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遺囑能力以滿16歲為重要門檻: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16歲者,也不得立遺囑。 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也不能將「有成年人見證」當成取得遺囑能力的條件。 遺囑是法定要式行為:民法第1189條所定方式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並無「法官遺囑」。 不同身分行為須分別判斷:未成年人訂婚、被收養的同意要求,不能直接套用於遺囑;滿16歲者立遺囑有特別規定。 遺贈可以附停止條件:不能僅因遺囑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認為其遺贈不得附條件。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為之 遺囑是本人就死亡後的事務所作的意思表示,具有一身專屬性,應由本人為之,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立。民法第1186條對遺囑能力設有特別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行為能力或年齡狀態能否立遺囑判斷重點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立或他人見證,均不能補足其遺囑能力。 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即使法定代理人允許,仍不能立遺囑。 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得自行訂立。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以仍須遵守遺囑的法定方式。 依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因此,通常16歲、17歲的未成年人雖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卻已具備遺囑能力。遺囑能力不以成年為必要,不能把一般財產行為的同意要求直接套用於遺囑。 年齡也不是唯一判準。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只因其已滿16歲,就認為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能力與法定方式是兩個不同層次 判斷遺囑是否有效,應先問「這個人能不能立遺囑」,再問「是否依法定方式訂立」。前者是遺囑能力,後者是形式要求,兩者都須符合。 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縱使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見證,仍不能立遺囑;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仍須依所選遺囑方式完成必要程序。 見證人不能補足遺囑能力。某些遺囑方式需要見證人,是法律對該方式的要求,並非因遺囑人未成年而另加的條件。 三、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之一為之。遺囑屬要式行為,只有表達處分遺產的意思還不夠,仍須符合相應的法定形式。 法定方式基本辨識重點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需要見證人。增減、塗改另有法定要求。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並依法完成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及簽名等程序。 密封遺囑須依法簽名、密封,並向公證人提出及完成相關程序;不是自行封好即告完成。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交由見證人之一筆記,並完成宣讀、講解、認可及簽名等程序。 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始得依法採用。 「法官遺囑」不是法定方式。「律師遺囑」「錄影遺囑」「電子遺囑」也不是法律另列的獨立類型。不能僅憑專業人士在場、留下影像或電子檔案,就認定已符合遺囑的法定方式。 此外,「代筆」不等於代理。代筆遺囑仍由遺囑人本人表達意思,代筆者只是依規定記錄;他人代寫一份文件,也不當然成立有效的代筆遺囑。 四、未成年人的身分行為與立遺囑之比較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不同法律行為,須分別適用各該規定。不能認為所有須由本人作成的行為,都一律需要或一律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行為判斷重點 訂婚須符合訂婚年齡;未成年人訂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現行法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不能以法定代理人同意取代結婚年齡要求。 被收養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立遺囑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面對17歲者的行為比較,應掌握其已達遺囑能力門檻,得自行立遺囑。較早期的結婚規定曾要求未成年人結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依現行法,17歲者則尚未達結婚年齡。兩者都不能推導出17歲者可以自行結婚。 五、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民法第1200條允許遺囑所定遺贈附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例如,遺囑約定受遺贈人完成某項條件後,始取得遺贈利益,即涉及停止條件。 法律並未因遺囑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一律禁止其對遺贈附停止條件。應分別檢查遺囑能力、法定方式及內容是否合法,不能僅憑「尚未成年」便否定附條件遺贈。 常考陷阱 「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一律不得立遺囑」: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立遺囑。 「未滿16歲,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錯。同意不能取代遺囑能力的年齡要求。 「滿16歲但未成年,立遺囑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錯。法律明定無須允許。 「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見證,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能立遺囑」:錯。見證不能補足遺囑能力,仍須先判斷是否滿16歲。 「能自行立遺囑,就不必遵守形式」:錯。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不等於免除法定方式要求。 「法官遺囑是法定方式之一」:錯。五種方式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贈不得附停止條件」:錯。沒有這種一律禁止的規定。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法代免許;能力具備,方式仍須。」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但仍應遵守法定形式。 「自、公、密、代、口,五種方式要記熟。」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看到「法官遺囑」,即可辨識其並非法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