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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清償、代物清償與第三人清償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債之消滅:清償、代物清償與第三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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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債之消滅的主要原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務本身並不消滅。 代物清償須有替代原給付的合意及實際受領他種給付,屬要物契約;替代給付與原給付的價值不必相當。 第三人原則上可以代為清償。物上保證人屬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債務人即使異議,債權人仍不得據此拒絕其清償。 向無受領權人付款,原則上不生清償效力。持真正存摺、偽刻印章冒名提款者,不是債權準占有人,銀行付款不生清償效力。 核心觀念 一、債之消滅與消滅時效完成 債之消滅,是指原有債之關係因法定事由而消失。民法「債之消滅」所規範的主要類型,可整理如下: 類型判斷重點 清償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給付,經其受領,債之關係消滅。 提存具備法定原因,並依法完成清償提存,可發生消滅債務的效果。 抵銷雙方互負債務,符合法定要件時,以抵銷意思表示,使債務在相當額內消滅。 免除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使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使債之關係消滅;但有法定例外。 消滅時效完成不等於債務消滅。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亦即取得抗辯權。債務仍然存在,因此債務人若自願履行,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 作答時應區分:「債務消滅」與「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不同法律效果。不能只看到「消滅時效」四字,就認為它是債之消滅原因。 二、代物清償:合意之外,還要受領 依民法第319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這種清償方式稱為代物清償。 例如原約定應交付某一輛汽車,雙方後來同意改交另一輛汽車,且債權人已受領作為替代,即屬代物清償。重點是給付內容有所替換,並經債權人同意接受。 有原債務存在:須先有待清償的債務,才有以其他給付替代的問題。 給付內容不同:實際提出的是他種給付,而非原定給付。 有替代合意:債權人與清償人須同意以該給付代替原給付。債務人不能單方面強迫債權人接受。 債權人已受領:僅約定日後改用其他給付,尚不足以發生代物清償使原債消滅的效果。 因此,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不是諾成契約。考試所稱「要物」,重點在於不能只有意思表示合致,還須實際完成他種給付並經受領。 他種給付與原定給付的價值不必相當。價值較高或較低,都不妨礙代物清償成立;關鍵是雙方有替代合意,且債權人已受領。 三、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的區別 比較項目代物清償新債清償,又稱間接給付 基本內容實際受領他種給付,作為原給付的替代。為清償舊債而另負新債務。 舊債的效果完成代物清償時,原債消滅。除另有意思表示外,新債尚未履行,舊債不消滅。 常見情境改交另一標的物,經債權人受領抵償。為清償借款而簽發票據,等待票據兌現。 判斷時看的是「已接受替代給付」或「只是增加一個待履行的新債務」。簽發票據也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判斷,不能一概認為交出票據就使舊債消滅。 四、第三人清償與物上保證人 依民法第311條,債之清償原則上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例如具有專屬性的勞務,可能不能由他人替代。 在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情形,還要區分第三人對債之履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第三人類型債務人異議時的效果 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不是必須拒絕。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得僅因債務人異議而拒絕其清償。 物上保證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物的擔保之第三人。例如以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朋友的借款。主債務若未清償,其財產可能遭拍賣,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物上保證人的利害關係,來自擔保財產可能遭受執行,不是來自朋友關係。其得代為清償,債務人的異議不能阻止,債權人也不能以該異議作為拒絕理由。 依民法第312條,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清償者,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清償代位,並非清償多少都能取得全部債權。 五、債權準占有人與冒領存款 清償原則上應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之。向無受領權的第三人付款,不能當然使原債務消滅。 民法第310條所定例外,包括債權人承認、受領人事後取得債權、向債權準占有人為受保護的清償,以及債權人實際受利益的情形。其中,向債權準占有人善意且無過失清償,始有清償效力。 債權準占有人,是指以為自己之意思行使債權,且依一般交易觀念具有債權人外觀的人。判斷時,不能只看其是否持有存摺等文件。 拾得真正存摺後,偽刻存款人印章,冒用存款人名義提款者,不是債權準占有人。其係冒名行使他人的債權,而非以為自己之意思行使債權。 銀行向該冒領人付款,對存款人不生清償效力,存款人仍得向銀行請求給付存款。 持有真正存摺,不能使冒領人當然取得受領權,也不能使付款等同向存款人本人給付。 不能僅以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或偽章難以肉眼辨識,就認定付款已生清償效力。 存款人遺失存摺,也不表示其只能向冒領人求償。 常考陷阱 「時效完成,債務當然消滅」:錯。時效完成僅發生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代物清償只要雙方同意即成立」:錯。還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故屬要物契約。 「替代給付必須等值」:錯。價值不必相當,但須有替代合意。 「實際交付另一標的物抵償,屬新債清償」:錯。若債權人已受領作為原給付的替代,應判斷為代物清償。 「債務人反對,債權人就能拒絕任何第三人」:錯。應先看第三人有無利害關係;物上保證人屬有利害關係者。 「持真正存摺就是債權準占有人」:錯。偽章冒名提款者不具此身分,不能只憑存摺外觀判斷。 「銀行沒有過失,付款就一定有效」:錯。須先判斷受領人有無受領權,或是否符合債權準占有人等法定例外。 記憶口訣 「清提抵免混,時效只抗辯。」 「代物有合意,受領才消滅;價值不必同,要物非諾成。」 「物保有利害,異議擋不了;清償多少,代位多少。」 「真摺配偽章,冒名非準占;銀行已付款,存款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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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下列何者,非債之消滅原因? (A)消滅時效完成 (B)混同 (C)免除 (D)抵銷
  2. 25 下列關於代物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債之消滅原因之一 (B)為諾成契約 (C)債權人與債務人受領他種給付時,須有以他種...
  3. 27 甲將 A 車出賣給乙,但後來交付 B 車以代替 A 車,經乙受領。此種清償方式,通常稱為: (A)間接給付 (B)代物清償 (C)新...
  4. 22 甲向乙借錢,由甲之友人丙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之債權。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 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5. 21 甲在乙銀行存錢,其存摺不慎遺失,為丙拾得。丙偽刻甲之印章,蓋在取款條上,並持甲之真正存摺, 向乙銀行提款。下列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