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 辨識法規性質,應看授權依據與實質內容,名稱只能作為線索。「表」也可能是法規命令。 本單元的效力比較為: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條例」屬法律,「作業規定」通常屬行政規則。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由行政院訂定;訂定機關應依各該法律授權判斷,不能只看業務主管機關。 警械種類的授權規定須區分新舊法;歷史申論所指「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應掌握其實質法規命令性質及違反管制的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一、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分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其內容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也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訂定的一般、抽象規定,主要處理內部秩序、業務運作、法令解釋及裁量標準,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訂定依據須有法律授權通常依機關權限或職權訂定 效力方向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拘束機關內部,不直接對外 主要內容依授權具體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內部分工、作業程序、解釋及裁量基準 判斷重點綜合觀察法律授權與規範內容,不能只憑名稱 行政規則並非毫無法律意義。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具有內部拘束力,裁量基準也可能透過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間接影響個案;但不能因此將它當成可獨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規命令。 二、本單元應辨識的法規類型 類型具體例子判斷關鍵 法律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例」與「法」均可作為法律名稱 法規命令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依法律授權,具有對外法規範效力 行政規則拘留所設置基準、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規範機關內部執行與作業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但使用這些名稱,不代表可以省略實質判斷;反之,名稱不在其中,也不當然排除法規命令的性質。 尤其要區分「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前者為法規命令,後者為行政規則。同樣地,「拘留所設置基準」與「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性質也不同。 三、規範位階與法律拘束效力 整體規範體系以憲法為最高規範。在本單元比較的三類規範中,依序為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行政規則也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警察職權行使法」屬法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屬法規命令;「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屬行政規則。因此,相互比較時,作業規定的法律拘束效力最低。 這裡的「最低」是指規範位階及對外效力的比較,並非表示行政人員可以任意不遵守合法有效的行政規則。 四、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實質法規命令 歷史申論所指行政院依警械使用條例訂頒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雖然名稱為「表」,仍具有實質法規命令、授權命令的性質。 理由在於:它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具體界定受警械管制的物品範圍。表列物品涉及人民能否定製、售賣或持有,因而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並非單純的內部裝備清冊。 新舊法須分開記憶:現行警械使用條例關於警械種類的訂定機關為內政部,不能概括記成「警械之種類由行政院定之」。歷史申論以行政院訂頒的種類及規格表為前提時,則依該題設定說明其法律性質,不可將舊制機關直接套入現行法判斷。 五、未經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的責任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基本效果:依警械使用條例說明未經許可的禁止規定及沒入效果,不可自行加上該條例未規定的刑罰或罰鍰。 涉及管制槍砲等物品:如另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犯罪要件,應依該條例判斷刑事責任。 涉及攜帶危險器械:如另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等行為,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具體要件判斷,不能將單純持有一律視為違序。 申論可依性質、理由、管制規定、法律效果、其他法令適用的順序展開。限制人民的依據來自法律及其授權命令的結合,不能僅因某份文件被稱為法規命令,就認為它可以自行創設處罰。 六、訂定機關與警械使用的附帶考點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不是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或司法院。至於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則由內政部訂定。應逐一依授權規定記憶,不宜推論所有警察法規都由同一機關訂定。 補償與賠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屬損失補償問題;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造成損害,則應循國家賠償途徑,並依其要件判斷。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對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其調查及提供意見的啟動依據為各級警察機關的申請。應注意「死亡或重傷」及「依申請」,不可改成凡有死傷即得由小組依職權啟動。 常考陷阱 「名稱是表,所以只是行政規則」:錯在忽略法律授權及對外效力。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是實質法規命令的典型。 「條例屬行政命令」:警械使用條例屬法律,與名稱為「法」的法律具有相同位階。 「作業規定可以直接增加人民義務」:行政規則不能獨立作為新增人民負擔的依據。 「同一主題的文件效力相同」:查訪辦法與查訪作業規定分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須分別辨識。 「警械種類一律由行政院訂定」:混用了舊制與現行規定;現行種類訂定機關應記內政部。 「違法使用警械,第三人請求補償」:違法損害應辨識賠償;合法使用造成第三人損失,才是補償問題。 「調查小組得依職權調查一切死傷事件」:同時錯置啟動方式與事件範圍,應掌握依申請及死亡或重傷。 「未經許可持有警械必然成立犯罪」:應先說明沒入,再檢查是否另符合其他法律的處罰要件。 記憶口訣 「授權看根據,對外看效力,名稱作線索。」辨識法規命令,不能只看文件名稱。 「法與條例在上,辦法居中,作業規定在下。」掌握本單元的規範位階比較。 「拘留管理行政院;警械種類記現制。」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記行政院;警械種類須區分新舊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