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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之收回限制與地上建物滅失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8
建築基地之收回限制與地上建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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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法第103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僅能依五種法定情形收回土地。 分辨「房屋租賃」與「建築基地租賃」:欠租門檻、自住及重新建築等規定,不能交叉套用。 記住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於租約訂立後二個月內,由雙方會同聲請地上權登記。 理解建物與基地是不同標的:租賃期間建物滅失,不使基地租約當然消滅,出租人也不能因此收回基地。 綜合題須逐項判斷;時效取得地上權、房屋稅及原住民保留地,各有其判斷重點。 核心觀念 一、建築基地收回的五種法定情形 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法定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這是對出租人收回基地的限制,目的在保障承租人利用基地建築房屋的安定性。解題時先確認出租標的是「土地基地」,再核對是否符合下列情形。 法定情形判斷重點 契約年限屆滿時租約期限屆滿,是法律明列的收回事由;不能與租賃期間內建物滅失混為一談。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重點是基地的使用違反法令。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條文明列的是「轉租基地」,不能看到地上房屋由他人使用,就直接認定基地已經轉租。 積欠租金達法定程度時積欠租金額須先扣除擔保現金抵償,剩餘金額達二年以上。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違反租約也是獨立的法定收回事由,不以同時違反法令為必要。 欠租規定的完整關鍵是:「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應比較的是抵償後的欠租金額是否達到二年租金的程度,不能只看到曾經欠租,或欠租已達二個月,就認為出租人可以收回基地。 以上屬土地法第103條的收回事由。個案若涉及因欠租而終止租約,仍須注意相關催告及終止規定;不能把「符合收回事由」直接理解成出租人得自行拆屋、排除占有。 二、房屋出租與基地出租,規定不可混用 房屋租賃是承租他人所有的房屋;基地租賃則是承租土地,以供建築房屋。題目最常將土地法第100條的房屋收回事由,放進第103條的基地租賃選項。 比較事項出租房屋出租建築基地 主要條文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第103條 欠租金額門檻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除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屬條文明列事由不是第103條明列事由 損壞出租人的房屋或附著財物,不為相當賠償屬條文明列事由不是第103條明列事由 轉租、違法使用、違反租約屬條文明列事由屬條文明列事由 因此,基地出租人僅表示「我要自己蓋房子」「我要收回自住」或「我要重新建築」,不能單憑這些理由,依第103條收回基地。但也不要反向誤記成基地永遠不能收回;租期屆滿、違法使用、轉租、欠租達門檻或違約,仍是條文明列情形。 三、租用基地建屋的地上權登記 土地法第10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租用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登記。 誰申請: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會同聲請。 何時起算:租用契約訂立後,不是另外訂立設定地上權契約後。 多久以內:二個月,不是二十年,也不是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二個月。 登記何種權利:地上權,不是租賃權、典權或不動產役權。 「租用基地」描述當事人的契約關係;「地上權登記」則是本條要求辦理的物權登記,目的在保護基地承租人。不可因題目出現「租用」二字,就直覺選擇租賃權登記,也不可把租約成立直接當成已完成地上權登記。 四、地上建物滅失,不等於基地租約消滅 基地租賃的租賃標的是土地。承租人建築的房屋,與出租人交付使用的基地,並非同一標的。因此,租賃期間房屋因故滅失,不能認定租賃物滅失,更不能推論基地租約當然終止。 依實務見解,建物滅失本身並不是土地法第103條的收回事由。租約仍有效存在時,出租人不能僅因房屋已不存在,就要求承租人返還基地;承租人原則上仍得依租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基地、重建房屋。 重建仍須符合租約及建築等相關法令,並非可以任意興建。若另外發生租期屆滿、違約或其他合法終止事由,則應另行判斷返還義務;不能把「房屋滅失」與「租賃關係消滅」畫上等號。 五、綜合題附帶考點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訴訟:土地所有人先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不表示占有人其後提出的地上權主張即可一概排除。占有人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並命所有人容忍辦理登記,若反訴在程序上合法,法院應就該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作成實體裁判。這不等於占有人必然取得地上權,仍須審查實體要件。 工廠鐵塔與房屋稅:不能只因設施被稱為建築物,就認定必須課徵房屋稅。專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工廠鐵塔,可認為不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判斷應注意設施性質及用途,不能擴張成所有鐵塔均不課稅。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得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在題目中屬於正確敘述。 這類綜合題通常問「何者錯誤」,上述三項皆為正確敘述,錯誤的是「基地上建物於租賃期間滅失,出租人即得收回基地」。 常考陷阱 「基地欠租二個月即可收回」:錯在移用出租房屋的門檻。基地應記二年以上,且先以擔保現金抵償。 「出租人要自行建築、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所以可收回基地」:這些是房屋租賃(第100條)的事由,不是第103條列舉的基地收回事由。 「承租人損壞房屋不為賠償,可收回基地」:同樣是第100條房屋租賃的事由,不要搬到基地。 「承租人違約,仍不得收回」:違反租賃契約本來就是法定收回事由,不要漏記。 「建物滅失,基地就應立即返還」:建物不是基地租賃的租賃物;租約仍存續時,出租人不得據此收回。 「辦租賃權登記,期限從設定地上權契約起算」:登記種類及起算點都錯;應是租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地上權登記。 「法院應實體裁判,就是反訴一定勝訴」:應予審理與請求有理由,是兩個不同層次。 記憶口訣 基地收回:「期、法、轉、欠、約」:期滿、違法、轉租、欠租達門檻、違約。 「房二月、地二年;先抵擔保再計算。」 「自住重建、損壞不賠,只屬房屋不屬地。」 「租約二月,雙方登地上;房滅地仍在,租約照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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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 (A)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B)承...
  2. 9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A)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B)契約年限屆滿時 (...
  3. 8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
  4. 30 依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下列何種情形,出租人不得收回?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承租...
  5. 28 甲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後,依土地法規定,應由出租人與甲於下列何項期間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
  6. 36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出租人得將出租建築房屋基地收回之情形? (A)契約年限屆滿時(B)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C)承租人以基...
  7. 32 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8. 32 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