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保證人的法定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有法律明文例外,得預先拋棄。 應區分因主債務人有撤銷權而拒絕清償,與因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執行而拒絕清償;後者才是先訴抗辯權。 同一債務同時有人保與物保時,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地位平等、按比例分擔,沒有物上保證優先負擔原則。 債權人拋棄抵押權,可能使保證人在相應限度內免責;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則使抵押權在保證人應分擔部分的限度內消滅。 核心觀念 一、保證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章節所規定保證人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判斷重點是「預先」與「有無法律例外」,不能因契約寫明保證人同意,即認為所有權利都能有效預先拋棄。 權利內容與判斷重點得否預先拋棄 主債務人的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包含消滅時效抗辯;即使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原則上不得 保證人的抵銷權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主張抵銷。不得 拒絕清償權主債務人對於債務發生原因的法律行為有撤銷權時,保證人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不得 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得,法律另有明文 消滅時效抗辯、抵銷權及上述拒絕清償權,均不能與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混為一談。另須注意,「不得預先拋棄」不能直接改寫成「任何時候都不得拋棄」。 二、先訴抗辯權的功能與例外 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財產追償的保護。其要件不只是債權人「尚未催告」或「尚未起訴」,而是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依第7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因此,在本單元比較的各項權利中,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連帶保證人亦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債權人一定要先對主債務人追償。 兩種權利雖然都可能產生「拒絕清償」的效果,法律依據仍不同:因主債務人有撤銷權而拒絕清償,不得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得預先拋棄。 三、物上保證與人的保證:先分清責任範圍 物上保證人是以自己財產替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其提供的抵押物負擔擔保責任,不因設定抵押權就成為須以全部財產清償的保證人。 保證人則負人的保證責任,在其應負履行責任範圍內,以一般財產作為責任財產。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較一般保證人直接,但仍須區分其對債權人的責任與擔保人彼此間的內部分擔。 四、共同擔保採平等地位、比例分擔 依民法第879條,同一債務同時有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不採物上保證優先負擔原則。即使保證人是連帶保證人,也不能因此要求債權人必須先拍賣抵押物。 所謂抵押物與保證人的全部財產「平均負擔責任」,是指兩類擔保人地位平等;實際金額仍依比例計算,不是一律各負擔一半。 保證人一方,以應負的履行責任作為比例基準,不是計算其現有全部財產的市價。 物上保證一方,以抵押物的價值或限定金額作為比例基準。 抵押物擔保的債權額少於抵押物價值時,以該債權額為準。 例如,債務為600萬元,保證人的履行責任為600萬元,抵押物價值為300萬元,且無其他限額影響,比例即為600:300=2:1;內部分擔為保證人400萬元、物上保證人200萬元。 內部分擔不等於對外請求的上限。不能因保證人的內部分擔額是400萬元,就認為債權人最多只能向其請求400萬元。對外仍依保證責任及抵押權範圍處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則須另行判斷。 物上保證人代為清償,或因實行抵押權而失去抵押物所有權時,得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有害債權人利益;其負擔超過自己應分擔額時,得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五、拋棄抵押權與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的行為法律效果範圍關鍵 拋棄擔保債權的抵押權依民法第751條,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的限度內,免其責任。看「所拋棄權利的限度」。 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民法第879條之1,抵押權在保證人應分擔部分的限度內消滅。看「保證人應分擔部分」。 兩者共同的保護方向,是避免債權人釋放一方擔保後,將相應負擔轉嫁給另一方。作答時應先認清被拋棄或免除的是哪一種擔保,再判斷另一方獲得何種保護及其範圍。 常考陷阱 「保證人的權利一律不得預先拋棄」:錯在忽略法律例外;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 「拒絕清償權都可以預先拋棄」:錯。應辨明拒絕清償的原因,不能把主債務人有撤銷權時的保護,直接套用先訴抗辯權的例外。 「主債務人拋棄時效抗辯,保證人也不能主張」:錯。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不影響保證人主張該抗辯。 「應先實行抵押權,再向連帶保證人請求」:錯。法律沒有物上保證優先負擔原則。 「平均負擔就是各半」:錯。應依保證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的比例計算。 「免除保證人,抵押權必然全部消滅」:錯。僅在保證人應分擔部分的限度內消滅。 「拋棄抵押權,保證人仍須照原範圍負責」:錯。須適用保證人在所拋棄權利限度內免責的規定。 記憶口訣 「權利原則不預拋,先訴例外可拋掉。」時效抗辯、抵銷及撤銷事由的拒絕清償,與先訴抗辯分開記。 「人保物保按比例,沒有物保須先抵。」平等分擔不是各半,也不決定債權人必須先向誰追償。 「拋物人免,免人物消;範圍限制要看牢。」拋棄抵押權,看所拋棄權利的限度;免除保證責任,看保證人應分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