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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與增繳地價稅抵繳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4
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與增繳地價稅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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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是土地漲價總數額,要能與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地價、累進起點地價區別。 理解「原地價」(原規定地價)的法定意義,以及它在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的作用:計算漲價總數額的減除基礎,也是判斷適用稅率級距的比較基準。 熟悉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的,是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不是改良費、工程受益費或重劃費用。 掌握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及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的上限。 核心觀念 一、土地增值稅課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增值稅針對土地自然漲價的利益課徵,其課稅基礎為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把土地的全部價值當成漲價利益,也不能把某一種地價名稱直接當成課稅基礎。 概念判斷重點 土地漲價總數額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經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及改良土地費用等法定減除項目後的餘額,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本身不等於已扣除成本及費用的漲價利益。 申報地價是地價稅的課稅基礎,不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累進起點地價用於地價稅累進課徵的級距判斷,與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無關。 二、「原地價」的意義 土地增值稅所稱的原地價,即原規定地價。土地稅法規定,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辦理規定地價,以及在五十三年以後才舉辦規定地價的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因此,原地價是法律指定的歷史地價基準,不能以地主實際買入土地的價款、現在的市價或本次申報移轉現值代替。 原規定地價與前次移轉現值是依土地情形擇一適用: 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的土地:以原規定地價為計算基礎。 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以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前次移轉現值)為計算基礎。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原則上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三、「原地價」在課徵土地增值稅上的作用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減除基礎: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由本次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算出土地漲價利益,也就是課稅基礎。 判斷適用稅率級距的比較基準: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經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比率,即「漲價倍數」,決定適用稅率。一般用地的稅率如下: 漲價總數額未達原地價百分之一百:稅率百分之二十。 達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稅率百分之三十。 達百分之二百以上:稅率百分之四十。 反映真實漲價、避免對通貨膨脹課稅:原地價須先按物價指數調整,使課稅對象限於扣除物價變動後的實質自然漲價。 申論作答建議分兩層:先寫原規定地價的法定意義(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或第一次規定之地價),再寫其作用(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計算漲價總數額的減除基礎,並作為計算漲價倍數、決定累進稅率的基準)。只寫「原來的地價」過於籠統,只寫「計算稅額用」則沒有交代具體作用。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與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漲價總數額=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按政府發布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數。適用時須提出相關證明。 土地稅法規定,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項目計算上的處理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先按物價指數調整,再予減除。 土地改良費用依證明核實減除,不按物價指數調整。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依規定減除,不按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重劃費用(負擔)依規定減除,不按物價指數調整。 五、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期間: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內。 原因: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部分,不是持有期間所繳的全部地價稅。 範圍:限於本次移轉的土地部分。 上限: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 實際可抵繳額=「符合規定的增繳地價稅額」與「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兩者取較低者。 例如應繳土地增值稅100萬元,抵繳上限為5萬元。符合規定的增繳地價稅若為3萬元,可抵3萬元;若為8萬元,最多仍只能抵5萬元。 這項制度是抵繳稅額,先算出應納土地增值稅,再於限額內抵繳。土地改良費等則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兩者處理階段不同。 常考陷阱 「土地增值稅以公告土地現值或申報地價為課稅基礎」:錯。課稅基礎是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地價是地價稅的課稅基礎,累進起點地價也屬地價稅概念。 「土地改良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應按物價指數調整」:錯。這些項目只是可以減除。應按物價指數調整的是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原地價就是土地買入價格」:錯。原地價是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或第一次規定之地價。 「原地價與前次移轉現值可同時扣除」:錯。未曾移轉者用原規定地價,曾經移轉者用前次移轉現值,只能擇一。 抵繳上限數字替換:選項常以百分之一、二、三、十混淆,正確為百分之五。 「上限是增繳地價稅的5%」:錯。5%的計算基礎是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 「持有期間繳納的地價稅都能抵繳」:錯。只限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部分,且限移轉土地部分。 「一律可抵增值稅的5%」:錯。5%只是最高限額,實際增繳額較少時,只能按實際增繳額抵繳。 「把增繳地價稅從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錯。它是抵繳應納稅額,不是減除課稅基礎。 記憶口訣 「漲總作稅基,原價隨物調;改良工程重劃只扣不調;重規增地稅,移轉抵五趴。」 「抵五趴」要完整理解為: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就移轉土地部分抵繳,最高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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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下列何者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A)累進起點地價(B) 公告土地現值(C) 土地漲價總數額 (D)申報地價
  2. 下列何者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A)土地重劃負擔(B)土地改良費(C)工程受益費(D)原規定地價或...
  3. 3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 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
  4. 1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土地增值稅之額度,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