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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損失補償之對象與項目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4
第三人損失補償之對象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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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無辜第三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損失補償。 第三人的判斷重點是對事件有無可歸責原因;行為人本人、教唆或協助衝撞者,以及共同執勤的警察同僚,不屬於本單元所稱的第三人。 補償以金錢為之,以實際所受損失的醫療費、不能工作之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政府就合法使用警械所致的第三人損失給予補償後,不得向依法使用警械的警察人員求償。 申論作答依序掌握使用警械是否合法、受害人是否為第三人、受損法益與請求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一、補償的前提: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損失 警械使用條例的第三人損失補償制度,是針對警察合法行使公權力,卻使無辜第三人承受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的情形,由政府給予補償。其基本精神在於填補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的特別犧牲。 作答時應先分清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題目已設定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就應依第三人補償規定分析;若涉及違法使用警械,則須另行檢討國家賠償的成立要件,不能只因有人受傷,就直接認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得請求補償的特定法益 本制度保障的法益為生命、身體、財產。申論問及「特定法益」時,應完整列出這三項,不能只寫傷亡,也不能漏掉財產損失。 生命:例如無辜乘客遭依法使用的警械波及而死亡。 身體:例如路過民眾遭流彈擊傷,產生醫療費或不能工作之損失。 財產:例如無辜第三人的物品因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而受損。 名譽、隱私或自由等法益,並非此處列舉的補償法益,不宜自行擴張加入。 三、第三人身分:看有無可歸責原因 第三人並非泛指「開槍員警以外的所有人」,也不是所有未被瞄準的人都算第三人。判斷時,要看受害人是否為警械使用所針對的行為人、是否對事件有可歸責原因,以及是否屬共同執勤的一方。 身分類型判斷結果與理由 持刀攻擊、駕車衝撞員警的行為人不屬第三人;其為警械使用所制止的對象。 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的乘客不屬第三人;其對危險事件有可歸責原因。 單純與駕駛人同車的乘客如未教唆、協助拒捕或衝撞,屬無辜第三人。 遭歹徒挾持的人質屬無辜第三人;被迫捲入事件不等於對事件可歸責。 路過民眾、一般捷運乘客無可歸責原因而遭波及者,屬第三人。 前來支援或共同執勤的警察同僚不屬本補償制度所稱的第三人。 單純同車、認識行為人或與行為人具有朋友關係,都不能單獨作為排除補償的理由。反之,乘客若教唆衝撞或協助拒捕,即使警察原本瞄準的是駕駛人或輪胎,也不能因此主張自己是無辜第三人。 執勤同僚不符合本制度的第三人資格,僅代表不得依這項第三人補償規定請求,不能進一步推論其完全沒有其他法定保障。 四、補償方式與項目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的醫療費、不能工作之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判讀選項時,應同時掌握「金錢」「實際所受損失」及所列補償項目。 慰撫金屬於補償項目,不能因為制度名稱是損失補償,就認為只能補償醫療單據或有形財物。但也不能將補償理解為得任意請求任何金額;各項給付仍須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人死亡時,應依死亡補償的相關規定判斷請求權人資格。處理繼承人請求慰撫金的案例時,須結合題示身分與規定分析,不能一概認為任何自稱繼承人或遺屬的人,都當然有權請領。 五、補償程序的判斷重點 受理機關認為請求權人不適格、請求無理由或已罹於時效時,得不經協議程序,直接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 同一事件涉及數個補償機關時,不能僅以「機關一體原則」認定由最先受理的機關負全部補償責任。 依規定金額補償仍顯失公平時,也不能直接認定只要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就可以增加補償金額;仍須依相關法定規範處理。 六、政府補償後不得向合法使用警械的員警求償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屬依法令執行職務的行為。政府對第三人補償後,不得向該名合法使用警械的警察人員求償,不能套用國家賠償中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求償規則。 注意「行為人」一詞須依語境判讀:判斷第三人身分時,通常指遭制止的攻擊者或拒捕者;討論政府補償後向行為人求償時,本單元所指則是使用警械的警察人員,不可混淆。 七、同車友人死亡案件的申論架構 遇到駕駛人拒捕並衝撞員警,員警開槍制止卻波及同車友人的案例,可依下列順序分析: 合法性:說明駕車衝撞造成的急迫危害,並檢討使用警械的必要性與比例性。朝輪胎射擊及閃避撞擊造成彈著偏差,應結合現場情況判斷,不能單憑射擊部位或誤中結果,就斷定合法或違法。 第三人資格:友人若僅單純同車,未參與拒捕、教唆或協助衝撞,即不得只因其與駕駛人的關係而排除補償。 法益與項目:死亡侵害生命法益,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一,再確認請求人具有依法請領的資格。 結論:在依法使用警械、同車友人無可歸責原因,且請求人資格符合規定的前提下,請求慰撫金有理由。 常考陷阱 「凡因警察使用警械受傷者,都能請求補償」:錯。仍須審查是否為無辜第三人。 「只要不是警察瞄準的對象,就是第三人」:錯。教唆衝撞者仍因具有可歸責原因而被排除。 「同車乘客一律可以」或「同車乘客一律不可以」:都錯。應區分單純乘坐與參與危險行為。 「人質與事件有關,所以不是第三人」:錯。被迫捲入事件,不等於有可歸責原因。 「補償不包括慰撫金」:錯。慰撫金明列於補償項目。 「政府補償後,遇員警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可求償」:本單元以合法使用警械為前提,不得混入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求償規則。 「不適格或已罹時效,仍須先協議」:錯。符合所列情形時,得不經協議而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 記憶口訣 「合法、無辜、命身財;金錢、醫工、喪慰撫。」先確認合法使用及第三人資格,再確認生命、身體、財產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掌握醫療費、不能工作之損失、喪葬費及慰撫金等項目。 「同車看參與,被挾不歸責;執勤非第三,合法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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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4 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者,各級政府予以補償後,於何種情形下,得向行為人 求償? (A)以...
  4. 23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 補償,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