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以全民健康保險因應全民的疾病醫療風險。辨識全民性保險制度時,應連結「疾病保險」。 釋字第472號認為,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是國家履行健康照護責任、推行全民健保所必要的手段,符合憲法意旨。 憲法列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義務,不代表法律不得另定其他義務;仍須判斷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眷屬資格須同時檢查親屬關係與法定條件。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須無職業;成年卑親屬僅無職業,尚不足以取得眷屬資格。 符合資格的眷屬,原則上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核心觀念 一、全民性保險與疾病醫療風險 社會保險透過共同分擔費用,因應人民可能遭遇的生活風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全民為保障對象,讓符合納保資格者在發生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獲得制度上的保障。 本單元應掌握的對應關係是:全民性保險制度=全民健康保險=因應疾病醫療風險。「全民性」是在說明保障對象的廣泛性,不表示任何種類的生活風險,都已有相應的全民保險。 風險或保險類型作答判斷 疾病保險對應全民健康保險,是本單元所指的全民性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因應失業風險,不能與全民健保混為一談。 照護保險不能因照護需求普遍存在,就認定其為題目所指的全民性保險。 意外保險不能因意外可能發生於任何人,就認定其採全民性保險制度。 全民健保可能涉及不同醫療需求,但判斷保險制度的分類時,應抓住其因應疾病醫療風險的核心,避免把醫療給付的個別情境與保險制度名稱混淆。 二、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為何合憲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國家為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的責任,得以法律建立健保制度,要求符合資格者納保並負擔保費。 釋字第472號指出,全民健保以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為基礎。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是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履行國家健康照護責任所必要的措施,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意旨。 如果是否參加完全取決於個人意願,可能使風險無法廣泛分攤,影響制度運作。因此,不能僅以「自己身體健康」「自己不想使用健保」或「憲法沒有明文列出繳保費義務」,就推論強制納保違憲。 義務是否逐一寫入憲法:不是唯一判準。法律可以課予人民義務,但須符合憲法的要求。 是否涉及財產權:繳納保費涉及人民財產上的負擔,不能說與財產權無關。 涉及權利是否必然違憲:不必然。仍須檢查限制的目的與手段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 因此,正確的論證順序是:國家負有健康照護責任,強制納保及繳費是推行全民健保的必要手段,所以合憲。不能用「完全沒有影響人民權利」作為合憲理由。 此外,釋字第472號也指出,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強制繳費與保障弱勢,都是理解全民健保制度時應掌握的面向。 三、眷屬資格:親屬關係之外,還有附加條件 健保所稱眷屬,不等於日常生活中所有家人。必須屬於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並符合相應條件,才能以眷屬身分投保。 眷屬類型資格重點 配偶須為被保險人的配偶,且無職業。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須無職業。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而無謀生能力;或成年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向上的直系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向下的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能因為共同生活或沒有工作,就直接套用上述資格。 無職業與無謀生能力不同。無職業是沒有從事職業的狀態;無謀生能力則涉及是否具備維持生活的能力。成年子女暫時待業,不能直接等同無謀生能力。 成年卑親屬也可能因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而符合資格。因此,既不能說「成年後一律不能當眷屬」,也不能說「成年後只要沒工作就能當眷屬」。 較早的題目以「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表達當時的年齡界線;現行規定應依成年與未成年區分。遇到「滿二十歲仍無職業」的敘述,判斷關鍵仍是:成年後僅無職業,不足以成立眷屬資格。 四、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投保及退保 眷屬身分具有依附性。符合資格的眷屬,原則上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有法定例外者,依例外規定處理。 「隨同退保」是在說明其與被保險人的投保關係,並非表示眷屬從此不必參加健保。若原投保關係終止,仍應依實際身分銜接適當的投保資格。 常考陷阱 「失業、照護或意外保險就是全民性保險」:判斷錯誤。本單元應連結疾病保險與全民健保。 「憲法沒有列出繳保費義務,所以法律不得要求繳費」:判斷錯誤。憲法列舉義務,並未排除法律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另定義務。 「強制納保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違憲」:判斷錯誤。釋字第472號認為這是推行全民健保、履行健康照護責任的必要手段。 「繳保費與財產權無關,所以合憲」:理由錯誤。繳費涉及財產負擔,合憲關鍵在於其目的及手段具有正當性。 「成年卑親屬只要無職業,就可依附投保」:條件不足。須進一步符合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等條件。 「配偶、尊親屬無職業」:這是資格要件,不要誤認為錯誤敘述。 「眷屬可自由單獨投保、退保」:忽略依附關係。原則上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 記憶口訣 「全民健保應疾病,互助分攤有依據。」記住制度對應的風險,以及強制納保的合憲理由。 「配偶尊親看無業;卑親成年加條件;眷屬投退隨本人。」成年卑親屬須注意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無職業,不能只看有沒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