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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物變賣之要件與處置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5
扣留物變賣之要件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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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扣留物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或保管、照料、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時,得予變賣。 經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三個月內領取,並註明逾期將予變賣,而仍未領取,也是變賣事由。 不得僅以扣留已久、逾三個月或逾六個月,就認定可以變賣;「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也不能直接當成完整的變賣要件。 變賣原則上採公開方式;因物之性質難以變賣,或變賣費用顯逾所得價金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 分清楚變賣、逕行處置、銷毀及價金繳庫,不能將「有腐壞之虞」直接理解為立即銷毀,也不能因權利人不明就直接繳庫。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是否具備變賣事由 警察依法扣留物品後,不能任意出售。扣留物變賣的重點,在於物品可能腐壞、價值可能大幅減損,或繼續保管的費用及困難過高。法律容許在具備要件時,將原物轉換為價金,避免繼續保管造成不利益。 「得予變賣」表示具備法定事由後,可以依法決定變賣,並不是一有相關情形就一律必須出售。 事由判斷關鍵容易混淆的說法 有腐壞之虞物品有腐敗、毀壞的風險,不必等到已經腐壞才處理。有腐壞之虞,不等於必須立即銷毀。 有價值重大減損之虞重點是預期價值可能大幅降低。物品本身價值貴重,不是同一回事。 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繼續管理物品所需費用過高。「持有所費過鉅」也屬於此類,不限於照料費用。 保管、照料或持有有其困難繼續管理物品存在實際困難。不必同時具備費用過高與管理困難。 例如,物品需要特殊環境保存,可能產生過高保管費用;活體動物需要持續照料,也可能發生照料困難。作答時仍應回到題幹是否具備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不能只憑物品種類就直接判定得變賣。 二、通知領取後未領取的變賣事由 另一項重要事由,是給予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領取機會,對方卻未於期限內領取。應掌握下列要件: 通知領取: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三個月內領取。 預告後果:通知中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 逾期未領:受通知者未於期限內領取。 這裡的三個月是通知領取期限,不是物品扣留滿三個月,就可以自動變賣。只有通知領取,卻沒有註明逾期將予變賣,也不能直接視為已具備這項事由的全部要件。 三、扣留期間與通知領取期限要分開 判斷期間題,先看數字前面連接的是什麼行為。「扣留期間逾三個月,無法返還」與「通知三個月內領取,預告逾期將變賣,仍未領取」是不同的敘述,不能因為都有三個月就作相同判斷。 同樣地,「扣留期間只要逾六個月,即得變賣」把時間經過當成唯一條件,並不正確;「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也不能直接當作完整、充分的法定變賣事由。作答關鍵是確認完整要件,而非只看扣留多久。 四、變賣前通知與公開變賣原則 變賣前,應將變賣的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這項通知,是讓相關人員知悉即將進行的變賣程序。 應將它與「通知三個月內領取」分開理解:前者是變賣程序的事前通知;後者是經通知仍不領取時,構成變賣事由的要件之一。 物之變賣原則上應以公開方式進行。至於是否得不經公開方式,則須另外判斷有無法定例外,不能因為物品已經可以變賣,就推論可以任意處置。 五、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的例外 例外情形法律效果與判斷重點 因物之性質難以變賣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困難來自物品本身的性質。 變賣所需費用顯逾所得價金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重點是變賣成本明顯超過可取得的價金。 兩種「費用過高」要分清楚: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是在判斷可否變賣;變賣費用顯逾所得價金,則是在判斷可否省略公開方式而逕行處置。 六、變賣價金的處置 變賣後所得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原物雖已變成價金,並不表示相關人員的財產權益就此消失。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應經法定公告程序,公告期滿無人申請發還,才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因此,權利人不明,不等於價金直接歸公庫。 常考陷阱 「扣留物價值貴重,得予變賣」錯誤。法定事由著重「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不是物品本身價格高。 「持有扣留物所費過鉅,得予變賣」正確。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均屬應掌握的情形,不要誤以為只有照料費用才算。 「保管費用過高,而且持有困難,才得變賣」錯誤。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並非兩者必須同時成立。 「扣留逾三個月且無法返還,即得變賣」錯誤。不能把通知領取的三個月期限,移作扣留期間的變賣門檻。 「只要扣留逾六個月,就能變賣」錯誤。「只要」將法定要件過度簡化,不能單憑時間經過判斷。 「有腐壞之虞,立即銷毀」錯誤。有腐壞之虞是得予變賣的事由,不能直接跳到立即銷毀。 「物之性質難以變賣,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正確。這是公開方式的例外,不能誤認所有扣留物都必須完成公開變賣。 「權利人不明,價金直接繳庫」錯誤。仍須經法定公告程序,不能省略等待申請發還的程序。 「交通違規稽查取締,完全不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錯誤。執行交通稽查涉及攔停、查證身分等措施時,仍可能適用該法,不能一概排除。 記憶口訣 「怕壞怕貶、費鉅難管;通三預告,逾期未領。」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保管照料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困難,以及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並預告變賣後仍未領取,都是應熟記的判斷重點。 「變賣看事由,公開看例外;價金先返還,不明先公告。」先判斷能否變賣,再判斷處置方式,最後處理價金去向,三個層次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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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交通違規稽查取締時,無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餘地 (B)巡邏時擦撞機車騎士...
  2. 39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依法得予變賣扣留之物的原因? (A)照料所費過鉅 (B)扣留期間逾 6 個月,無法返還所...
  3. 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扣留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期間只要逾六個月,即得予變賣 (B)持有扣留物...
  4. 13 警察行使職權對於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
  5. 警察行使職權對於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