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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資料之保存與銷毀期限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蒐集資料之保存與銷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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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一般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不能再套用「1年內」的保存期限。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所蒐集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這是一般期限,不代表所有資料都可以保存滿5年。 區分三類資料:集會遊行等公共活動資料於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觀察及動態掌握資料於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治安監視錄影資料原則上於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保存例外須辨認其理由: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需要,以及保護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的利益,適用情形各有不同。 資料利用須符合目的拘束原則;資料傳遞也須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並具必要性。 核心觀念 一、一般規定:不再有幫助即應處理,5年是一般最遲期限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判斷重點在資料是否仍有助於完成任務,不能認為資料已無用途,仍可等到1年或5年屆滿才處理。 但若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則不在此限。例如資料仍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即須注意此項保護例外。例外所保護的是被蒐集對象的利益,不能僅以機關保存方便為理由。 此外,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應將「不再有幫助即應處理」與「一般最遲5年」分開理解:前者以資料效用為判準,後者規範一般保存期限。 應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不能因為尚未實際完成銷毀,就繼續傳遞或作不利利用。 二、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於活動期間,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時,得及於第三人。 原則: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例外: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此項例外並未規定「得保存1年」。作答時應辨認「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的用語,不可自行加上固定1年的期限。 三、公共場所治安監視錄影:製作完成時起最遲1年內銷毀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工具蒐集資料。 原則: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例外: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受上述銷毀期限限制。 「協調裝設監視器」與「使用現有攝影工具」適用相同期限。起算點是資料製作完成時,不是調閱時、發現案件時或調查結束時。「至遲1年內」也不等於必須保存滿1年。 公共活動現場攝影與公共場所治安監視錄影,都可能使用攝影工具,但應依蒐集情境及法律依據區分,不能只看到「攝影」二字就一律選1年。 四、觀察及動態掌握: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 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這裡有兩種不同的時間規則: 蒐集活動的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並以1次為限。 蒐集資料的銷毀時點:於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例外得保存。 因此,「每次不得逾1年」規範的是觀察及動態掌握活動,不是資料保存期限。資料達成目的後,原則上應即銷毀,不能改成製作完成起1年、3年或5年內銷毀。 五、各類資料的期限比較 資料類型或狀態原則處理時點保存例外 依法取得、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之資料應予以註銷或銷毀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 一般蒐集資料製作完成時起最遲5年內註銷或銷毀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集會遊行等公共活動資料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 公共場所治安監視錄影資料製作完成時起最遲1年內銷毀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 觀察及動態掌握資料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必要 六、資料利用與傳遞 目的拘束原則:警察利用依法蒐集之資料,應在法令職掌的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依法取得資料,不代表可以任意變更用途。 資料傳遞: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提出請求」並非唯一條件,仍須符合目的範圍及必要性。 常考陷阱 「不再有幫助的資料,最遲1年內銷毀」:錯在另加1年期限。資料不再有助於完成任務,原則上即應註銷或銷毀。 「所有資料均可保存5年」:錯在把一般最遲期限當成保證保存期間。活動結束、目的達成或資料已無幫助時,仍須依相應規定處理。 「公共活動資料因調查需要,得保存1年」:錯在例外沒有固定1年的規定;應掌握「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 「觀察及動態掌握資料於1年內銷毀」:混淆活動期間與資料期限。觀察每次最長1年,資料則在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 「治安監視錄影資料於1個月、3個月、6個月或3年內銷毀」:均非本單元規定;原則為製作完成時起最遲1年內。 「局長口頭同意即可觀察,必要時可多次延長」:同意方式須為書面,延長以1次為限。 「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仍應銷毀」:忽略保護例外;此時得不依一般無用資料的規則處理。 記憶口訣 「活動結束即銷,觀察達標即銷;監錄最遲一年,一般最遲五年。」 「觀察一年、延長一次;資料無用,就應處理。」記憶期限時,須一併記住保存例外,並區分「註銷或銷毀」與特別規定中的「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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