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保護令程序由合法聲請開啟;法院應判斷有無家庭暴力事實及保護必要,遷出令之核發不受房屋所有權歸屬限制。 掌握審理程序: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設置服務處所;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裁定原則上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遷出令、遠離令不因被害人私下同意而失效。 法院得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命相對人交付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等費用;親權安排與費用負擔是不同命令。 核心觀念 一、保護令種類與聲請程序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得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一定親屬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法聲請。 聲請原則上以書面為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應區分程序如何開始與法院核發哪些命令:保護令程序須有合法聲請;程序開始後,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依聲請或依職權決定保護內容。因此,不能因法院有職權核發保護內容的權限,就認為完全不必考慮有無聲請。 二、審理程序與服務處所 即時審理:法院受理後應即行審理,不得因當事人間另有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而延緩核發。 調查與訊問: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並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徵詢意見: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得聽取」是法院可採取的程序,不能改成一律不得聽取。 禁止調解、和解: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服務處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並由法院提供場所。 服務處所的考點在於主管機關負責設置,地點在所在地地方法院,法院提供場所。不要因設在法院內,就誤認設置義務由法院或警察機關負擔。 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判斷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不以毆打造成外傷為限。 判斷事項作答重點 家庭暴力事實應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並審酌故意等主觀狀態,不能把單純意外直接等同家庭暴力。 行為發生時間及保護必要時間遠近是評估保護必要性的因素,但不能僅因發生已久,就一概認定不得核發;仍須綜合判斷再受侵害的危險。 有無合法聲請須確認程序是否依法開啟,當事人有無聲請意思屬程序上應注意事項。 房屋所有權歸屬不能以所有權屬於何人,直接排除遷出令。核心在於是否有保護居住安全的必要。 房屋即使屬於相對人所有,法院仍得命其遷出;房屋屬於被害人所有,也不表示被害人已獲充分保護、無須核發遷出令。所有權不能取代保護令提供的人身安全保障。 四、保護令的重要內容 法院得依個案需要核發一款或數款命令,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或非必要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以及安排未成年子女照顧、會面交往與費用給付等。 命令類型主要內容與區別 遷出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等人的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遠離令命相對人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暫時親權安排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一方或雙方行使或負擔,並定其內容及方法;必要時得命交付子女。 會面交往安排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得禁止會面交往。 租金及扶養費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醫療、輔導等費用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及會面交往安排,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不能僅依父母其中一方的意願決定。 五、目睹家暴子女的保護與費用 目睹家庭暴力包括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即使沒有直接遭毆打,仍可能因長期目睹父母間的暴力而受精神創傷,需要諮商或精神治療。 法院可暫定由被害人行使或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可命相對人交付該子女所需的醫療、輔導等費用。費用給付的保護範圍包括特定家庭成員,並不限於直接受毆打的被害人。 暫定親權與費用給付須分別判斷、明定內容。由被害人照顧子女,不代表醫療費必須由被害人自行負擔;核發暫定親權命令,也不會自動包含相對人應負擔子女全部生活費及醫療費。 六、裁定救濟與遷出、遠離命令的效力 關於保護令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應同時記住「有救濟途徑」與「救濟不使執行自動停止」,不能混為一談。 法院核發遷出令、遠離令後,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私下同意不等於法院已撤銷或變更裁定,相對人仍須遵守有效命令。 常考陷阱 「保護令裁定原則不得抗告」:錯。原則得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被害人同意即可不遷出、不遠離」:錯。被害人的同意不使命令失效。 「房屋屬於被害人,就無須遷出令」:錯。產權歸屬不排除保護必要;相對人有所有權,也不妨礙法院命其遷出。 「家暴發生已久,一律不得核發」:錯。時間應納入必要性評估,不能只以時間久遠作絕對判斷。 「子女沒有被打,就不能請求其治療費」:錯。目睹家暴受創的子女,也可受保護並列為費用給付對象。 「親權歸誰,醫療費就全由誰負擔」或「親權命令當然包含全部費用」:均錯。照顧安排與費用負擔是不同事項。 「服務處所由法院負責設置」:應區分主管機關的設置義務與法院提供場所的角色。 記憶口訣 「得抗告,不停執行;私下同意,命令仍行。」 「遷出看安全,產權不阻攔;親權與醫輔,分別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