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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處所分設、遷址與經紀人配置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8
營業處所分設、遷址與經紀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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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分設營業處所,應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不是向內政部、經濟部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 熟記兩個三十日期限:裁撤分設營業處所是裁撤後三十日內;經紀業遷出原轄區是遷出後三十日內。兩者的備查對象不同。 掌握分設營業處所應記明的三類事項,以及非常態固定場所的替代記載內容。 依一般處所、非常態處所銷售總金額、經紀營業員人數,判斷經紀人的最低配置人數。 區別處所異動備查與經紀人到職、異動備查,後者是十五日內,不是一個月。 核心觀念 一、分設營業處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考題若只問機關層級,應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申請備查時應記明的事項,可分為「經紀業本身、分設處所、僱用人員」三類: 資料類別應記明事項 經紀業本身經紀業名稱、所在地、公司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 分設營業處所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該處所僱用人員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不是分設營業處所備查的應記明事項。這類資料屬於公司或商號組織本身的資料。題目問「無需記明」哪一項時,應選這一項。 二、非常態固定場所:替換處所資料欄 營業處所除了常態的固定場所,也包括條例所稱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的非常態固定場所,例如建案的銷售接待中心。非常態場所仍屬營業處所,仍須辦理分設備查。 分設的營業處所如果是非常態固定場所,上表第二類「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應改用下列內容代替: 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或 代理銷售之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金額及設立期間。 判斷選項時要看完整的文字結構。前段是「設立目的」,再用「或」接上代理銷售個案的資料。個案資料共有名稱、所在地、銷售金額、設立期間四項。只寫名稱與所在地,或漏掉銷售金額、漏掉設立目的的選項,都不完整。 三、裁撤與跨轄區遷址:都是三十日,對象不同 情形期限與起算點辦理對象及事項 裁撤分設營業處所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經紀業遷出原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辦理同業公會相關事項。 經紀業跨轄區遷址時(例如從 A 市遷到 B 縣),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以書面向遷入之 B 縣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 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 加入遷入地(B 縣)同業公會。 遷入地同業公會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跨轄區遷址同時涉及行政機關與公會兩條程序。向原公會報備,不等於完成遷入備查。遷入備查的機關也不是原所在地主管機關。 四、第十一條:經紀人的基本配置與增設 經紀業設立的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非常態營業處所則以銷售總金額為門檻: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時,該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未達這個金額,不受「至少置一人」的限制。 此外,營業處所的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處所類型或條件配置規定 一般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 非常態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達六億元以上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 非常態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未達六億元不受「至少置經紀人一人」的限制。 經紀營業員人數每逾二十名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人數門檻的關鍵字是「每逾二十名」。「逾」是超過的意思,所以二十名營業員還不必增設。換算如下: 營業員二十名以下:只有基本配置,至少一名經紀人。 營業員二十一名至四十名:增設一名,合計至少二名。 營業員四十一名至六十名:增設二名,合計至少三名。 計算時要把基本配置與增設人數相加。 例題:非常態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十億元,已達六億元門檻,先有基本配置一名。該處所有二十五名經紀營業員,超過二十名,再增設一名。合計至少二名經紀人。注意,銷售金額只用來判斷是否須有基本配置,不是每多一定金額就多一人。 五、經紀人到職及異動備查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這是人員備查,期限是十五日。它和裁撤、跨轄區遷址的三十日屬於不同事項,應分開記憶。 常考陷阱 把地方備查寫成中央備查:分設營業處所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不是向內政部、經濟部或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 把裁撤期限換成十日、二十日或四十日:正確是裁撤後三十日內。 把跨轄區遷址寫成四十五日、二個月或三個月:正確是遷出後三十日內,並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 遷址的公會程序寫錯對象:應向原所屬公會報備、加入遷入地公會,再由遷入地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 混入公司組織成員資料: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是分設備查的應記明事項。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才是。 非常態場所的替代事項不完整:完整寫法是「設立目的」或「代理銷售之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金額及設立期間」。少了銷售金額或設立目的的選項,都不正確。 以為非常態處所一律免置經紀人:要先看銷售總金額。達六億元以上,至少應置一人,接著再檢查營業員人數。 人數門檻寫成五人、十人、十五人,或把「逾」看成「達」:正確是經紀營業員每逾二十名增設一人,二十一名才達到第一次增設門檻。 只算增設、忘記基本配置:非常態處所銷售額達門檻且有二十五名營業員時,應是基本一人加增設一人,共二人。 把經紀人到職備查寫成一個月:正確是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異動時亦同。題目若寫「一個月內」,就是錯誤敘述。 記憶口訣 「裁撤遷出三十天,經紀人到職十五天。」 「一般一人先站穩,非常態六億看門檻;營業員每逾二十,再把經紀人往上添。」 「非常態:目的或個案;個案四項,名、地、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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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不動產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0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4. 3.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在向不動產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時,無需記明下列何種事項? (A)公司負...
  5. 22 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何機關申請備查? (A)內政部 (B)經濟部 (C)公平交易委員會 (D)...
  6. 6.不動產經紀業設立一非常態營業處所時,若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該營業處所擁有25位經紀營業員時,該非常態營業...
  7. 24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之經紀營業員人數,每逾多少人時,應增設不動產經紀人一人? (A)五人 (B)十人...
  8. 以下有關不動產經紀業之規定,何者有誤? (A)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 人 (B)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