯。學生社團不等於社團法人,須看是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合夥有共同財產,所以是法人」: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仍是契約關係;民間合會也不是法人。 「股分轉讓給第三人,不必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錯。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才有例外。 「合夥財產為分別共有」:錯。正確是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受有報酬,只須像處理自己的事一樣注意」:錯。受有報酬者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合夥債務不足部分,僅按出資比例或以出資額為限負責」:錯。對外就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 記憶口訣 「人合成社,財聚成財;私校辦學,認明財團。」 「財產公同,外轉全同;有酬善管,無酬如己;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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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下何種組織具有法人人格? (A)學校的社團(B)律師事務所的合夥(C)私立大學(D)民間合會(互助會)
  2. 20 我國私立學校屬於下列何種法律主體?(A)公司 (B)非法人團體 (C)社團法人 (D)財團法人
  3. 24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民法規定,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在未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