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職業災害補償屬於雇主的無過失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無過失責任不代表不得抵充。 掌握補償項目:必需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工資補償、失能補償,以及死亡時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 區分兩種抵充:勞保等補償抵充職災補償,以及職災補償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 熟記計算基準與數字: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補償;喪葬費為5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為40個月平均工資。 醫療滿2年後的一次給付須具備法定要件;受領補償權則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一、職災補償是雇主的無過失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補償。勞工請求這項補償,不必證明雇主有故意或過失;雇主也不能單憑「自己沒有過失」拒絕補償。 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不同。職災補償以保障受災勞工及其家屬為目的;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仍須符合該項賠償請求權的要件。無過失責任與得否抵充,是兩個不同問題,不能由「無過失」推論「不得抵充」。 舊題使用「殘廢」,現行用語為「失能」。判讀題目時,應理解其所指的補償事項,不因新舊用語不同而誤判。 二、職業災害補償的內容與計算基準 補償項目適用情形與內容計算重點 醫療費用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以必需醫療費用為範圍。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原領工資。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遺存障害者,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補償。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 喪葬費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雇主給與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 死亡補償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雇主一次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死亡時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是兩項給付,應分別給與,不是擇一給付,也不是死亡補償40個月中已包含喪葬費5個月。 最容易混淆的是工資基準: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工資補償,按原領工資數額計算;失能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及下述一次給付40個月,則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三、醫療滿2年後,一次給付40個月的條件 醫療期間並非一滿2年,雇主就可以停止工資補償。雇主依第59條第2款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不合失能給付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時,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該款所定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責任。「得」表示雇主可以依法採取此一方式,不是醫療滿2年後一律「應」給付。 須注意,給付後免除的是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責任,不能擴張成所有職災補償責任均消滅。若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應依失能補償規定處理,不能直接套用此項一次給付制度。 四、兩種抵充:先看拿什麼抵,再看抵什麼 比較項目第59條但書第60條 用來抵充的金額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的補償。雇主依第59條已給付的職災補償金額。 抵充的對象雇主依勞基法應負的職災補償。同一事故所生損害的賠償金額。 法律效果雇主得予以抵充。得抵充損害賠償。 第一種抵充,重點是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符合條件時,可以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若抵充後仍有不足,雇主仍須補足差額。因此,不能說雇主一律必須不扣除既有補償而全額重複給付,也不能說只要有勞保給付,雇主就完全免責。 第二種抵充,則是雇主已付的職災補償,可以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的賠償金額。例如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可以扣除依法得抵充的職災補償金額。這與職災補償屬無過失責任並不衝突。 五、補償請求權的時效與保護 依第61條,受領第59條補償的權利,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是「得受領之日」,不能一律改寫為事故發生日或離職日。 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並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此處禁止的「抵銷」,與第59條、第60條依法允許的「抵充」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職災補償為無過失責任,所以不得抵充損害賠償」:錯。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法律允許職災補償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 「同一事故已由雇主依法支付費用補償,雇主仍須全額重複補償」:錯。符合條件者得抵充,只有不足部分仍須補足。 「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平均工資補償」:錯。一般醫療期間工資補償的基準是原領工資數額。 「醫療滿2年,即可停止補償」:錯。仍須具備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及不合失能給付標準等條件,並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一次給付40個月後,所有職災責任均免除」:錯。該制度免除的是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責任。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擇一給付」:錯。喪葬費5個月、遺屬死亡補償40個月,均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並給。 兩個「2年」意義不同。醫療滿2年是一次給付制度的條件之一;請求權2年則是自得受領日起算的消滅時效。 記憶口訣 「醫中原薪,五葬四十亡;保險抵補償,補償抵賠償。」 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補償;喪葬費5個月、死亡補償40個月,均按平均工資計算。兩種抵充都要抓住同一事故,無過失責任不妨礙依法抵充。 「滿二未癒、指定診斷、失原能力、不合失能,得付四十免工補。」完整記住一次給付的條件,避免只看到「2年、40個月」就判斷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