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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與異議股東股份收買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公司合併與異議股東股份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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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合併程序為: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召集事由載明合併事項、股東會特別決議、決議後辦理債權人保護程序。 合併的股東會決議,原則上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是合併決議後的程序;不可誤認公司必須先通知債權人,才能作成合併決議。 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合併及分割,屬法律保障異議股東退場的重要事由;股東須依法完成異議及請求程序,才能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私募有價證券本身不發生股份收買請求權;不能只因股東不同意某項股東會決議,就認為公司有義務收買其股份。 核心觀念 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的法定程序 合併會改變公司的組織及權利義務歸屬,因此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就一般須經股東會決議的合併而言,可以依下列順序理解: 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董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使股東得以審議合併內容。 召集事由載明合併:合併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目的在於讓股東事前知道會議將討論重大組織變動。 股東會作成特別決議:合併須達到法定出席及表決門檻,不能以一般普通決議取代。 決議後辦理債權人保護:公司作成合併決議後,應依法通知及公告債權人,讓債權人有提出異議及獲得保護的機會。 二、合併決議的出席與表決門檻 情形出席門檻同意門檻 一般原則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數不足前述定額時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對出席或表決門檻有較高規定者,應依其規定。閱讀門檻時,要分清楚兩個計算基礎:出席門檻看已發行股份總數,通過門檻看出席股東表決權。不是一律要求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也不是計算到場股東的人頭數。 三、債權人保護程序的關鍵是時點 公司合併涉及債權將由何公司承擔,法律因此設有債權人保護程序。公司應於合併決議後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給予依法提出異議的機會;對於依法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應依法處理其債權。 「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是必要程序,但「合併決議前即須通知及公告」並非正確的程序要求。判斷選項時,不能只看到「債權人保護」就認為正確,必須連同「決議前或決議後」一起閱讀。 公司未依法完成相關債權人保護程序,可能發生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的效果;不能直接把程序欠缺一律理解為合併當然無效。 四、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意義與範圍 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法律在特定重大變動中提供給異議股東的退場機制。股東依法表示異議並完成請求程序後,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不必勉強繼續參與變動後的公司。 這項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不是所有股東會決議都會產生,也不是只要投反對票就能行使。不同事由的異議方式及行使程序可能不同,仍須符合各該規定。 公司行為收買請求權的判斷理解重點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原則上有公司經營基礎發生重大變動,依法保障異議股東退場;但須注意同時決議解散的法定例外。 公司合併依法得主張不能只因合併雙方具有控制從屬關係,就排除異議股東的權利。 公司分割依法得主張分割後承受營業的公司即使是原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也不因此當然排除。 私募有價證券私募本身不發生不能因籌資決議重大,或股東不贊成,就推導出股份收買請求權。 此外,法律對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以及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等事項,也設有相關保障。判斷時仍應回到法定事由與行使要件,不可把所有營業交易都視為適用。 五、控制公司合併與全資子公司分割 控制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不代表異議股東失去收買請求權。控制從屬關係與股份收買請求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以「已受控制」推論「少數股東沒有退場權」。 法律對高度持股的合併另有簡化程序,但程序簡化不等於異議股東保障全部消失。就持股百分之六十的合併情形,不能僅憑控制關係排除異議股東依法請求收買股份。 同樣地,公司透過分割,使其中一個部門成為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仍屬公司分割的情形。子公司股權全部由原公司持有,並不是排除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的理由。 常考陷阱 「合併決議前,應先向各債權人通知及公告」:錯在時點。應掌握先決議、後通知及公告。 「合併只須董事會同意」:一般合併仍須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不能把特殊簡化程序當成一般原則。 「三分之二出席,就須三分之二同意」:混淆門檻。一般原則是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合併可以臨時動議提出」:錯。合併應事前列入召集事由,並說明主要內容。 「控制公司持股百分之六十,其他股東就不能請求收買」:錯。控制關係本身不排除依法行使收買請求權。 「分割後是全資子公司,所以沒有收買請求權」:錯。應辨認其屬公司分割,不能只看分割後的持股比例。 「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都有收買請求權」:錯。決議門檻與收買請求權須分別判斷;私募本身沒有這項權利。 「只要不同意,就能要求公司買回」:錯。除具備法定事由外,股東還須遵守法定異議與請求程序。 記憶口訣 合併程序:「契約、召集、特決、通知。」董事會作成契約,召集事由載明,股東會特別決議,決議後通知及公告債權人。 決議門檻:「三二到、過半票。」一般原則: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收買判斷:「主要讓與、合併分割有保障;單純私募無退場。」控制持股百分之六十、分割成立全資子公司,都不是當然排除收買請求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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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2. 30 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股東會作成下列何種決議時,其不同意之股東無法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A)A 公司將主要營業或財產讓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