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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之種類與警銬戒具之使用時機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管束之種類與警銬戒具之使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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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管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有法定危險情形,並符合「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的必要性要求。 區分保護性管束、移送性管束、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不能只看到「保護」二字,就認定是保護性管束。 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時,使用警銬或戒具須有抗拒、攻擊或毀損、自殺或自傷等法定情形,且以必要為限。 犯罪嫌疑、帶回查證身分、表示異議、拒絕酒測,均不能單獨作為使用警銬的理由;年齡、身心障礙也不是當然使用戒具的依據。 管束時使用警銬的直接授權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核心觀念 一、管束的法定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為管束: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判斷時須同時檢查危險情形與管束必要性。酒醉、情緒激動或與人爭執,並不當然可以管束;若有其他較輕微而有效的方法足以處理,就不能逕以管束限制自由。 情境判斷關鍵 酒醉意識不清、倒臥路旁有生命、身體危險,且非管束不能救護時,得管束。 被逮捕後因羞愧而意圖自殺重點在自殺危險及救護必要性;具有犯罪嫌疑不會排除救護。 與鄰居糾紛而企圖引火燒屋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非管束不能預防時,得管束。 行車糾紛,雙方在路旁互相叫囂僅有口角叫囂,尚無足以支持管束的危險與必要性,不得管束。 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最長不得逾24小時。這是上限,不是可以固定限制自由24小時。警察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家屬、其他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機構或人員保護;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二、管束的學理分類 下列分類著重限制自由的目的及所處程序。學理名稱本身不是獨立授權,實施措施仍須有相應法律依據,不能只憑分類名稱限制人民自由。 類型辨識重點典型情形 保護性管束為救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危害,依管束要件暫時限制自由。酒醉倒臥路旁而有危險,或意圖自殺且非管束不能救護。 移送性管束為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機構,在移交前短暫限制行動。未滿14歲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移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前的短暫限制。 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將未經許可滯留於司法處遇機構外的人,依法逮捕並送回原機構。送回原司法處遇機構過程中的短暫行動限制。 將遭受生命、身體危害的兒童,從危害狀況帶到安全處所,不能直接認定為保護性管束。這類保護救助或安置措施,應依其法律依據與實際措施判斷,不能僅因目的在「保護兒童」,便套用管束的學理名稱。 也不要反向認為兒童一律不能成為管束對象;是否得管束,仍應檢查具體法定要件。 三、使用警銬或戒具的前提與時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的戒具: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判斷順序為:依法留置或管束 → 有法定情形 → 使用戒具確有必要。留置、管束合法,不代表可以自動上銬;符合某款情形,也仍須審查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攻擊、毀損、自殺、自傷均包含「有……之虞」,所以不必等傷害實際發生。例如,對警察有攻擊行為之虞,已可能符合要件;但危險判斷應有具體事實支持,不能只是抽象猜測。抗拒一款則明定為「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不要將各款文字混為一談。 使用戒具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老年人或身心障礙者,並非當然可以使用戒具,也不是一律不得使用;仍須依具體行為、危險與必要性判斷。 四、異議、詢問與取供的界線 對留置表示異議,不等於抗拒留置。單純口頭反對、質疑合法性或表達不滿,不能直接當成使用警銬的理由。若另有實際抗拒、攻擊等情形,才依具體事實判斷。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管束是救護或預防危害的措施,不能用來迫使人民回答問題。 五、授權依據的辨別 遇到「警察管束人民而使用警銬」的授權依據,應選警察職權行使法。不要因警銬具有強制作用,就改選警械使用條例;也不要因管束涉及即時強制,就改選行政執行法。警察勤務條例則不是本項使用警銬的直接授權依據。 常考陷阱 「只要酒醉或與人叫囂,就可以管束」:錯。須有法定危險,且達到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的程度。 「把受危害兒童帶到安全處所,就是保護性管束」:錯。不能只憑保護目的認定措施性質。 「有犯罪嫌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就可以上銬」:錯。這些事實本身不等於法定使用戒具事由。 「對留置表示異議或拒絕配合酒測,就可以上銬」:錯。單純異議、拒測均不是獨立的上銬事由;仍須另有法定情形及必要性。 「必須已經攻擊警察,才能使用警銬」:錯。有具體攻擊之虞,也可能符合要件。 「老年人、身心障礙者,不論罪名輕重均得使用戒具」:錯。身分與罪名不能取代法定危險及必要性判斷。 「管束可以一律持續24小時」:錯。危險或危害結束即應終止,24小時只是最長上限。 記憶口訣 管束:「瘋酒、自殺、暴鬥、救護公安」;每款都要檢查「非管束不能」。 戒具:「抗、攻毀、自殺傷」;攻毀、自殺傷包含「之虞」,使用仍須必要。 「移交看移送,送回看再捕;保護目的不等於保護性管束。」 「管束上銬找職權,異議拒測不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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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對於未滿 14 歲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移交至少年...
  2. 47 警察對下列何項情形,不得為管束? (A)酒醉意識不清,倒臥路旁 (B)竊盜被逮捕,羞愧意圖自殺 (C)與鄰居發生糾紛,企圖引...
  3. 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人民得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時機,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抗拒留置或管束措施 (B)攻擊...
  4. 10 警察遇有管束人民而使用警銬之情形,其授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A)警械使用條例 (B)警察職權行使法 (C)行政執行法 (D)警察勤務...
  5. 19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留置之人得使用警銬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有犯罪嫌疑時...
  6. 26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B)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