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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權責、功能分區圖公告與各級計畫通盤檢討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3
國土計畫權責、功能分區圖公告與各級計畫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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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以「中央管全國、地方管地方」掌握國土計畫的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地方擬訂,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審議及核定。 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屬地方權責;中央負責功能分區的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的核定依功能分區分工: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歸中央;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歸地方。 通盤檢討週期: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一次、區域計畫每五年一次。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曾多次修法,作答須注意命題當時適用的版本。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與權責劃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條並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應辦理的事項。判斷時應逐項看「計畫層級」「功能分區」與「使用許可核定」,不可因中央有核定、監督權限,就認為所有事項都由中央辦理。 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全國國土計畫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及核定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土地使用管制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地方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執行 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地方國土計畫之執行 「擬訂」與「核定」要分開記。地方國土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因此「中央核定地方計畫」正確,但「中央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地方國土計畫」錯誤。同理,「劃設原則之規劃」屬中央,「實際劃設」屬地方。 二、功能分區圖的製作與使用許可 地方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所定功能分區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並實施管制。程序可記為「地方劃設製圖、中央審核、地方公告」。 使用許可的核定權限以功能分區類型區分:保育與海洋屬於環境敏感、跨域性高的地區,由中央核定;農業與城鄉屬於地方發展事務,由地方核定。 三、各類土地利用計畫的通盤檢討週期 通盤檢討是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視實際發展情況定期重新檢視計畫內容的制度。不同法律、不同層級各有規定,不能一律套用五年或十年。 計畫種類法定通盤檢討週期依據與判斷重點 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國土計畫法》第15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同上;不可與全國的十年互換 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都市計畫法》第26條;注意「內」「或」「至少」的用語 區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區域計畫法》第13條,並作必要之變更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另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擬定計畫機關應依發展情況通盤檢討,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因此「定期檢討」不等於「可任意變更」。 此外,各法對於重大災害、重大建設等特定情形,另設有不受定期限制、可適時檢討變更的規定,定期通盤檢討與此類變更是不同制度。 四、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公告期限與修法 《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計畫制度分階段實施的期限: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最後由地方主管機關於地方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間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此一期限歷經修法:制定時規定為二年內,其後修正為四年內,之後又再度修法調整。由於命題前後法條變動,選項中的「二年」與「四年」在不同版本下各有依據,考選部因此採一律給分處理。作答與複習時應以命題當時的法律版本為準,並留意最新修正。 注意期限的起算點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是全國國土計畫公告日,也不是本法施行日;公告日期則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非由地方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由中央辦理」:錯。劃設屬地方;中央只負責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執行屬中央」:錯。這是地方權責,中央負責審議及核定。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由中央核定」:錯,將中央、地方權責對調。中央核定的是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每五年、地方國土計畫每十年」:錯,兩者顛倒;正確為全國十年、地方五年。 「區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錯,混入全國國土計畫年限;區域計畫為每五年。 「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正確,此為法條原文,看到完整表述即可選。 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與通盤檢討週期混淆:地方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與功能分區圖的公告期限是不同規定。 公告期限的版本問題:二年為原始規定、四年為修正後規定,看到相關選項應意識到修法爭議。 記憶口訣 「全十地五,都市三或五,區域也是五。」記各類計畫的通盤檢討週期。 「保海歸中央,農城歸地方;中央定原則,地方來劃設。」前半記使用許可核定分工,後半記功能分區權責。 「分區圖期限:原二、改四、再修法。」提醒公告期限歷經修法,須注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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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B)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
  2. 25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幾年內,依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3. 25 有關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全國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