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團體身分: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不包括行政法人;具有法人資格,不代表當然取得提起團體訴訟的資格。 任務與權限:消保團體可以接受申訴、調解消費爭議、辦理調查檢驗,但沒有公權力,不能命業者回收商品,也不能監督主管機關或指揮消費者保護官。 調查檢驗: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協助;發表的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主動對大眾更正,並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的機會。 訴訟資格:熟記「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符合者得以自己名義起訴,且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損害賠償團體訴訟:同一原因事件致眾多消費者受害,受讓二十人以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後,由團體以自己名義起訴;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核心觀念 一、消保團體的法人資格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題目若加入「行政法人」,即屬錯誤。消保團體是民間公益團體,雖負有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仍不能因此推論其具有行政機關的命令權或監督指揮權。 二、消保團體的法定任務 第28條所列任務,可歸納為下列幾類: 調查研究發表: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調查、比較、研究、發表;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調查、檢驗、研究、發表;商品標示及其內容的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資訊與意見:消費資訊的諮詢、介紹與報導;消費者保護刊物的編印發行;消費者意見的調查、分析、歸納。 爭議處理: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建議:建議政府採取適當的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事項。 判斷關鍵在於:法定任務都是調查、發表、諮詢、申訴調解、訴訟、建議等民間性質的工作。「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並非團體任務;對於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虞的商品,命企業經營者回收屬於主管機關的行政權限,消保團體最多只能向政府或業者提出建議,不能自行「命其回收」。 三、商品或服務的調查、檢驗 消保團體為商品或服務的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政府不應允許協助」的說法與法律規定相反。 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的檢驗設備,或委託設有相關檢驗設備的機關、團體檢驗;執行檢驗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 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取樣、儲存樣本的方式與環境、使用的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 發表的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主動對大眾更正,並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之機會。兩項要求須同時記住,不能因團體以公益為目的就免除責任。 四、提起團體訴訟的資格:第49條 消保團體欲以自己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須同時具備: 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評定機關是「行政院」,改成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即屬錯誤。受害消費者即使自行組成團體,也必須符合設立年限、專門人員及評定優良等要件,不能「立即」以新團體名義起訴。 依第49條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法條用「應」,屬強制規定,不是由團體視個案情形、金額大小自行決定。受委任的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五、損害賠償訴訟與不作為訴訟的比較 比較項目第50條損害賠償訴訟第53條不作為訴訟 目的向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請求法院停止或禁止。 消保團體起訴資格須符合第49條要件。須符合第49條要件。 二十人請求權讓與須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受讓請求權為要件。 起訴名義團體以自己名義。團體以自己名義。 律師代理應委任律師。應委任律師。 二十人的門檻只屬於第50條損害賠償團體訴訟,不能套用到不作為訴訟。 六、第50條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的程序 基本結構: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消保團體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不是以消費者名義,也不是五十人。 終止讓與: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團體實施訴訟的權能。 讓與範圍:讓與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不限於財產上損害。 時效: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利益,依讓與的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賠償分配:訴訟結果所得的賠償,扣除訴訟費用及支付予律師的必要費用後,交付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 不得請求報酬:消保團體就此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可扣必要費用」與「可收報酬」是兩回事。 七、裁判費優惠 依第52條,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第50條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注意是「超過部分」免繳,六十萬元以內仍須繳納。 常考陷阱 「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為限」:錯。只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任務為監督主管機關、指揮消費者保護官」:錯。消保團體無公權力,法定任務不含監督指揮。 「認為商品有害健康之虞,得命業者回收」:錯。命回收是主管機關權限,團體只能建議。 「接受申訴、調解消費爭議」:正確,屬法定任務,不要誤判為錯。 「調查檢驗請求政府協助,政府不應允許」:錯。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協助。 「檢驗結果錯誤時,應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機會」:正確。 「申請內政部評定優良」:錯。是行政院;另須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專門人員。 「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委任律師」:錯。依法「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受害消費者組成消保團體,立即以團體名義起訴」:錯。新設團體不符二年及評定優良等要件。 「至少五十人讓與」「以消費者名義起訴」:錯。是二十人以上,由團體以自己名義起訴。 「言詞辯論終結前不得終止讓與」:錯。得終止讓與,且人數不足二十人不影響訴訟進行。 「僅限財產上損害」:錯。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 「扣除得向消費者請求的報酬後交付」「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錯。只能扣訴訟及律師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報酬。 「標的價額超過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正確;改成「全部免繳」才是錯誤。 記憶口訣 「社財兩法人;無權命回收;檢驗錯了要更正,業者澄清不能少。」 「二年、專人、院評優;自己名義告,律師一定找。」 「二十讓與損害賠,辯終之前可終止;不足二十仍續行,精神損害也能讓;必要費用可以扣,團體報酬不可收;六十萬元超過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