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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類、農作改良物與改良土地範圍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9
土地使用分類、農作改良物與改良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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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第2條依使用性質劃分的四類土地: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 熟記容易混淆的水域與港埠用地:水源地、池塘屬直接生產用地;溝渠、水道、湖泊、港灣、堤堰屬交通水利用地;船埠、碼頭屬建築用地。 依土地法第5條辨識農作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其他植物,以及水利土壤之改良。 分辨平均地權條例體系中改良土地的範圍,區分建築基地改良與農地改良;設定負擔不是改良土地。 核心觀念 一、土地法第2條:土地依使用分為四類 土地法第2條把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四類。作答時要看條文把該用地放在哪一類,不能憑日常語意推斷。例如不能看到與水有關就歸入交通水利用地,也不能認為建築用地只有住宅、工廠。 類別名稱條文列舉的用地 第一類建築用地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森林、池塘等。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第四類其他土地沙漠、雪山等。 四類名稱是固定的。「要塞軍備用地」不是土地法第2條的類別。軍營、砲臺雖然是軍事用途,條文仍列在建築用地,不另外成為一類。 二、水域用地與港埠設施的歸類 本單元最常考「名稱相近,分類不同」: 易混淆項目正確分類判斷關鍵 水源地、池塘直接生產用地雖與水有關,條文列在第二類,與農地、漁地同類。 溝渠、水道、湖泊、海岸、堤堰交通水利用地屬輸水、蓄水、防水或交通性質,列在第三類。 港灣交通水利用地港灣是水域本身,屬第三類。 船埠、碼頭建築用地屬岸上的設施基地,列在第一類,要和港灣分開。 漁地直接生產用地屬生產用地,不要和船埠混為一類。 判斷技巧:問「直接生產用地」時,選項中只有水源地、池塘屬之,溝渠、水道、湖泊都是交通水利用地。問「交通水利用地」時,池塘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問「建築用地」時,船埠、碼頭是答案,港灣、堤堰、漁地都不是。 三、土地法第5條:農作改良物的定義 土地法第5條將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兩種: 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農作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因此農作改良物包括三部分: 農作物:例如稻米、蔬菜。 農作物以外之其他植物:例如種在農地上的芒果樹、附著於土地的林木。 水利土壤之改良:例如農田的灌溉設施(水利改良)、施加於農地的肥料(土壤改良)。 判斷關鍵是「附著於土地」。盆栽即使放在農地上,也沒有附著於土地,可以隨時移走,屬於動產,不是農作改良物。直接種在土裡的芒果樹則屬農作改良物。 此外,條文的定義文字只有上述幾項。像「維護保育」這類詞語不是第5條的定義內容,出現在選項中就是錯誤選項。 四、平均地權條例:改良土地的範圍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的改良土地,指對土地本身實際施作、提升其利用條件的工程或措施。施行細則把它分為三類: 類別內容 建築基地改良(市地改良)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農地改良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以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其他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辨識要點如下: 水土保持同時出現在建築基地改良與農地改良中。 帶有「基地」字樣的整平填挖、鋪築道路、埋設管道,屬建築基地改良。 土壤改良、防風設施、灌溉排水、耕地整理,屬農地改良。 設定負擔不屬改良土地。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負擔,改變的只是土地上的權利關係,沒有對土地本身施作任何改良。即使設定負擔讓所有人取得資金,也不能算是改良土地。 另外要注意,土地法第5條的「農作改良物」是一種土地改良物的類別,平均地權條例的「改良土地」則是對土地施作的改良事項,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與水有關的都是交通水利用地」:錯。水源地、池塘屬直接生產用地。溝渠、水道、湖泊、堤堰才是交通水利用地。 「港灣、船埠屬同一類」:錯。港灣屬交通水利用地,船埠、碼頭屬建築用地。 「堤堰、漁地是建築用地」:錯。堤堰屬交通水利用地,漁地屬直接生產用地。 「要塞軍備用地是法定類別」:錯。四類中沒有這個名稱,軍營、砲臺列在建築用地。 「放在農地上的植物都是農作改良物」:錯。必須附著於土地,盆栽是動產。 「農作改良物只限於可收成的作物」:錯。還包括其他植物,以及水利土壤之改良,例如灌溉設施、施加的肥料。 「農作改良物包括水產物」或「維護保育」:錯。第5條沒有這些文字,應以「農作物、其他植物、水利土壤之改良」為準。 「整平基地、鋪築基地道路、埋設基地管道是農地改良」:錯。這些屬建築基地改良。土壤改良及防風設施才是農地改良。 「設定負擔屬改良土地」:錯。設定負擔只是權利變動,不是對土地的實質改良。水土保持、埋設管道、開挖水溝則都屬改良土地。 記憶口訣 「建、產、交、其」: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 「水源池塘去生產,溝道湖港堤交通;船埠碼頭蓋房子。」 「農作改良三件事:作物、植物、水土改;盆栽能搬不算數。」 「基地整填管溝路,農地土壤灌防風;設定負擔改權利,不算改良土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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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何者是土地法第二條所稱之直接生產用地? (A)水源地 (B)溝渠 (C)湖泊 (D)水道
  2. 35 土地法將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四類,其中第三類為交通水利用地,下列何者非屬交通水利用地項目? (A)溝渠(B)池塘(C)湖泊(D)堤堰...
  3. 下列何者屬於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A)港灣(B)船埠(C)堤堰(D)漁地
  4. 土地法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得分為各類。下列何者錯誤?(A)建築用地(B)直接生產用地(C)交通水利用地(D)要塞軍備用地
  5. 22 下列何者並非土地法中的農作改良物? (A)置於農地上的盆栽 (B)附著於農地上的芒果樹 (C)農田的灌溉設施...
  6. 6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農作改良物之定義,下列何者不屬之? (A)農作物(B)維護保育(C)水利土壤之改良(D)農作物以外之其他植物
  7. 1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所稱改良土地中,下列何者係屬農地改良事項? (A)埋設基地管道(B)鋪築基地道路 (C)土壤改良及防風...
  8. 18 下列何者非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改良土地? (A)水土保持 (B)埋設管道 (C)開挖水溝 (D)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