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分辨官制管機關、官規管人事:組織、編制屬官制;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屬官規。 理解官職分立制:任官與任職分開辦理,官等官階與所任職務分別管理。 記住離職未免官者,不得支領俸給;申論則應說明法定內容、制度功能及值得商榷之處。 核心觀念 一、全國性警察法制的立法與執行 警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立法主體是中央:條文所列全國性警察法制,不是由直轄市、縣(市)自行立法。 執行有兩種方式:中央自行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官制、官規、教育、服制與勤務制度,均適用上述分工。不能認為官制只能由中央執行,或勤務制度只能交地方執行。 判斷完整的法定分工時,應同時保留兩種執行方式。「由中央立法,交地方執行」及「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各只表達其中一種情形,均不足以完整說明本項規定。 二、警察官制、官規及其他事項的分類 警察法施行細則就各類警察事項界定內容。分類時,應看規範對象,不能只因文字中有「警察」或「官」就作判斷。 類別內容重點辨識關鍵 警察官制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等事項,包括編制標準。機關如何設置、如何編組。 警察官規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等事項。人員的任用、身分與待遇。 警察教育警察教育的種類、階段等事項。教育與培育制度。 警察服制警察人員的服裝等事項。服裝制度。 警察勤務制度警察勤務的單位、組合、勤務方式等事項。勤務如何組成與實施。 官制與官規的核心差別,在於機關與人員。機關的組織、編制歸官制;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歸官規。即使「職務等階」涉及職務安排,仍屬人事事項,不可誤歸官制。 警用器材的相關配備是裝備事項,不屬警察官規。不能把官規解釋成警察機關所有規定的總稱。 三、警察官職分立制的意義 警察官職分立制,是將警察人員的官等、官階與所任職務分別處理的人事制度。 官:指個人所具有的官等、官階,表彰其任官身分與等級。 職:指實際擔任的職務,具有相應的工作內容、權責與職務等階。 任官與任職分開辦理:取得官等官階與派任具體職務,是不同的人事處理事項。 因此,職務調動不當然使已取得的官等官階消滅;離開職務,也不等於當然免官。但官職分立不表示官與職毫無關聯,任職仍須符合職務等階及任用資格等規定。 四、現行制定法的規範內容 警察法規定警察官等及警察人員人事事項的法律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則具體規範官等官階、任官、任職及離職未免官的效果。 官等與官階: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分特階及一至四階,以特階為最高;警正、警佐各分一至四階,均以一階為最高。 官等與職務分立:任官與任職分開辦理,分別管理人員的官等官階與實際職務。 官等官階受到保障:其剝奪須有法律依據,不因一般職務調動而任意喪失。 以職務等階連結官與職:各職務具有相應的職務等階,派任仍受法定條件限制,並非取得任一官階即可擔任任何職務。 離職未免官不得支俸:保有官等官階,不等於仍有現職,也不因此取得支領俸給的權利。 申論時應清楚區分免官與離職:前者涉及官等官階的喪失,後者涉及離開職務。至於特定免職處分是否同時影響任官身分,仍須依適用法律判斷,不宜概括認定所有免職都不影響官等官階。 五、制度功能與學理上的商榷 官職分立有兩項重要功能:一是保障身分,使官等官階不因職務變動而輕易喪失;二是增加人事運用彈性,利於辦理職務調動,不必將每次職務異動都當成重新任官。 申論評析可從下列面向展開,並注意區分法定規則與制度評價: 分立與連結如何兼顧:法律雖採官職分立,任職仍受職務等階限制,官與職並未完全分離。可檢討此種連結是否過於緊密,以及是否壓縮調任與晉用彈性;但不能僅因設有職務等階表,就斷言制度已完全變成官職合一。 離職保官的法律實益:離職未免官者不得支俸,保官的意義主要在任官身分與等級的保留。其對日後再任的作用、是否仍須具備其他任用條件,應予釐清;保官本身不等於享有當然再任的權利。 官階與職務權責的關係:官階表彰個人等級,職務則決定具體權責。兩者未必完全一致,制度運作應明確區分身分等級與職務上的指揮關係。 身分保障與依法汰除的平衡:官等官階的保障不代表永遠不得剝奪。離職、免職與免官的要件及效果,應有清楚的法律規範,以兼顧人員保障與機關用人需求。 申論可依意義、法定規範、制度功能、商榷與建議依序作答。建議應扣緊官職連結、離職保官效果及身分保障,避免只寫抽象的人事改革口號。 常考陷阱 「離職未免官者得支領俸給」是錯誤敘述。官等官階的保留與俸給請領是不同問題。 任官與任職分開、保障官等官階、便利職務調動,都是官職分立制的特色。 組織、編制、編制標準屬官制;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屬官規,不要因「職務」二字而選錯。 警用器材配備不屬官規;教育種類與階段屬教育,勤務單位、組合與方式屬勤務制度。 中央立法,執行有兩條路。將立法權寫成地方所有,或將執行限於中央、限於地方,均不符合條文的完整內容。 官職分立不等於任意派職。官與職分別管理,仍須遵守職務等階與任用資格限制。 記憶口訣 「制管機關,規管人事」:組織編制看官制,官等俸給看官規。 「中央立法,自辦或交地方」:完整記住立法與執行分工。 「任官任職分開,離職保官不支俸」:掌握官職分立的制度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