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徵收前的程序順序: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前舉行公聽會;申請徵收前,原則上先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辨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徵收限制: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等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記清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時,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聽證以有爭議為前提,並非一律舉行,也不能以公聽會取代。 協議價購有三個重點:以市價協議,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其他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不適用;拒絕協議或協議不成之外,還須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才可申請徵收。 補償費未發給完竣或未核定發給抵價地前,原則上不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只有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才例外得先行進入工作。 核心觀念 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保護,例外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採取較嚴格的保護: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屬於國防、交通、水利事業等所必須者。 屬於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 判斷時要同時看到「特定農業區」與「農牧用地」兩個要素,不能把這項限制擴張成所有農業用地都不得徵收。符合法定例外,只是排除原則上的禁止,其他徵收程序仍須依法辦理。 選項只寫「國防所必須」或只寫「交通所必須」,各自都是法定例外,敘述本身並沒有錯。不能因為選項沒有列全所有例外,就判定它錯誤。真正要抓的是:選項有沒有否定法定例外,或加入法律沒有規定的例外。 二、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之爭議:應舉行聽證 依第10條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考題常把情境描述得更具體,例如: 事業條件:徵收事業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 土地條件:徵收範圍內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爭議內容: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列入徵收範圍有爭議,經說明後仍有異議。 應辦理的民眾參與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題目若已交代「有爭議」或「經說明後仍有異議」,答案就是聽證,不是說明會、公聽會或陳述意見。 反過來說,若選項寫成「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少了「若有爭議」這個前提,就不是正確的敘述。 三、事業計畫許可與公聽會的先後 依第10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應依法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但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關鍵時間點是「報請許可前」。公聽會的功能是事前蒐集意見,選項若改成「報請許可後,應舉行公聽會」,就是把法定順序顛倒了。 四、協議價購:先協議,必要時才申請徵收 依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這讓所有權人有機會以合意方式移轉權利,徵收則是後續才依法申請的取得方式。 可以申請徵收的條件有兩層,缺一不可: 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 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 兩者都具備,需用土地人才得申請徵收。選項只寫第一層就說「改申請徵收」,即屬錯誤。 協議價格: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以下都不是本條所稱的市價: 市場正常收益價格。 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或其他成數。 毗鄰土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優先購買權:第11條另有特別規定,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協議價購雖然在形式上像買賣,但是為公益用地取得而設,所以不套用一般土地買賣的優先購買權。 五、行政程序法上的聽證與公聽會 比較項目公聽會(說明會)聽證 性質廣泛蒐集社會大眾、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正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就爭點辯論 程序要求形式較寬鬆,重在資訊公開與意見蒐集受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規範,由主持人依法定程序進行,並應作成聽證紀錄 法律效力意見供機關參考,對機關決定沒有法定拘束力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的結果 本單元適用情境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前應舉行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若有爭議時 「陳述意見」是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程序密度比聽證低,也不能取代法律明定的聽證。法律要求聽證時,以說明會、公聽會或一般陳述意見替代都不合法。另外,聽證並不是讓參與者投票決定要不要徵收。 六、公共安全急需時的先行進入 依第27條,原則上需用土地人應等到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才可以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是針對特定事業與急迫需要所設的例外,必須同時具備事業種類(國防、交通、水利)與公共安全急需兩個要件。平價住宅、社會福利、防疫、高齡化或少子化等事業,即使具有公益性,也不在法定範圍內。 常考陷阱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少了「若有爭議」的前提,屬於錯誤敘述。 「重大建設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公聽會」:法定方式是聽證。把聽證換成公聽會、說明會或陳述意見,都是錯的。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後,應舉行公聽會」:應在報請許可前舉行。 「拒絕參與協議或協議不成,即改申請徵收」:還須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才得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依公告現值加四成、正常收益價格或毗鄰平均公告現值」:都不對,應依市價,也就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協議價購時,其他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仍適用」:錯誤,協議價購時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這一句本身就是正確選項的常見寫法。 「平價住宅、社會福利、防疫等事業得先行進入」:得先行進入的只有國防、交通、水利事業,而且要因公共安全急需。三項中只要混入其他事業,就是錯誤選項。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絕對不得徵收」:忽略了零星夾雜難以避免,以及國防、交通、水利等事業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所需的例外。 只列部分例外的選項:例如只寫「國防所必須」或只寫「交通所必須」,仍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記憶口訣 「許可前公聽,特農爭議聽證;市價看交易,協議排優購;拒談談不成,其他也無法;國交水急需,補償未完可先進。」 「特農爭議聽證」要連結三個要素: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有爭議,三者都具備時應舉行聽證,而不是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