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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作為犯與加重結果犯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故意、不作為犯與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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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另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才予處罰。 故意分為確定故意、未必故意;過失分為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判斷關鍵在於是否預見,以及對結果發生的態度。 成立故意犯,故意原則上必須在實行行為時存在;僅有事前想法或事後認同,都不能取代行為時的故意。 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能防止卻不防止,而以不作為實現通常以作為構成的犯罪,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加重結果犯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加重結果、因果關係及結果的可預見性,不能只因結果嚴重就加重處罰。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的基本架構 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不能因為發生損害,就直接認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必須判斷有無故意或過失,過失情形還要確認法律是否設有處罰規定。 刑法第13條規定故意,第14條規定過失。考試常直接使用條文文字,應把「認識」與「意欲」一起掌握。 類型法律上的判斷標準辨識重點 確定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明知+有意 未必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預見+容任發生 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有認識過失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預見+確信不發生 確定故意又稱直接故意;未必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仍然是故意,不能因為行為人並非積極追求結果,就改認為過失。 最容易混淆的是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兩者都已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但前者容任結果發生,後者則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僅看到「已預見」三字,還不能完成分類,必須繼續看其對結果的態度。 無認識過失則是沒有預見,但依當時情節本應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未注意。沒有預見不代表一定無罪;仍須檢查是否符合過失要件。 二、故意的時點:以行為時為準 依故意存在的時點,可以討論事前故意、現時故意與事後故意,但這些名稱不代表都能作為故意犯的處罰基礎。成立故意犯,原則上要求故意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 事前故意:實行行為前曾有犯罪意思;如果行為時已無故意,不能僅憑先前想法認定故意犯。 現時故意:實行行為時具有故意,是故意犯判斷的核心。 事後故意:行為時沒有故意,事後才對結果表示贊同、容認或欣喜,不能回溯使先前行為成為故意犯罪。 因此,「刑法上的故意包含事前故意及事後故意」不能作為正確敘述。應牢記:事前想過、事後認同,都不等於行為時具有故意。 三、純正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作為是積極實施行為;不作為則是在應有所作為時沒有行動。不作為犯的分類,應看犯罪構成要件如何規定,不能只看結果是否嚴重。 比較項目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基本意義法律的構成要件本身直接規定不作為的處罰以不作為實現通常以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 判斷方向條文本身要求履行特定行為,卻未履行原本可用積極行為實現的犯罪,改以不履行義務實現 典型情形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符合相關犯罪規定負有照護義務者,故意不供給食物而使受照護者死亡 刑法第15條規定,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者,也負有防止義務。這種對法益負有保護或對危險負有防止責任的地位,通常稱為保證人地位。 看護基於照護關係負有供給食物、維護病人生命的義務,若有能力履行,卻出於殺人故意不餵食,並因此使病人死亡,就是以不作為方式實現殺人罪,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判斷時須連結作為義務、作為可能性、不履行義務與死亡結果的關聯,以及殺人故意。不能把任何旁觀者沒有救助,都直接認定為不作為殺人。 四、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與限制 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行基本犯罪,進一步造成法律特別規定的較重結果,因此加重處罰。典型例子是傷害致死:基本犯罪是傷害,加重結果是死亡;對死亡結果沒有殺人故意,但須符合加重結果犯的其他要件。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的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掌握下列重點: 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法律必須設有相應的加重結果處罰規定,不能自行創設加重結果犯。 須發生加重結果:僅實行基本犯罪,未發生該較重結果,不能適用該加重結果規定。 須有因果關係:加重結果必須與基本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不能將無關的結果歸由行為人負責。 須能預見加重結果: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加重結果規定。「能預見」不等於必須實際「已預見」。 須區分對加重結果有無故意:若對死亡已具有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就應依殺人故意評價,不能僅按傷害致死理解。 「加重」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不能推論其刑罰必然重於對該結果具有故意的犯罪。例如傷害致死的法定刑,並不比故意殺人重。此外,加重結果犯並非我國獨有的制度,外國刑法也有相關規定。 常考陷阱 「事後認同結果,就能成立故意犯」:錯。故意須於實行行為時存在,事後態度不能回溯補足。 「預見結果就是故意」:錯。還須區分容任發生,或確信不發生;後者屬有認識過失。 「沒有預見就不罰」: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仍可能成立無認識過失,但須有過失處罰的特別規定。 「故意不餵食致死,是純正不作為犯」:錯。負有照護義務者以不作為實現殺人罪,屬不純正不作為犯。 「加重結果犯不問因果關係」:錯。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間仍須有因果關係。 「結果嚴重即可加重處罰」:錯。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且行為人須能預見該結果。 「加重結果犯一定比該結果的故意犯重,且是我國獨有」:兩項判斷都錯。加重的比較基準是基本犯罪,制度也非我國獨有。 記憶口訣 故意過失:「明知有意是確定,預見容任是未必;確信不生有認識,應能未注無認識。」 故意時點:「故意須在行為時,事前事後不補足。」 不作為分類:「條文直接罰不做是純正,作為犯罪用不做是不純正。」 加重結果:「特別規定、結果發生;因果相連、能夠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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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6 看護人員出於殺人故意,以不餵食方法使所照顧的病人活活餓死,成立殺人罪。此種犯罪型態,學理上稱 之為: (A)純...
  3. 25.下列關於刑法上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較該結果之故意犯重 (B)加重結果犯不問行為與結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