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主要計畫的程序順序:擬定後,先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再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依規定報請核定(或備案),最後發布實施。 記牢兩個「30」:送審議前公開展覽30天;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30日內發布實施。 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區分「審議」、「核定」、「備案」:各級市鎮主要計畫及縣(市)政府擬定之特定區計畫,均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則是報請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重整體配置及主要系統,細部計畫重具體管制、道路系統與事業及財務計畫;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核心觀念 一、主要計畫的擬定、公開展覽與審議 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的計畫,並應先徵求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的意見,以供參考。 閱讀程序時必須同時結合第19條: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前,應先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的日期、地點登報周知。第18條所稱「先送審議」,是在說明審議先於核定;不能據此認為可以先審議,再辦理公開展覽。完整順序應記成:擬定 → 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報請核定(或備案) → 發布實施。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均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注意,30天是公開展覽的期間,並不是要求說明會連續舉行30天。 主要計畫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依第19條規定,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這是已經辦理過公開參與程序後,針對修正情形所設的簡化規定,兩項都免,不是只免其中一項;也不能解讀為最初擬定時即可免辦。 二、主要計畫的核定權責 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審議」,並不等於完成「核定」。第20條依計畫類型規定核定或備案的機關,應以法條指定的機關判斷,不能依行政層級自行往上推測。 計畫類型法定處理作答關鍵 直轄市、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不是由行政院核定。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不是由縣政府自行核定。 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層級再低,核定機關仍是內政部。 縣(市)政府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核定不須再「轉報行政院備案」。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報請行政院備案是「備案」,不是「由行政院核定」。 核定與備案是不同法律用語。選項前半句即使正確,若後半句任意附加「轉報行政院備案」,或把「備案」改寫成「核定」,整個敘述即為錯誤。 三、核定後的發布實施 依第21條,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30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起算點是「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不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也不是公開展覽期滿之日。應把「核定」與後續「發布實施」分成兩個程序理解。 四、主要計畫書圖的應表明事項 依第15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實施進度及經費。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主要計畫是在決定都市整體發展的配置與骨架。看到「人口成長、分布、組成」、「住宅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名勝、古蹟及應予保存之建築」,應聯想到主要計畫。 五、細部計畫書圖的應表明事項 依第22條,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明下列事項: 計畫地區範圍。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事業及財務計畫。 道路系統。 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其他。 細部計畫是將主要計畫的整體構想落實為具體的使用管制及建設安排。考試最常把兩者的用語互換,應直接辨識法條用語: 比較面向主要計畫(第15條)細部計畫(第22條) 人口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土地使用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交通「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道路系統 公共設施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全部計畫地區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推動安排實施進度及經費事業及財務計畫 保存事項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未列入 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六、主要計畫圖的比例尺 第15條規定,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即不得小於1:10,000。 比例尺是比值,分母越小,比例尺越大、圖越詳細。1:1,000及1:500都比1:10,000大,1:15,000則比1:10,000小。題目問法定門檻時,應回答一萬分之一;細部計畫圖要求更詳細,門檻是一千二百分之一,兩者不要混淆。 常考陷阱 「主要計畫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應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順序顛倒。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應在送審議以前辦理。 「審議修正後應再公開展覽」、「應再舉行說明會」或「應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法定是兩者均免再辦理。 「直轄市之主要計畫由行政院核定」:錯,由內政部核定。 「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均正確,不要因層級較低就以為由縣政府核定。 「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錯,只由內政部核定,沒有轉報備案。 「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者,由行政院核定」:錯,是報請行政院備案。 「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0日內發布實施」:正確;若改成自審議通過或公開展覽期滿起算,則錯。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列為主要計畫書事項:錯,這是細部計畫用語;主要計畫列的是土地使用「配置」。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名勝、古蹟及應予保存之建築」列為細部計畫事項:錯,二者都是主要計畫事項;細部計畫只列「道路系統」。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都是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題目問「非屬細部計畫」時不要選它們。 主要計畫圖比例尺選一千分之一、五百分之一或一萬五千分之一:錯,法定門檻是一萬分之一。 記憶口訣 「先展說、後審議;審修部修免重辦;展覽三十天,接文三十發。」掌握公開參與順序、修正免辦及發布期限。 「市鎮主計全歸部;特區縣擬部核定,部訂報院只備案。」內政部核定為原則,只有內政部自己訂定的特定區計畫是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看配置、看成長、看主要道路與古蹟;細部看管制、看密度、看道路與財務。」快速辨識兩種計畫的法定用語。 「主圖一萬、細圖一千二;分母小、比例大。」記住比例尺門檻,也避免大小判斷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