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徵收的公益性質:徵收是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以公權力取得土地的行政行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與需用土地人間的買賣。 區分「徵收當時」與「徵收後標售」:徵收時,承租人不得以先買權阻止徵收或請求塗銷徵收登記;徵收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熟記第59條的要件:私有土地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掌握程序與數字:標售應公告一個月;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並依同樣條件購買。 分清權利人與例外:只有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優先購買,原他項權利人不能申請恢復權利;區段徵收不適用第59條。 核心觀念 一、徵收是基於公益目的的行政行為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以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的行政行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是徵收處分,不是原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把土地出賣給需用土地人。所以,以「出賣」為前提的優先購買權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於徵收,也不能類推適用。 土地法第104條的基地承租人先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耕地承租人先買權,都以出租人「出賣」土地為前提。土地被徵收時,並沒有出賣行為,承租人的先買權自然沒有發動的機會。徵收具有公益政策目的,私法上的先買權不能對抗或阻止徵收的效力。 因此,耕地在租賃期間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時,承租人不得主張自己是優先購買權人,也不得請求塗銷該登記。判斷理由的關鍵是「土地徵收具公益目的」,不是先買權有沒有物權效力,也不是土地是不是基地或有沒有三七五租約。 二、徵收對原有私權的效力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原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對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權利義務,於應受的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徵收完成後,需用土地人取得的是不受原有私權拘束的所有權,原有的租賃、先買等私法上權利不能繼續存在並用來對抗徵收。 要分清「權利終止」與「補償保障」:原權利人依法能否獲得補償,與能否用原有私權阻止徵收是兩回事。即使承租人依法可以受領補償,也不代表承租人可以行使先買權,取代需用土地人取得土地。 三、徵收後標售的優先購買權(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 第59條是針對徵收土地後續處分所設的特別規定。適用情形為: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符合時,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項權利來自法律特別規定,目的在讓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不再供原公共目的使用而對外出售時,有機會優先買回。它不代表原所有權仍然存在,也不代表徵收失效。 判斷項目應掌握內容 土地種類與使用經過私有土地,已經依徵收計畫使用。 使用目的變更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 處分方式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不是讓售)。 公告應公告一個月。 優先購買權人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購買條件依同樣條件,也就是與得標條件相同,不能要求優惠價格。 行使期間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 適用例外區段徵收不適用。 注意:一般教材常概稱「徵收後讓售的優先購買權」,但條文所定的處分方式是「標售」。題目若把行使原因寫成「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就與條文不符,不能選為正確敘述。 四、公告期間與行使期間不要混淆 期間長度起算或作用 標售公告一個月土地管理機關標售時應公告的期間。 表示優先購買十日從決標後起算;不是從讓售決定、徵收公告或移轉登記時起算。 五、優先購買不等於恢復原有權利 第59條只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沒有賦予被徵收的原他項權利人(例如原抵押權人、原地上權人)申請恢復權利的資格。原他項權利已在徵收時終止,不會因土地日後被標售而回復。 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必須依同樣條件出價買回,不是無償取回土地。優先購買、原權利恢復與收回土地,是不同的制度,不能互相替代。 常考陷阱 「得塗銷,因為承租人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錯。先買權以出賣為前提,徵收不是出賣;不論先買權效力強弱,都不能對抗公益徵收。 「得塗銷,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可類推適用於徵收」:錯。徵收是公權力取得土地,與私人買賣性質不同,不能類推。 「不得塗銷,因為該地不是基地,也沒有三七五租約」:結論雖然是「不得」,但理由錯誤。正確理由是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結論相同時,要比較理由。 「行使原因是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錯。條文是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應公告三個月」:錯。應公告一個月。 「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錯。十日的數字正確,但起算點應為決標後。 「被徵收之原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恢復其權利」:錯。第59條只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優先購買權,沒有恢復他項權利的規定。 「區段徵收的土地也適用」:錯。第59條明文排除區段徵收。 「行使主體是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正確。看到繼承人也包括在內,不要誤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徵收為公益,先買擋不住;原主與繼承,同條件標購;公告一個月,決標十日內;區徵不適用,他權不復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