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即時強制重在立即排除危險: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不以先有行政處分課予義務為必要。 法定方法分為四類:對人管束、對物扣留等措施、進入住宅等處所,以及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不包括沒入。 對人管束有要件與時限:酒醉等情形仍須符合救護或預防危害的必要性,管束不得逾24小時,沒有必要時得延長的規定。 管束須報告並告知:執行人員應即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法定通知對象。 分清方法的比較層次:以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比較即時強制的作用方式時,掌握代履行、直接強制,排除怠金;具體酒醉救護案例則應辨認為管束。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的意義與發動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核心在於危險迫近,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不能等待一般義務履行程序。 即時強制不以事前已有行政處分課予義務為必要。但情況急迫不代表可以任意處置,仍須有法定依據,且採取的措施不得超過達成救護或防止危害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二、即時強制的四類法定方法 方法類型具體內容與判斷重點 對於人之管束為救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危害,對符合要件之人實施管束。 對於物之措施包括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漏掉使用、處置與限制使用。 對於處所之進入包括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其他必要處置須為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並非毫無限制的概括授權。 扣留與沒入不可混淆。扣留是為防止危害所採取的措施;沒入涉及剝奪物的所有權,並未列為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方法。判斷法定方法時,應記住「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不要把「處置」直接理解成「沒入」。 三、即時強制與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可區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及怠金。這個分類與即時強制的四類法定方法,屬於不同的觀察層次。 比較方法作用方式與即時強制的關係 代履行由機關或第三人完成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即時排除危害的部分措施,在作用方式上具有代履行的特徵。 直接強制以實力直接作用於人、物或財產,實現所需狀態。即時強制常以實力直接排除危險,具有直接強制的特徵。 怠金以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不能立即排除危險,並非此處應選的方法。 因此,以這三種執行方法比較即時強制時,應掌握「代履行、直接強制」。但這不表示代履行就是第36條列舉的獨立方法,也不表示所有即時強制都應直接稱為「直接強制」;仍須依具體措施辨認其法律性質。 四、對人管束的法定情形 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其他救護或公共安全情形: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不能只看到酒醉,就認為一律可以管束。還要判斷是否有生命、身體危險,以及是否有管束的必要。酒醉倒臥路邊而有救護必要時,應辨認為即時強制中的對人管束。 此類處置不是以怠金迫使當事人返家,也不是基於其違反既有返家義務而實施直接或間接強制。管束的目的在於救護與預防危害,不是處罰酒醉。 五、管束期間、報告、告知與救濟 管束最長不得逾24小時。這是上限,並非每次都可以管滿24小時;必要性消失時,即不應繼續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沒有「必要時得再延長」的規定。 事項應掌握的內容 報告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告知執行機關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之親友。 救濟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程序判斷要分清楚:人員負責即時報告,機關負責儘速告知。不服管束時,不能將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誤寫為「應即時提起抗告」。 常考陷阱 「對物沒入屬即時強制」:錯。法定方法是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沒有沒入。 「即時強制得使用怠金」:錯。怠金透過金錢壓力促使履行,不能立即排除眼前危險;方法比較應選代履行與直接強制。 「酒醉倒臥路邊,強制其返家」:應注意處置的法律性質。符合救護要件時,應辨認為對人管束,不能因有實力介入就改選一般義務執行的直接強制。 「只要酒醉即可管束」:錯。仍須符合危險與管束必要性的要件。 「管束24小時,必要時得延長」:錯。不得逾24小時,沒有延長規定;8、12或48小時也不是本法的最長時限。 「無須告知本人及親友」:錯。執行機關負有儘速告知義務。 「應即報告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正確。報告者是執行人員,對象是主管長官。 「不服管束應提起抗告」:錯。應掌握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 記憶口訣 四類方法:「管人、管物、進處所、其他依法做。」管物包括扣留、使用、處置及限制使用;沒入不在其中。 管束要點:「瘋醉、自殺、暴鬥、其他;必要才管,一天為限。」四類情形都須注意必要性,最長24小時,不得延長。 程序口訣:「人員即報、機關速告;不服異議,不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