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為不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子女姓氏約定、配偶冠姓、夫妻財產制契約、收養、結婚及兩願離婚,則須書面。 結婚採登記婚,應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以及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裁判離婚的數字重點是: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舊法情境下,未成年人兩願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得同意而自行離婚,效力為無效,不是效力未定。 核心觀念 一、身分行為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身分行為涉及婚姻、親子等關係,法律常要求一定形式,但不能推論所有身分行為都是要式行為。判斷時,應分清楚書面、證人、戶政登記及法院認可各自是否必要。 行為形式要求與判斷重點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不要式,不以書面為必要;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者,視為認領。 訂婚由當事人自行訂定,法律未要求須以書面為之。 子女姓氏約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配偶冠姓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結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兩願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認領的核心是建立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者,視為認領,因此不能把書面或認領登記當成認領發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認領只能透過撫育方式作成。 夫妻財產制契約須區分「契約本身的形式」與「對第三人的效力」:書面是法定形式要求;登記則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不能因未登記,就直接認定夫妻間的財產制契約無效。 二、結婚的形式要件 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書面: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證人: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登記: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採登記婚,僅有婚宴、公開儀式、同居事實,或僅簽署結婚書約,都不足以完成法定結婚形式。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結婚無效。 結婚登記屬於使婚姻發生效力的要件,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對抗第三人」功能不同。比較選項時,訂婚不要式、收養須書面及法院認可、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書面;結婚才符合書面、證人與登記三項要求。另須記得,兩願離婚也有這三項形式要求,不能說全部身分行為中只有結婚如此。 三、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且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虐待配偶須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與直系親屬間的虐待,須達到不堪為共同生活的程度。並非任何爭吵或相處不睦,都當然符合這些列舉事由。 惡意遺棄須注意「惡意」及「仍在繼續」兩項要求,不能只見夫妻分居,就直接認定成立。 生死不明的法定期間是「已逾三年」,不是一年,也不是剛滿三年。此處是裁判離婚事由,不要混同死亡宣告。 犯罪事由必須同時掌握故意犯罪、有期徒刑、逾六個月及判決確定。過失犯罪、僅判六個月,或判決尚未確定,均不符合本款完整要件。 此外,法律也設有列舉事由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概括規定。因此,十款事由是具體列舉,不能理解為所有裁判離婚情形的全部範圍。 四、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掌握舊法情境 舊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此規範適用的情境下,未成年人結婚後,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行兩願離婚,該離婚行為無效。 判斷關鍵是:不能直接套用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一般財產契約的「效力未定」規則。即使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仍不能取代舊法要求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也不能因已婚,就認為未成年人的離婚必然有效。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第1049條要求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但書亦已刪除。遇到以未成年已婚者為前提的舊法考題,應依其法律背景判斷,答案為無效。 常考陷阱 「認領須訂立書面才成立」:錯。生父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撫育非婚生子女亦可發生視為認領的效果。 「子女姓氏、配偶冠姓可僅以口頭約定」:錯。這些約定均有書面要求。 「夫妻財產制契約未登記即無效」:錯。須區分書面要求與登記的對抗效力。 「結婚只須書面及兩名證人」:錯。還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證人須為二人以上並簽名。 「收養與結婚的形式完全相同」:錯。收養重點為書面及法院認可,不以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為必要。 「生死不明逾一年即可依該款請求離婚」:錯。正確期間是已逾三年。 「犯罪判刑六個月即可離婚」:錯。須為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未成年人未得同意離婚,效力未定或得撤銷」:舊法情境下均錯,應判斷為無效。但不要將此結論擴張成所有身分行為欠缺同意都一律無效。 記憶口訣 要式比較:「認領不要紙,姓氏財產要書面。」認領不要式;子女姓氏、冠姓與夫妻財產制契約須書面。 結婚形式:「書面、兩證、雙方登記。」兩證是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登記機關是戶政機關。 離婚數字:「不明逾三年,故意逾半年,判決要確定。」半年指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不能漏掉故意犯罪及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