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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許可之法定事由與許可撤銷廢止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6
不予許可之法定事由與許可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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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採原則應予許可,例外始得不予許可;否准須有法定事由,不能只憑合理懷疑。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及造成財物重大損壞,須掌握「有明顯事實足認為」的判斷門檻。 政治主張本身不得作為不予許可的理由;他人先提出申請,也須已經許可,才構成同時、同地或同路線的法定事由。 禁制區、負責人等資格,以及申請期限、詳細路線圖,都是重要審查事項;宗教民俗活動與室內集會則須先辨別是否屬應申請許可的範圍。 許可後發現負責人未滿18歲,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許可;不能改任同樣受資格限制的糾察員。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活動性質與主管機關 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因此室外公共場所舉行會議,也屬集會。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集體行進,並不限於主要道路。 主管機關原則上是集會處所、遊行出發地之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者,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主管。 室內集會不必申請集會遊行許可。室外活動中的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也不在一般事前申請許可的範圍。廟會、進香屬宗教民俗活動,不因在室外聚眾,就須申請集會遊行許可。 二、不予許可的六類法定事由 依集會遊行法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法定情事之一外,主管機關應予許可。 類型法定事由與判斷重點 禁制區、資格不符違反禁制區規定,或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不符法定資格。 國安、秩序、公益危害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人身、財產危害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時間、處所、路線衝突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以不符規定之團體名義申請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經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申請程式不符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例如一般申請未遵守法定期限,或遊行未檢具詳細路線圖。 危害財物部分須達重大損壞程度;危害的認定須有明顯事實支持,不能將「合理懷疑可能危害」直接當成法定要件。 時間、處所、路線衝突的要件,重點在他人的申請已經許可。只有申請在先、尚未獲准,不能單憑此事由否准後來的申請。 三、禁制區:注意核准例外與周邊範圍 法定禁制區及其周邊範圍,原則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禁制區不是毫無例外的絕對禁止。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的周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不得逾50公尺。此數字是法定劃定上限,實際範圍仍須依劃定內容認定。 美國在臺協會涉及外國駐華代表機構的禁制區規範,不能概括認為其周邊20公尺內道路依法均可自由舉行室外集會、遊行。反之,在使領館周邊範圍外100公尺處舉行,不能單以接近使領館為由否准;是否另有其他法定事由,應分別判斷。 四、申請期限與詳細路線圖 一般預先規劃的室外集會、遊行,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題目所述「無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未於6日前申請」,屬申請不合法定期限的情形,可作為不予許可事由。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涉及例外保障,不宜把6日前申請擴張成所有活動一律適用的規則。 申請書須記載法定事項,遊行並應檢具詳細路線圖。在申請書文字中寫出遊行路線,與檢附詳細路線圖是不同要求;已載明路線但未附詳細路線圖,仍屬申請程式不符。 五、資格限制與許可後的處理 對於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均受法定資格限制,包括不得由未成年人、無中華民國國籍者擔任。年齡判斷以未滿18歲為重要考點。 國籍限制的適用範圍不能任意擴張。室內集會不屬應經許可的集會,因此「非本國籍人士不得擔任室內集會負責人」的說法錯誤。 依第15條,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或發生第11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許可。例如許可後發現負責人未滿18歲,即屬資格不符,不能以通知限期補正、等待成年或改任糾察員代替法定處理。 撤銷與廢止可依原因區分理解:許可時即已存在的違法情形,涉及撤銷;許可後才發生的事由,涉及廢止。題目若依法律用語合稱「撤銷、廢止許可」,應掌握其為法定應採措施。 另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事故,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而有緊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核准事項,與前述「應撤銷、廢止」不同。 六、釋字第445號:政治言論與危險預測的界線 釋字第445號認為,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作為不予許可事由,屬對政治言論的事前審查,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不符。不得僅因遊行目的具有這類政治主張,就拒絕許可。 舊法以「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作為不予許可事由,以及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物重大損壞之虞的相關規定,也經解釋認定不符憲法保障意旨。作答時應區分舊法的危害之虞與修法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的要件。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特定團體以其名義申請,以及申請書應填事項等程序要求,並非該解釋在此所指的違憲否准事由。 常考陷阱 「合理懷疑危害公益即可否准」:錯在降低法定門檻,應有明顯事實支持,不能只憑推測。 「主張共產主義即不予許可」:錯在以政治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 「同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即可否准」:漏掉「並經許可」;尚未獲准不符合此項事由。 「申請書寫出路線即可免附圖」:文字記載不能取代詳細路線圖。 「廟會進香在室外舉行,應申請許可」:忽略宗教民俗活動的免申請規定。 「外國人不得擔任任何集會負責人」:將應經許可活動的資格限制,錯誤擴張到室內集會。 「未滿18歲可改任糾察員」: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均受資格限制;許可後發現不符資格,應撤銷、廢止許可。 「周邊範圍上限就是實際禁制範圍」:上限與實際劃定範圍應區分,並注意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例外。 記憶口訣 「禁資、國安、人財、撞期、團體、程式」:依序記住六類不予許可事由。 「危害看明顯,撞期須已准;路線要附圖,資格同三人。」三人指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資格不符應撤廢,天災緊急得廢改。」掌握「應」與「得」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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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依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原則應予許可,下列何者非例 外得不予許可的事由? (A)申請在...
  2. 19 關於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依法得於美國在臺協會週邊 20 公尺內道路上舉行室外集會遊行 (B)於室外聚眾舉辦廟會進...
  3. 14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下列何種情事,可作為警察機關不予許可室外遊行申請案件之理由? (A)申請書載有遊行之路線,惟未檢具詳細...
  4. 38 對於集會遊行法相關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係指集會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B)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違者...
  5.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下列何者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事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不符? (A)有事實足認...
  6. 19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該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尚未滿 18 歲者,主管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A)通知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