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瀆職罪先看職務身分:追訴、處罰犯罪,與管收、解送、拘禁人犯,是不同的職務,不能只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認定成立。 第125條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須有取供目的;第126條凌虐人犯罪則不以取供為必要。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有處罰過失的規定;第129條須分清「不應收卻收」與「應發卻不發、少發」。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故意犯普通傷害等罪,應檢查第134條;其加重幅度為至二分之一。 核心觀念 一、先以職務身分區分瀆職罪 罪名職務身分與判斷重點 第125條濫權追訴罪須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檢察官、法官是典型;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不因協助偵查而具有本條身分。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須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法警、看守所人員、司法警察可能具備;法官不具此等職務。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須有執行刑罰職務,並有違法執行、不執行刑罰,或因過失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等情形。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條文以公務員為主體;應配合徵收入款或職務上發給款物的具體行為判斷。 判斷時要把職稱、實際職務、犯罪行為分開。法官可以裁定羈押,但這不代表法官具有實際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書記官在地檢署服務,也不因此具有追訴犯罪或看管人犯的職務。 二、第125條:特定身分與取供目的都要檢查 本條規範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主要行為包括: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其中「意圖取供」須以取得供述為目的。單純為了洩憤而毆打嫌疑人,不能只因事件發生在訊問期間,就認定具有取供意圖。 依實務見解,司法警察不是本條所稱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因此,即使司法警察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也不能直接論以第125條,仍須判斷其他犯罪及相關加重規定。 三、第126條:有看管職務,並對人犯施以凌虐 本罪處罰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警、看守所人員及司法警察,可能因其職務而成為本罪主體;法官不具上述職務,不是本罪主體。 本罪要求凌虐故意,不要求意圖取供。不能因為行為人只是洩憤、沒有逼供目的,就一律排除本罪;仍須檢查其是否具有特定職務,以及行為是否構成凌虐。 法官作成羈押、禁見裁定,與實際對人犯施以凌虐是不同事項。裁定事後被撤銷,不會因此當然成立凌虐人犯罪。 四、第127條:過失多執行刑期也可能成立犯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故意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屬本條規範的行為;本條另明定處罰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 例如檢察官因過失多算刑期,使受刑人延後一個月出獄,多執行的部分就是不應執行的刑罰,應依過失違法行刑的規定判斷,不能以「本罪不罰過失」排除。 五、第129條:分清收款與發款 比較事項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 規定位置第129條第1項第129條第2項 行為客體租稅或其他公法關係的入款職務上應發給的款項、物品 主觀要件明知不應徵收明知應發給 客觀行為不應徵收而徵收抑留不發或剋扣 違法徵收罪不包括私法關係的入款,也不包括「應徵收而不徵收」。主觀上須明知不應徵收,不能以過失或僅有未必故意取代。 條文主體寫作「公務員」,沒有採用第125條至第127條那樣的特定職務文字。判讀時應掌握其公務員身分與徵收行為,並特別注意公法入款、明知、不應收卻收三個要素。 抑留是應發而扣住不發;剋扣則是減少應發的數量。例如承辦救濟金的科員,明知依法應全額發給,卻因私人怨隙只發一半,屬於剋扣。本罪不以把扣下的款項占為己有為必要。 六、第134條:利用職務機會犯普通犯罪的加重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的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身分已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是加重規定,須先確定所犯的普通犯罪。公務員身分本身並不足夠,還要有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的關聯。 例如地檢署書記官趁訊問空檔,因氣憤而痛打嫌疑人:其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也沒有取供目的;又不具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不能論以第125條或第126條。應成立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場激於義憤」不能等同個人一時氣憤。義憤須具有可由一般人共同評價的正當憤慨基礎;不能僅因嫌疑人涉嫌性犯罪、拒絕承認,就將洩憤毆打評價為義憤傷害。 常考陷阱 「司法警察負責偵查,所以適用第125條」:協助偵查不等於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 「法官可以裁定羈押,所以是凌虐人犯罪的主體」:裁定羈押與實際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不同。 「沒有取供意圖,就不成立凌虐人犯罪」:第126條不以取供為必要;取供意圖是第125條相關行為的要件。 「違法行刑罪一律不罰過失」:本條明定處罰過失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 「違法徵收包括私法入款或應收未收」:均不正確,應掌握公法入款及不應收卻收。 「應發救濟金只發一半,是違法徵收」:這是發款時剋扣,應判斷抑留剋扣罪。 「公務員犯罪一律加重二分之一」:須符合第134條各項條件,而且條文是加重至二分之一。 「不成立特定瀆職罪,就一定適用第134條」:仍須成立其他故意犯罪,並具有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的關聯。 記憶口訣 「追訴看檢法,凌虐看管解拘」:分辨第125條與第126條的職務身分。 「取供要目的,凌虐不必逼供」:避免混淆兩罪的主觀要件。 「行刑過失也要罰;不該收卻收,該發卻扣留」:掌握第127條與第129條的核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