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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地權之平等互惠、核准與使用監督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5
外國人地權之平等互惠、核准與使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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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看平等互惠,再查土地種類: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地權,須以其本國對我國人民有同樣權利為前提,且不得屬於土地法第17條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的土地。 取得土地須符合法定用途:土地法第19條以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列舉可取得的用途,面積及所在地點並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的限制。 分清三種行政程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前同意特定投資、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各有不同功能。 掌握使用監督與三年出售:特定投資用地須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未依規定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於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核心觀念 一、平等互惠: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地權的基本條件 依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判斷重點是:該外國人的本國,是否也允許我國人民享有同樣的土地權利,不是只看其本人是否居住我國、是否有投資或是否願意遵守我國法律。 平等互惠是基本門檻,並非符合後即可取得任何土地。仍須繼續審查土地種類、法定用途、面積與所在地點限制,以及核准程序。 二、土地種類限制:林、漁、礦與牧地不可混淆 依土地法第17條,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林地。 漁地。 狩獵地。 鹽地。 礦地。 水源地。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此處限制不僅是買賣取得所有權,還包括設定負擔及租賃,不能以改採租用方式規避。牧地並未列入上述禁止清單,因此牧地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農地也不能僅因名稱含有「農」字,就直接認定屬第17條禁止範圍。但未列入禁止清單,不代表可以無條件取得,仍須符合互惠、用途及其他相關法令。 上述禁止土地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受該項禁止限制;但應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主管機關辦理公開標售。這是申論題說明土地種類限制時,應一併交代的例外與後續處理。 三、用途限制:自用、投資或公益,並須符合列舉用途 依土地法第19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用途的土地: 住宅。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教堂。 醫院。 外僑子弟學校。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墳場。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 因此,商店用地屬法定容許用途之一;農牧經營的投資,也有明文規定的取得途徑。不能把「農、林、漁、牧」視為同一類而一律禁止。 外國人依上述規定取得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的限制。即使用途合法,也不是面積無上限、地點任意選。 四、核准與同意:地方核准取得,特定投資先經中央同意 程序權責機關判斷重點 取得土地之核准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土地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之事前同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限第19條第1項第8款投資用地,須「先」經同意。 核准後備查中央地政機關由核准的地方政府報請備查,不是申請核准的對象。 依土地法第20條,外國人依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地方政府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准駁,核准後再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例如,法國籍人士在臺南市購買商店用地,應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核准,而不是向內政部、國防部或其他中央機關申請。 若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的投資而需取得土地,依第20條規定,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此項同意與地方政府的取得核准是不同程序,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是先經行政院核准、由地方政府層請行政院同意,或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 五、使用監督:核定期限、核定用途與三年出售 土地法第20條的特別使用監督,針對的是依第19條第1項第8款取得的投資用地。取得後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兩種「三年出售」應分別記憶:禁止土地因繼承取得,以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且須出售與本國人;特定投資用地未依規定使用,以通知送達後起算。 六、申論作答的完整架構 遇到「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地權的基本條件與限制」,可依序寫出: 基本條件:平等互惠原則(第18條)。 土地種類限制:第17條禁止土地及繼承例外、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公開標售。 用途限制:第19條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與八款列舉用途。 面積與地點限制: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 程序限制:地方政府核准、第8款投資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核准後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取得後使用監督: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違反者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得逕為標售。 按此順序展開,能同時涵蓋取得前的資格與限制,以及取得後的使用義務。 常考陷阱 「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核准取得土地」:混淆核准與備查。取得核准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核准後才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農、林、漁、牧用地一律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以概括分類取代法定列舉。林地、漁地、礦地在禁止清單內,牧地不在;農牧經營投資另有法定取得途徑。 「符合互惠即可取得任何土地」:互惠只是基本條件,不能排除土地種類、用途、面積、地點及程序上的限制。 「重大建設投資應先經行政院核准」或「由地方政府層請行政院同意」:法定文字是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也不是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或地方民意機關同意。 「取得土地面積與地點不受限制」: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 「所有外國人取得的土地,一律適用同一特別使用監督」:第20條核定期限及用途的監督,適用對象是第19條第1項第8款投資用地。 「未依核定使用,於一年、二年或五年內出售」:應為三年;起算點是通知送達後,不是取得土地後。 記憶口訣 「先互惠、查禁地;用途合、地方准;八款投資中央允;限期限用,違者三年售。」 禁止土地記成:「林漁獵鹽礦水源,要塞邊境不給外人」——清單裡沒有「牧」。 三個行政動作記成:「中央事業先同意,地方政府作核准,中央地政收備查。」其中「先同意」專指第19條第1項第8款投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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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規定,何者正確? (A)外國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內政部核准 (B)農...
  2. 下列土地中,何者「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林地(B)牧地(C)漁地(D)礦地
  3. 1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投資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而需要取得土地時,應先 經下列何者程序? (A)...
  4. 法國籍之蒙娜麗沙小姐欲於臺南市購買商店用地,則依法其應向何單位申請核准?(A) 內政部地政司(B) 國防部(C)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5.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A)一年(B)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