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教唆是引起犯意,幫助是提供助力:對特定犯罪已有決意的人,提供資訊或工具,使其容易實行犯罪,原則上屬於幫助。 產生犯意不等於著手犯罪:被教唆人拒絕犯罪,或僅停留在預備階段時,依本單元考試判斷,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 正犯與教唆者分別判斷:正犯可能成立預備殺人罪,教唆者卻不成立犯罪;兩人也可能因故意範圍不同而成立不同罪名。 教唆責任以故意範圍為界:正犯另起犯意或實行較重犯罪時,教唆者只就自己教唆故意涵蓋、且正犯已實行的部分負責。 核心觀念 一、教唆犯與幫助犯:先看犯罪決意從何而來 教唆犯是使原本尚未決意犯罪的人,產生實行特定犯罪的決意,並進而實行犯罪。幫助犯則是基於幫助犯罪的故意,提供助力,使他人的犯罪較容易實行。 比較項目教唆犯幫助犯 主要作用引起他人實行特定犯罪的決意便利他人犯罪的實行 典型情形說服原本沒有殺人決意的人去殺人向已決意行竊的人提供住戶作息或工具 處罰原則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判斷是否已有犯意,應針對具體犯罪計畫觀察。已選定行竊住宅、連日觀察,只因不清楚住戶作息而未下手,表示行為人已有竊盜決意;後來提供作息資訊的人,是排除犯罪障礙,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提供助力不以交付物品為限,資訊、建議等無形助力也可能構成幫助。幫助者須有幫助犯罪的故意,不能只因客觀上提供的資訊被他人利用,就直接認定犯罪。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主動告知資訊屬於作為,不能因為沒有親自進屋行竊,就認為是不作為犯。單純向自主犯罪的人提供資訊,也不因此成為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的間接正犯。 二、從屬性與著手:教唆成功不等於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成立須依附於正犯實行的犯罪,不能只看教唆者是否已經說服對方。應分別檢查:對方是否產生犯意、是否著手,以及實行內容是否在教唆範圍內。 限制從屬性所強調的是,正犯須有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但不以正犯本身具備罪責為必要。另就本單元所考的失敗教唆與停留預備階段情形,還須掌握被教唆人未著手,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的判斷,不能把「已產生犯罪決意」當成「已著手」。 被教唆人的進度被教唆人的責任教唆者的責任 拒絕要求,沒有產生犯罪決意單就拒絕的事實,不成立犯罪單純失敗的教唆,不成立犯罪 已有決意,但僅停留於預備該罪有處罰預備犯規定時,可能成立預備犯依本單元考試判斷,不成立教唆犯 已著手,但未完成犯罪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時,成立未遂犯在教唆故意範圍內,成立該罪未遂的教唆犯 已完成犯罪成立既遂犯在教唆故意範圍內,成立該罪既遂的教唆犯 預備與未遂的界線在於著手。依本單元設定,持刀埋伏等候被害人,尚未進入殺人實行階段即遭逮捕,屬於預備殺人。殺人罪處罰預備行為,所以受教唆者成立預備殺人罪;教唆者則不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也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 出錢要求他人殺人,但對方因報酬太少而拒絕,屬於失敗教唆。依題示事實,雙方均不成立犯罪,不能僅因提出報酬,就將教唆者改論為預備殺人。這項結論針對單純教唆未成;若另有其他獨立犯罪行為,仍須另外判斷。 三、正犯逾越:不能只看最後發生什麼結果 正犯實行的犯罪超出教唆內容,稱為正犯逾越。教唆者不是對正犯的一切行為負責,而是以自己的教唆故意與正犯實際實行行為的重合範圍為責任界線。 情形判斷重點責任結果 正犯另起犯意,對其他人犯罪該犯罪是否出於正犯自己的新決意超出教唆範圍的部分,由正犯自行負責 教唆傷害,正犯卻故意殺人殺人實行中已包含教唆者所要求的傷害教唆者就重合的傷害部分負責,正犯就故意殺人負責 受教唆者前往殺害指定對象途中,遇到自己的仇家,另起犯意殺死仇家,屬於另行犯罪。教唆者對這次殺人不負教唆責任;原先指定的殺人行為又尚未著手,也不能成立該殺人罪未遂的教唆犯。 這與正犯把眼前的人誤認為指定對象的情形不同。不能只看到「殺錯人」就一律下結論,應先確認是否另起犯意。 教唆者只要求傷害,受教唆者卻誤解為殺人並殺死被害人時,受教唆者有殺人故意,成立殺人既遂罪;教唆者的故意僅及於傷害,而傷害結果已經發生,因此依本單元設定,成立傷害既遂罪之教唆犯。不能把受教唆者的殺人故意直接算到教唆者身上,也不能僅因發生死亡,就改認教唆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 常考陷阱 「對方因而產生犯意,教唆就既遂」:錯。產生犯意只是判斷的一環,仍須檢查正犯是否著手,以及實行的犯罪是否在教唆範圍內。 「沒有殺死指定對象,就是教唆殺人未遂」:錯。未遂須先有著手;只有準備、埋伏或出發,不當然已著手。 「正犯成立預備殺人,教唆者也成立教唆預備殺人」:依本單元答案,錯。須將正犯的預備責任與教唆者的成立條件分開判斷。 「只要有因果關係,教唆者就應負責」:錯。即使教唆是正犯出門的原因,也不能據此承擔正犯另起犯意所犯的罪。 「教唆者與正犯必須同罪」:錯。教唆傷害而正犯故意殺人時,兩人的故意範圍不同,罪名可以不同。 「正犯原先遲遲不敢下手,所以提供資訊就是教唆」:錯。尚未下手不等於尚無犯意;已決意犯罪,只欠資訊或機會時,提供助力屬於幫助。 「金盆洗手就不可能成立犯罪」:錯。過去背景不能取代本次行為的判斷;本次故意提供犯罪助力,仍可能成立幫助犯。 記憶口訣 「引起犯意是教唆,提供助力是幫助;先查著手再論罪,逾越只負故意內。」 作答順序:先找犯意來源,再看實行進度,最後核對教唆範圍。三個步驟分開判斷,就能避免把預備當未遂、把正犯的逾越行為算給教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