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為疾病、傷害、生育;死亡不屬於健保給付的保險事故。 部分負擔是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法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應與保險費、自費項目分開理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列舉的免部分負擔情形為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健康檢查不在其中。 對保險人核定的給付範圍等事項發生爭議,應先申請爭議審議,不服審議結果,再依法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核心觀念 一、健保給付的保險事故:疾病、傷害、生育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給與保險給付。作答時應直接掌握法定列舉的三類事故,不要把其他保險制度的給付項目套入健保。 事故類型是否屬健保保險事故判斷重點 疾病是屬法定保險事故。 傷害是屬法定保險事故。 生育是屬法定保險事故,不能因其不是疾病而排除。 死亡否健保不以死亡本身作為保險給付事故。 健保以提供醫療保障為核心,並無以死亡事故為原因的死亡給付或喪葬給付。不過,死亡不屬保險事故,不代表死亡前接受的疾病或傷害治療不給付;該醫療是否給付,仍依健保相關規定判斷。考試應區分「因疾病接受治療」與「以死亡本身請領給付」。 二、部分負擔:就醫費用中依法自行負擔的部分 部分負擔是指保險對象接受健保醫療服務時,依法須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範門診、急診等自行負擔費用,第47條規範住院自行負擔費用,第48條則規定特定情形免依這兩條自行負擔費用。 應先分清楚三個層次:保險事故回答哪些事故屬健保保障範圍;保險給付回答具體醫療項目是否由健保支付;部分負擔則回答接受健保醫療服務時,保險對象須自行負擔多少費用。三者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件事。 因此,免部分負擔不等於免繳健保保險費,也不等於所有就醫支出一律免費。不屬健保給付範圍的自費項目,不能只因具有免部分負擔資格,就認為全部由健保支付。 三、第48條免部分負擔的三種情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重大傷病。 分娩。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免自行負擔費用的具體範圍、重大傷病項目及相關認定程序,仍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尤其重大傷病的免部分負擔,不能擴張理解成取得相關證明後,所有疾病、所有就醫項目均免部分負擔。 情形是否為第48條列舉的免除事由辨識關鍵 重大傷病是須掌握完整用語「重大傷病」,不是任何傷病。 分娩是是免部分負擔的法定情形。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是掌握法定用語,不可任意改成所有偏遠地區就醫。 健康檢查否不在這三種列舉情形內。 健康檢查不屬於第48條的免部分負擔事由,是本單元的重要判斷。不要因為健康檢查具有預防疾病的目的,就推論它必然免部分負擔;也不要反向推論所有健康檢查都沒有任何公費措施。考試所問的是特定條文的免除事由,應依該條列舉內容作答。 另應區分兩組用語:保險事故使用「生育」,免部分負擔的列舉情形使用「分娩」。理解兩者關聯時,也要記住各自在法條中的正確表述。 四、健保給付爭議:先申請爭議審議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的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爭議審議。例如,對具體核定的健保給付範圍發生法律爭議,就應先循此程序處理。 一般救濟順序為: 保險人作成核定。 當事人不服,申請爭議審議。 不服審議結果,依法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審議是法定前置程序。題目若問健保給付範圍爭議「應先履行」的程序,判斷重點在最前面的審議,不是後續的訴願或行政訴訟。一般性的陳情、申訴,也不能取代依法應踐行的爭議審議。 常考陷阱 把死亡列為健保保險事故:不能因其他社會保險有死亡給付,就認為健保也有。健保保險事故應記為「疾病、傷害、生育」。 把生育排除在保險事故之外:健保的法定事故不限於疾病與傷害,生育也包括在內。 把健康檢查列為免部分負擔事由:第48條列舉的是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沒有健康檢查。 把重大傷病簡化為任何傷病:一般疾病或傷害屬保險事故,不代表都能免部分負擔;保險事故與免除事由須分別判斷。 把免部分負擔解讀為全部免費:免除的是法定部分負擔,不當然包含保險費及各項自費支出。 看到行政爭議就直接選訴願:健保核定案件有特別的先行程序,應先申請審議。申訴、異議、訴願均不能取代此處要求的審議。 記憶口訣 保險事故:「病、傷、生;死亡不列入。」疾病、傷害、生育是三項法定事故。 免部分負擔:「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以完整法定用語記憶,健康檢查不在其中。 救濟順序:「先審議,再訴願,後行訴。」問最先程序,抓住「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