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勞工保險效力的開始採通知申報原則,不是勞動契約成立或勞工實際到職,就當然發生保險效力。 一般公司行號受僱勞工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政府補助10%;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時,由保險人依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並通知投保單位。 依本單元所考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下班災害費率,每3年應調整一次。 核心觀念 一、保險效力:掌握通知申報原則 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開始提供勞務,以及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加保,是不同的法律事實。判斷勞工保險效力何時開始,應掌握投保單位向保險人通知申報這個關鍵。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入會或到訓當日辦理通知申報;離職、退會或結訓時,也應依規定辦理退保。依法於應申報當日完成通知,保險效力即依該日認定。未於到職、入會或到訓當日通知者,保險效力原則上自通知之翌日起算,不能單憑先前已經到職,就認為保險效力當然溯及發生。 判斷基準作答重點 通知申報勞保效力開始所採的原則。 勞動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本身,不等於已完成勞保加保。 勞工實際到職到職當日是應辦理申報的時點,不能直接取代申報。 通知申報與實際到職並列不能因此改稱為兼採兩種原則。 到職日是申報義務發生的時點,通知申報則是辨識保險效力原則的關鍵。兩者可能落在同一天,但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二、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政府分擔 勞保保險費的負擔比例,須先確認被保險人身分類別與保險事故種類。本單元應熟記的是一般公司行號受僱勞工的普通事故保險費。 負擔者負擔比例辨識重點 被保險人20%指受僱勞工本人負擔的部分。 投保單位70%一般公司行號雇主負擔的部分。 政府10%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這一部分。 三者合計為100%。所謂「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是指政府應補助的10%,全部由中央政府負擔,不是全部保險費都由中央政府支付。 判斷政府補助的敘述時,必須同時檢查比例與補助主體。將中央政府補助寫成20%,比例即有錯誤;將直轄市政府列為負擔5%的主體,也不符合本單元採用的規定。不要因為投保單位位於直轄市,就另行拆分政府補助比例。 計算時,若普通事故保險費總額為1,000元,則被保險人負擔200元、投保單位負擔700元、中央政府補助100元。這裡的20%、70%、10%是保險費的分擔比例,不是直接乘在勞工薪資上的保險費率。 三、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保險人逕行調整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不實時,處理方式可拆成四個要素: 誰調整:由保險人處理。 依何標準: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 如何調整:逕行調整,即由保險人直接作成調整。 通知誰:通知投保單位。 完整掌握為: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並通知投保單位。其中「逕行」是辨別選項的重要用語,代表保險人直接調整,而非僅發函要求他人自行更改。 因此,即使選項提到「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仍須繼續檢查調整主體及處理方式。若改成由投保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被保險人負責調整,便與此處規定不同。 四、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兩種類型、三年調整 依本單元題目所指定的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包括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兩種,每3年應調整一次。 行業別災害費率與行業風險分類有關;上、下班災害費率則對應上、下班災害的部分。作答時應把費率分類與調整週期一起記住,不能只記得其中一種費率。 另須區分:「費率多久調整」是在問調整週期;「保險費由誰負擔」是在問分擔比例;「投保薪資申報不實如何處理」則是在問申報資料的調整。三者雖都涉及保險費計算,考點各不相同。 常考陷阱 「勞動契約生效即開始勞保效力」:忽略通知申報。契約關係成立,不等於已辦理加保。 「實際到職就當然生效」或「兼採通知申報與實際到職原則」:都未正確掌握本單元所考的通知申報原則。 「晚申報仍一律溯及到職日」:不能把應申報的日期,直接當成遲延申報後仍可追溯的生效日。 「中央政府補助20%」:一般受僱勞工普通事故保險費的政府補助為10%;20%是被保險人的負擔比例。 「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5%」:本單元應掌握政府補助10%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不按所在地另拆比例。 「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薪資」:漏掉保險人逕行調整的權限;通知投保單位是處理的一環,不是把調整工作交給投保單位。 「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被保險人調整」:調整主體錯誤,應為保險人。 「職災費率每半年、每年或每5年調整」:本單元依勞工保險條例作答,應記為每3年。 記憶口訣 效力看申報,到職須辦保。 普通二七一,中央補那一:本人20%、單位70%、中央補助10%。 保險人逕改,同業同等級,通知投保單位。 職災分兩率,三年調一次:行業別、上 下班,兩種一起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