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三種法律效果:營業保證金未補足的停止營業處分、自行停業達法定期間的許可廢止,以及非法經營的禁止營業並處罰鍰。 營業保證金不足時,掌握「全國聯合會通知、於一個月內補足、屆期未補足即應予停止營業處分」的流程。 除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業及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不是中央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一、先從經營資格與違規原因區分處分 作答時先判斷當事人是否為經紀業,再辨認發生何種事由:原本具有經紀業資格,卻未維持足額營業保證金,涉及停止營業處分;開始營業後長期自行停業,涉及許可廢止;根本不是經紀業卻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屬非法經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罰鍰。 事由關鍵要件法律效果 營業保證金不足經全國聯合會通知於一個月內補足,仍未補足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且非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 非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不具經紀業身分而經營該項業務應禁止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營業保證金不足:通知補足後仍不足,應停止營業 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額度時,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於一個月內補足。經通知而屆期未補足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停止營業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要把「通知補足」與「停止營業處分」分開理解:全國聯合會負責通知補足,停止營業則是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不能說成由公會直接處罰經紀業。 題目常把其他經紀業違規混入選項,例如: 經紀人員到職後未依規定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未依規定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這些都屬於應依各該規定處以罰鍰的違規,不是「應予停止營業處分」的情形。條例中與停止營業處分直接連結、最常考的,就是營業保證金經通知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三、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得廢止許可 除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外,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開始營業後:處理的是已開始營業,之後又自行停業的情況。 連續計算:必須持續停業達六個月以上,不能將不同時段的停業期間相加成「合計六個月」。 六個月以上:包括剛好滿六個月。 停業登記例外: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適用本項廢止事由。 得廢止: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並非期限一到許可就自動失效。 廢止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自行停止營業」是經紀業本身停止經營的事實;「停止營業處分」是主管機關對違規經紀業作成的處分。兩者都有「停止營業」四字,但原因與效果完全不同。 四、非法經營:禁止營業與罰鍰併行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規定的結構是「禁止營業+罰鍰」併行: 不是「通知限期改正」,主管機關是直接應禁止其營業。 罰鍰金額為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是四十萬元以上,也不是五萬元起算。 處罰對象是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 對非法經營本身的處罰是行政罰(罰鍰),不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經主管機關禁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才另有刑事處罰的問題。 五、獎懲委員會與罰鍰執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考試常保留「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的正確文字,只把設置機關換成「中央主管機關」,形成不易察覺的錯誤。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題目中「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敘述屬正確選項。逾期不繳不會因此轉變為有期徒刑。 常考陷阱 把「連續六個月」改成「合計六個月」:自行停業期間採連續計算;「連續三個月」「合計三個月」也都不對。 漏掉依法辦理停業登記的例外: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構成本項廢止事由。 把「得廢止」改成「應廢止」或「自動失效」:法定效果是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 保證金不足就立即廢止許可:正確流程是通知一個月內補足,未補足時「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不要和自行停業的許可廢止混淆。 將所有違規都判為停止營業:名冊未報備查、僱用無資格人員、未申報登錄成交資訊,都是罰鍰事由;問「應予停止營業處分」時,選營業保證金未補足。 非法經營只須限期改正:錯。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罰鍰。 非法經營處有期徒刑:錯。本項是罰鍰,不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罰鍰金額掉包:正確為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五萬至二十萬、五萬至三十萬、十萬至四十萬、「四十萬元以上」均不符。 獎懲委員會放在中央:錯。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誤判罰鍰強制執行敘述為錯誤: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是正確敘述,問「何者錯誤」時不要誤選。 記憶口訣 「保金一月補,未補應停業;自停連六月,地方得廢許;非法十至三十,禁止再加罰;獎懲在地方。」 再加一句:「停登有例外,連續非合計;得、應要分清。」把例外、期間計算及法律效果一起記住,才能辨認只改動少數文字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