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署名得推定著作人:在著作上或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著作人;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 職務著作分開判斷兩種歸屬:原則上受僱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由僱用人享有;法律容許契約另行約定,公務員也適用。 出資聘人與職務著作不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原則上受聘人為著作人;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未約定財產權歸屬時,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 著作類型看創作關係:改作原著作而成的是衍生著作;共同完成且不能分離利用的是共同著作;可以分離利用的是結合著作。 保護表達,也保障人格利益:著作權不保護思想、概念本身;侵害著作人格權造成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能須賠償。 核心觀念 一、著作人之推定 依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的原件或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的著作人。 例如在社群媒體公開發表文章,於文章開頭註明作者姓名,即可適用著作人推定。不能因為文章發表於網路,就認為署名不具推定效力。 「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並非只要署名就絕對取得著作人身分。這項規定主要是減輕證明著作人身分的負擔;真正創作者仍可提出證據,推翻署名所形成的推定。 二、職務著作: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分開看 著作權法第11條適用於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判斷時先問「誰是著作人」,再問「誰享有著作財產權」,不可把兩者混為一談。 判斷事項法定原則契約約定 著作人受僱人為著作人得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 以受僱人為著作人時的著作財產權由僱用人享有得約定由受僱人享有 因此,沒有特別約定時,受僱人仍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僱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不等於就是著作人。 當事人也可以在契約中明定著作財產權由僱用人享有,這與法定原則一致,仍屬有效的歸屬安排。若契約約定僱用人為著作人,則僱用人原始取得著作權,不會因此當然使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如有後續讓與等安排,須另行判斷。 適用前提是「職務上完成」,不是受僱期間內所有創作都屬職務著作。純屬個人私下完成、與職務無關的創作,不能僅因存在僱傭關係就直接適用。 三、公務員也適用職務著作規則 第11條所稱受僱人包括公務員。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沒有特別約定時,原則上仍以公務員本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由僱用人享有,不能直接把機關當成著作人。 公務員同樣適用契約另行約定的規則,因此「公務員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一律歸僱用人」並不正確。 另須區分:法律、命令、公文等依法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內容,應先判斷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不能認為所有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文件都必然享有著作權。 四、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的是職務著作以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例如委託他人創作插畫。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可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由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財產權歸受聘人時,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但不能因此認為出資人已取得著作財產權。 比較事項職務著作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著作人原則受僱人受聘人 能否約定另一方為著作人可約定僱用人可約定出資人 未特別約定的財產權歸屬僱用人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 兩種情形的著作人原則相近,未約定時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卻不同,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五、衍生著作、共同著作與結合著作 類型判斷關鍵說明 衍生著作就原著作改作而成的創作例如具有創作性的翻譯、改編;以獨立著作保護 共同著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重點在能否各自獨立利用,不只看參與人數 結合著作各自的著作結合使用,仍可分離利用例如歌曲的歌詞與樂曲,各自可以獨立利用 依第6條,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其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不能說衍生著作的保護與原著作「不可分離」。但獨立受保護不代表可以任意改作他人著作;改作仍須注意原著作的授權。 依第8條,共同著作的關鍵是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結合著作則是各部分仍可分離利用;不可把「不能分離」誤記成結合著作。 六、思想與表達的區分 依第10條之1,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例如「以偵探調查密室命案」是故事構想;具體寫出的文字、情節安排及對話,才涉及表達的保護。即使強調思想是精神活動的核心,也不能據此把思想、概念本身納入著作權保護。 七、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的救濟 依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是非財產上損害,被害人也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以救濟範圍不限於金錢收入減少等財產損害。 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常考陷阱 把著作人與財產權人畫上等號:職務著作原則上是受僱人為著作人、僱用人享有財產權,兩種身分可以分屬不同人。 把公務員列為絕對例外:公務員包括在受僱人範圍內,不能直接認定機關為著作人,也不能忽略契約另行約定的可能。 認為出錢就當然取得著作權:出資聘人未另行約定時,受聘人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也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與取得財產權是不同概念。 把署名推定說成不能推翻:署名具有推定效力,但有反證時仍可推翻。 把衍生著作的保護與原著作綁在一起:衍生著作獨立受保護,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 把共同與結合顛倒:不能分離利用是共同著作,可以分離利用才是結合著作。 擴張保護思想,或縮減人格權救濟:思想、概念不受著作權保護;人格權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則可請求相當金額賠償。 記憶口訣 職務:「人歸員工、財歸僱主,契約可改。」公務員也適用。 聘作:「作者受聘人,財權先看約;沒約歸受聘,出資得利用。」 類型:「不能拆是共同,能拆是結合;改作成衍生,保護仍獨立。」 範圍:「表達受保護,思想不獨占;人格受侵害,精神損害可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