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別處分的對象: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單獨處分;共有物整體依民法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採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重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不計人數。 共有土地的處分另有土地法特別規定;題目明問民法時,應依民法區分處分與管理的門檻。 繼承人有數人時,自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能因各有應繼分,就認為已是分別共有。 核心觀念 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是抽象比例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同一物享有所有權,稱為分別共有。依民法第817條,應有部分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應有部分是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抽象比例,不是物的特定位置。例如五人均等共有一筆土地,各人的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並不表示某人當然取得土地東側或西側的特定區塊。 因此,判斷能否單獨處分,應先看行為針對的是「自己的權利比例」,還是「整筆共有土地」。 二、應有部分的處分: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例如將自己的應有部分出賣、贈與,或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原則上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五人均等共有土地時,任何一人均可單獨處分自己的五分之一應有部分。但這項權限不包含單獨處分整筆土地,也不表示可以自行指定土地的某一實體區塊移轉給他人。 三、共有物整體的處分:依民法須全體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處分:例如移轉整筆共有土地的所有權。 變更:例如改變共有物的性質或用途。 設定負擔:例如就整筆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地上權。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影響的範圍。同樣是設定抵押權,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與就「整筆共有土地」設定,所需同意門檻不同。 四、共有物管理:雙重過半,持分逾三分之二不計人數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管理方式同意要件 一般門檻同意的人數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持分較高的例外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不計人數 契約另有約定依契約約定處理 「雙重過半」的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看人數,也不能只看應有部分。過半數不含恰好一半;逾三分之二也不含恰好三分之二。 以五人均等共有為例,三人同意時,人數為五分之三,應有部分合計也是五分之三,已符合管理的一般門檻;兩人同意則不符合。 另須注意,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保存行為是為維持共有物現狀或防止權利受損,不能一概要求先經多數決。 五、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區別 土地法第34條之1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等事項,另設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因此,看到題目中的標的是土地,仍須先讀清楚其指定的法規範圍。 判斷事項本單元應掌握的門檻 民法: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得單獨處分 民法:處分共有物整體全體共有人同意 民法:共有物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雙重過半;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不計人數 土地法:共有土地等的特定處分事項另有多數決特別規定,應依該法的要件判斷 題目明問民法關於共有物處分及管理的規定時,不能把土地法的處分門檻直接套入。也不要將民法的管理多數決誤認為共有物整體的處分門檻。 六、遺產分割前: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全部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公同共有自繼承開始時發生,並非等到辦妥繼承登記才成立;在遺產分割前,不能逕將各繼承人的應繼分當成各項遺產的分別共有應有部分。 例如數名繼承人的應繼分即使相同,也不表示每個人已各自取得每筆遺產土地中可自由處分的相同比例。應繼分與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權利行使受公同關係拘束。遺產分割完成後,各項財產可能依分割結果歸一人單獨所有,或由數人分別共有,不能一概認為分割後必然成為分別共有。 七、公同共有與「準」共有的辨別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時,準用共有規定,稱為準共有,可區分為準分別共有與準公同共有。 但問到遺產分割前,全部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的法律關係,應直接掌握民法第1151條的用語:公同共有。不能因遺產中可能包含債權,就把遺產全部的關係改答為準公同共有。 常考陷阱 「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也須全體同意」:錯在混淆處分對象。自己的應有部分得單獨處分;共有物整體的處分,依民法須全體同意。 「共有物管理一律須全體同意」:錯在將處分門檻套入管理。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採雙重過半數。 「人數過半或應有部分過半,任一符合即可」:一般管理門檻中的連接詞是「及」,兩項均須符合。 「應有部分達三分之二,就不計人數」:法定文字是「逾三分之二」,恰好三分之二仍不符合這項例外。 「依民法,多數共有人即可處分整筆共有土地」:錯在混淆民法管理規定或土地法特別規定與民法處分規定。 「繼承人各有應繼分,所以遺產分割前是分別共有」:應繼分不等於各項遺產上的應有部分;遺產全部仍為公同共有。 「遺產未登記,公同共有尚未成立」:公同共有自繼承開始時發生,不以登記為成立時點。 記憶口訣 「自己的份,自己處分;整體處分,全體同意。」 「管理雙過半,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免計算。」 「繼承開始到分割,遺產全部公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