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任官與職務遴任:任官涉及官等身分,遴任涉及具體職務的派任,兩者權責機關不同。 熟記任官權責:警監、警正呈請總統任官;警佐由內政部任官,各項程序均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熟記遴任權責: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掌握初任官等、四等考試任官資格,以及任用前查核、初任宣誓、免職例外與獎勵金規定。 區別特殊情形先予調派警監職務的兩個期限:個人於1年內補訓合格;特殊補訓以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後5年內為限。 核心觀念 一、警察人員管理與警察官規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作答時應掌握法定機關名稱,不可將「內政部」直接替換為「內政部警政署」,也不可將「直轄市政府」任意擴張為所有地方政府。 警察法所稱的警察官規,相關人事事項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範,包括任官、任職、任用查核、宣誓、免職及獎勵等。管理、任官與職務遴任雖同屬人事事項,仍須分別判斷其權責。 二、官等、官階與任官時機 警察官分為警監、警正、警佐三個官等,各官等之下再分官階。「官等」與「官階」並非同一概念,不能混用。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時,均應任官。例如從警佐升任警正,涉及初任另一官等;同一官等內的官階晉升,則不能一概認為每升一階都須重新任官。因此,「初任各官等及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的敘述錯在多加了各官階。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須區分「取得任官資格」與「完成任官程序」:考試及格取得資格,仍須依法辦理任官,不能直接等同於已完成任官。 三、任官程序與職務遴任權責 官等任官程序職務遴任 警監 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由內政部遴任。 警正 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警佐 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任官先看官等,遴任先看職務。警監、警正的任官程序會到總統,但不表示其職務遴任也由總統辦理。尤其警監職務的遴任,法定權責機關就是內政部,不能添加「或報請總統遴任」。 銓敘部在上述任官程序中負責銓敘審定,不能因此將它當作任官或職務遴任機關。直轄市政府雖可依規定遴任警正、警佐職務,也可核轉警佐任官案件,但警佐仍須報內政部任官。 選項若同時出現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銓敘部及總統府,應依所問事項判斷。問的是警監職務遴任時,應選內政部。 四、任用查核、宣誓、免職與獎勵 任用前查核: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注意查核主體是擬任機關、學校,時間在擬任警察官之前。 初任宣誓:初任警察官時,應依規定宣誓。此處的判斷重點是初任警察官。 犯罪免職: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免職規定,須一併注意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例外。不能只看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就認為不論其他條件均應免職。 易服社會勞動:已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不能僅依上述判刑事由,認定仍應免職。但也不能反推為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免職,仍須區分是否另有其他法定事由。 獎勵金: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得」不可改為「應」。 五、特殊情形先予調派警監職務 關於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的要求,條例另設特殊情形的先予調派規定:警察人員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1年內補訓合格。 這項例外並非免除訓練,而是允許先調派、後補訓。其補訓另受歷史過渡期限限制,以條例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後5年內為限,不能當作現今仍可隨時援用的一般制度。 期限判斷重點 1年內先予調派人員應補訓合格的期限。 修正施行後5年內特殊情形補訓的過渡期限,以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為基準。 常考陷阱 「警監由總統遴任」:混淆任官與遴任。警監呈請總統任官,警監職務則由內政部遴任。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遴任」:將警正、警佐的規定套用到警監。可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的是警正、警佐職務。 「警正由內政部任官」:警正與警監相同,經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警佐由直轄市政府任官」:直轄市政府可以核轉,最後仍須報內政部任官。 「初任各官等及各官階均應任官」:應任官的基準是初任各官等,不能加上各官階。 「四等及格取得警佐其他官階資格」:應記準為警佐三階,且取得資格不等於完成任官。 「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仍當然應免職」:忽略該免職規定的例外;也不可反向擴張為絕對不會免職。 「應發給獎勵金」:法定用語是「得」,不是「應」。 「修正施行後1年內為限」:混淆個人補訓與過渡期限。問修正施行後的限制,記5年;問個人補訓合格期限,記1年。 記憶口訣 「任官監正總統,警佐內政;遴任警監內政,正佐可交直市。」 「初任看官等,四等佐三階。」 「先調一年補,九六修後五。」分別對應個人補訓期限與歷史過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