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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交易: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特種交易: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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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認識新舊用語:郵購買賣即通訊交易,訪問買賣即訪問交易;判斷時應看交易要件,不受名稱影響。 區分四種交易概念:通訊交易重在透過通訊媒介且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訪問交易重在未經邀約、於營業處所以外締約;現物要約是未訂購卻收到商品;分期付款重在付款與交付安排。 掌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理解7日是最低保護標準。業者提供到貨後10日的猶豫期間,更有利於消費者,約定有效。 核心觀念 一、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的判斷 消費者保護法以「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作為現行用語。較早的考題使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作答時應辨認其所指的交易類型。 類型定義重點典型情形 通訊交易舊稱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透過電視、電話、型錄、網際網路等通訊方式,使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訂立契約。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型錄訂購。 訪問交易舊稱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契約。未經邀約到府推銷,或在風景區主動攀談推銷並締約。 通訊交易的重點不是商品有沒有照片,而是消費者訂約時未能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即使電視節目展示商品,或網頁附有照片與介紹,仍可能屬於通訊交易。 訪問交易則要掌握未經邀約,以及在企業經營者營業處所以外締約。其保護理由在於消費者面對突然的推銷,可能欠缺比較、思考及拒絕的準備。 訪問交易不限於「業者到家裡拜訪」。工作場所、公共場所、風景區或路邊,都可能成為訪問交易的締約場所。不過,不能只因交易發生在戶外,就一律認定為訪問交易,仍須檢查是否符合未經邀約等要件。 二、現物要約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概念意義與訪問交易的差別 現物要約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郵寄或投遞商品給消費者。重點是消費者沒有訂購,商品卻被寄來;不是業者主動到場推銷並與消費者締約。 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消費者先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重點是價款支付與商品交付的安排,不是業者是否未經邀約前來推銷。 遇到未訂購卻被寄送商品的情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也不會僅因收到商品就當然成立買賣契約或負擔付款義務。 付款方式與締約方式是不同的判斷面向。交易即使約定分期付款,仍應另外檢查是否同時符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要件。 三、7日猶豫期間與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期間為7日:不能籠統寫成「合理期間」,也不是一律從下單日或訂約日起算。 不必說明理由:消費者不必證明商品有瑕疵、價格過高或自己受到詐欺,才能行使這項解除權。 不必負擔退貨費用: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先支付退貨運費或解約費,才准許依法解除。 須依法行使:單純心裡後悔並不足夠,應在期間內退回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已發出書面通知者,契約視為解除。 例如,遊客在風景區遭業者主動攀談推銷,因盛情難卻而購買茶葉,屬於訪問交易的典型情形。消費者得在法定期間內依法解除契約,不必先證明受騙,也不必提出令業者接受的退貨理由。 通訊交易另有法定的合理例外,符合例外規範時,可能不適用7日解除權。此項例外不能任由業者自行宣告,也不能直接套用於訪問交易。 四、約定10日猶豫期間的效力 第19條所定7日,是保障消費者的最低標準,不是禁止業者提供更長期間。判斷約定效力時,應看約定是否降低消費者依法享有的保障。 約定內容效力與判斷理由 產品到貨後10日內可以解除契約有效。長於法定7日,對消費者更有利,不違反第19條。 將依法享有的7日縮短為3日縮短期間的約定無效。消費者仍享有法定保障。 依法解除前,須說明理由或支付退貨費用限制法定解除權的約定無效。增加法律未要求的負擔。 因此,電視購物業者提供到貨後10日的猶豫期間,應直接認定約定有效。既不必縮短成7日,也不是等消費者未表示反對後才生效。 常考陷阱 把當面攀談推銷寫成通訊交易:應先檢查是否為未經邀約、在營業處所以外締約的訪問交易。不能只因兩者都有7日猶豫期間,就忽略交易定性。 把訪問交易限於住家:場所不限住居所,風景區等公共場所也可能符合要件。 看到「未經邀約」就選現物要約:訪問交易是未經邀約而推銷締約;現物要約是未經訂購而郵寄或投遞商品,兩者不同。 以能說明理由作為解除條件:法定解除權無須說明理由,無須證明受騙或商品有瑕疵。 要求負擔退貨費用才能解除:增加消費者依法解除契約的負擔,判斷為錯誤。 混淆法定期間與優惠約定:問法定猶豫期間,答7日;問業者提供10日是否有效,答有效。 認為只要與法條文字不同就無效:保護消費者的規定容許更有利的約定,因此較長期間不是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或推定無效。 記憶口訣 「通訊未檢視,訪問未邀約;現物沒訂購,分期看付款。」 「收受後七日,退回或書面;免理由、免費用,給十日也有效。」 記住:七日是最低保障,延長保障有效,縮減保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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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謂之: (A)郵購買賣 (B)訪問買賣 (C)分期付款 (D...
  2. 44 甲到風景區遊玩,途中遇到乙藉機攀談推銷茶葉,甲在盛情難卻下向乙購買高價茶葉,回家後驚覺 受騙,於是向乙要求退貨還款,...
  3. 27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買受人有多少天之猶豫期間?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4. 45 若電視購物台提供消費者享有產品到貨後 10 日之猶豫期間,該約定之法律效力為何? (A)全部無效,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