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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併罰與營業罰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3
雇主併罰與營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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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雇主併罰與營業罰的處罰對象不同:前者針對營業負責人,後者針對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本身。 雇主併罰須有業務關聯:特種工商業受僱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能僅憑僱傭關係就併罰營業負責人。 營業罰有特定犯罪與判刑門檻:須因執行業務犯法律列舉之罪,並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始得勒令歇業。 營業罰的法律依據與效果要一起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事業體勒令歇業,不能任意換成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罰鍰或停業。 責任能力須分層:心神喪失人不罰;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不能全部列為無責任能力人。 核心觀念 一、特種工商業之營業負責人併罰 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判斷時須同時掌握行業、行為人與業務關聯,不能只看行為人是不是受僱人。 行業限制:本項併罰規定以特種工商業為適用範圍,不能直接擴張為所有行業。 行為人範圍:包括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並非只有受僱人。 行為限制:須為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受僱人純屬私人、與業務無關的違序行為,不能僅因僱傭關係而適用此項併罰。 法律效果:條文規定為「得併罰」,不是一有違反行為就「應併罰」。 因此,僅稱「特種工商業之受僱人違反本法,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漏掉關於業務上的限制,會把私人違序行為也涵蓋進來,敘述並不完整。 二、事業體之營業罰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特定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判斷項目應掌握內容 犯罪行為人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業務關聯因執行業務而犯罪,不能僅因具有員工或負責人身分就適用。 犯罪範圍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判刑門檻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僅判處罰金或拘役,不符合此門檻。 處分對象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本身。 處分效果得勒令歇業。 商號受僱人也可能使商號受到營業罰。例如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妨害風化罪,且符合上述判刑門檻,即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商號勒令歇業,不以負責人親自犯罪為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屬於列舉範圍。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該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對公司處營業罰。相對而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刑法賭博罪及竊盜罪,均不在此項營業罰的列舉範圍,不能只因犯罪嚴重就推論可以適用。 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雖在範圍內,仍須具備業務關聯及判刑門檻;本項規定的效果是得勒令歇業,不能改寫為依本項規定對商號處以罰鍰。 三、雇主併罰與營業罰比較 比較項目營業負責人併罰事業體營業罰 前提行為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執行業務犯列舉之刑事犯罪。 適用範圍特種工商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受處罰者營業負責人。事業體本身。 刑事判決門檻不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效果得併罰營業負責人。得處事業體勒令歇業。 四、責任能力、過失與阻卻違法 故意與過失原則上都處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之。其中「不得拘留」是禁止規定,「得減輕」則不是一律必須減輕。 不罰:未滿十四歲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 得減輕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七十歲人、精神耗弱或瘖啞人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與阻卻違法是不同判斷層次:前者著重行為人的責任條件,後者著重行為是否具有法律容許的依據。尤其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把精神耗弱或瘖啞人一併歸為無責任能力人。 常考陷阱 漏寫業務關聯:「受僱人違反本法,即得併罰負責人」過於寬泛,須確認是關於業務上的違反行為。 把營業罰限於負責人犯罪: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也可能使事業體受到勒令歇業處分。 只寫受判決科刑:仍須檢查是否達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能把任何刑罰都當成符合門檻。 法律與效果錯配:就本項營業罰而言,應掌握「社會秩序維護法+勒令歇業」,不能改成「商業登記法+勒令歇業」或「公司法+停業」。 混入相近或重大罪名:妨害性自主罪不能直接當成妨害風化罪;組織犯罪、賭博、竊盜也不能任意加入列舉範圍。 把裁量改為強制:「得併罰」「得勒令歇業」不能改成「應併罰」「應勒令歇業」。 混淆不罰與減輕:精神耗弱或瘖啞人是得減輕處罰;過失行為也不是一律不罰。 記憶口訣 併罰:「特種、業務、得併罰。」先確認特種工商業,再確認業務關聯,最後看營業負責人併罰。 營業罰:「風、自、秘,人、通;業務、徒刑、得歇業。」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加上人口販運防制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須因執行業務犯罪,並達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門檻。 責任能力:「十四心喪不罰;少老耗啞得減。」未滿十四歲、心神喪失不罰;少年、滿七十歲、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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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2 如有商號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罪,並受判決科刑。請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如犯有刑法妨害風化罪,依據社會秩序維...
  3. 14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下列何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營業罰? (A)組織犯罪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