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收養之要件、效力與終止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收養之要件、效力與終止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收養年齡差:一般收養原則上須相差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可一方相差20歲以上、他方相差16歲以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須相差16歲以上。 親屬收養限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收養配偶子女則有例外。一定親等內的旁系親屬,另須注意輩分是否相當。 夫妻共同收養: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收養他方子女,或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已逾3年時,得單獨收養。 收養後的效力:養子女可以維持原姓;與本生親屬間的自然血親關係不因收養消滅,仍受近親結婚限制。 終止收養後的給付: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金額,不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 核心觀念 一、收養的年齡要件 民法第1073條所規定的是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的年齡差,不能誤讀為收養者只要年滿20歲或16歲即可。 收養情形年齡差要求 一般收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例如,繼父收養配偶的子女,適用收養他方子女的規定,年齡差達16歲以上即可,並非仍須相差20歲。但年齡符合,仍須具備其他收養要件。 二、親屬間收養的限制 民法第1073條之1為避免親屬輩分混亂,限制下列親屬間的收養: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例如祖父母不得將孫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 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例如岳父不得收養女婿,公婆不得收養媳婦。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例如兄弟姊妹原為同輩,不得藉收養改成親子關係。 判斷時應先辨認親屬種類,再看有無例外。岳父與女婿是直系姻親,即使為了傳承家族,也不能因此排除禁止收養的規定;「收養配偶子女」的例外,不能擴張成所有直系姻親均可收養。 三、夫妻共同收養原則及例外 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這是要求夫妻共同成為養父母,不能將「共同收養」理解為一方收養、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下列情形得由夫妻之一方單獨收養: 收養他方之子女:例如繼母收養丈夫的子女。 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此時得由能為意思表示的一方單獨收養。 「不能為意思表示」與「生死不明已逾3年」是各自獨立的例外事由;只有生死不明的情形附有已逾3年的要求。單純不同意收養,不等於不能為意思表示。 親屬身分行為是否原則上須夫妻共同為之 收養子女是,但有法定例外。 認領非婚生子女否,由生父為認領,無須與配偶共同為之。 提起裁判離婚否,由夫妻之一方向他方提起。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依法提起,無須夫妻共同起訴。 四、收養後的親屬關係與姓氏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則不受影響。 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養父姓、從養母姓,或維持原姓。因此,成立收養並不代表必須改姓。 五、收養不消除本生血親的結婚限制 收養使養子女與本生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不代表自然血親關係消滅。判斷能否結婚,仍須依民法第983條檢查親屬種類與親等。 本生母親的姊妹所生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即一般所稱的表兄弟姊妹。因屬六親等以內的自然旁系血親,即使收養關係仍存續,也不得結婚;違反此禁婚規定,婚姻無效。 法律雖允許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結婚,但這項例外只適用於因收養形成的親屬關係,不能套用於原本就有自然血緣的表兄弟姊妹。 六、終止收養後的生活困難給付 依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須有生活困難:並須與收養關係終止具有因果關係,不是終止收養就當然取得金錢請求權。 不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即使他方沒有造成終止的過失,仍可能須給付。 不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但仍須注意顯失公平時,得減輕或免除給付。 不以雙方共同生活為前提:重點在終止收養所造成的生活困難。 養父虐待養子,可以涉及裁判終止收養的事由;但養子於終止後請求這項給付時,判斷關鍵仍是因終止收養而生活陷於困難。應區分「為何得終止收養」與「終止後為何得請求給付」,不能只看到虐待就認定當然可以請求金錢。 常考陷阱 「為傳承家族,岳父可以收養女婿」:錯。岳父與女婿為直系姻親,不屬收養配偶子女的例外。 「收養配偶子女,仍須相差20歲以上」:錯。此情形的年齡差要求為16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兩人均只須相差16歲」:錯。至少一方須相差20歲以上,他方才得適用16歲以上的規定。 「夫妻一方同意,即可由另一方單獨收養」:錯。原則須共同收養,單獨收養須有法定例外。 「養子女不得維持原姓」:錯。法律明定可維持原來之姓。 「被收養後,就能與本生表兄弟姊妹結婚」:錯。自然血親關係仍在,四親等旁系血親仍受禁婚限制。 「終止收養給付,須他方有過失、請求人無過失或雙方共同生活」:均非必要要件。應掌握因終止收養而生活陷於困難,並注意顯失公平的減免規定。 記憶口訣 「一般二十,繼親十六;共同收養,二十配十六。」 「夫妻原則共同收;收他子、他不能、生死不明逾三年,才有例外。」 「原姓可留,血緣仍在;終止求給付,困難要有因果。」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8 下列有關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岳父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以傳承家族 (B)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與其本生母親之姊妹...
  2. 23 下列何種行為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為之? (A)認領子女 (B)收養子女 (C)提起裁判離婚 (D)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3. 22.因養父甲虐待養子乙,乙乃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乙於終止收養關係後,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得向甲請求給與相當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