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都市計畫事業的三大範圍: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並區分「新市區」與「新市鎮」、「開發許可」。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建築管理的法源是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師法、建築管理規則、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都不是答案。 舊市區更新計畫的劃定:對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 更新處理方式只有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要能分辨三者的法定定義,尤其是整建中「必要時部分徵收、拆除及重建」的內容。 辦理更新計畫時,更新地區內的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 核心觀念 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的建築管理法源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的規定實施建築管理。題目只要問「建築管理應依何法或何規定辦理」,就直接選建築法。 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互相配合,但規範重點不同: 都市計畫處理土地使用及空間配置。 建築管理則依建築法辦理。 因此,不能因為基地位在都市計畫地區,就把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當成這裡指定的建築管理法源。 法規或計畫辨識重點 建築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建築管理所應依據的法律,也就是正確答案。 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設計、施工等技術事項,是建築法授權訂定的下位規範,不能取代建築法。 建築師法規範建築師的資格、執業及相關事項,與建築管理的法源無關。 建築管理規則名稱雖含「建築管理」,但不是都市計畫法所指定的法源。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屬於都市計畫內容或土地使用管制,不能替代建築法。 二、都市計畫事業的定義與範圍 依都市計畫法第7條的用語定義,都市計畫事業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舉辦的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判斷重點在於,它是依都市計畫法舉辦的這三類實質建設,並不是所有與都市開發有關的制度都包含在內。 公共設施建設:屬於都市計畫事業。 新市區建設:屬於都市計畫事業,務必認清「市區」二字。 舊市區更新建設:屬於都市計畫事業,目的是改善既有市區環境。 新市鎮建設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辦理,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定的都市計畫事業。「新市區」與「新市鎮」只差一字,是本單元最重要的辨識點。 開發許可也不在都市計畫事業的範圍內。即使選項加上「實質建設之事業」等字樣,仍要檢查前面的核心名稱,是否屬於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或舊市區更新。 三、舊市區更新計畫的劃定 依都市計畫法第63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這項規定可拆成三個判斷環節: 對象是窳陋或髒亂地區。 須由法定地方機關認為有更新的必要。 視細部計畫劃定範圍,並訂定更新計畫。 條文用的是「得」,屬於裁量規定,不是只要地區窳陋或髒亂,就一律必須實施更新。 劃定範圍的依據是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市地重劃計畫、區段徵收計畫都不能替換條文中的用語。 四、更新處理方式:重建、整建、維護 依都市計畫法第64條,更新地區應按實際情形,採取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限建」不是更新處理方式。 方式法定內容作答辨識詞 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全地區、拆除重建、住戶安置、得變更使用性質或密度。 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強制改建、修建、充實設備;必要時「部分」徵收、拆除、重建。 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加強管理、保持良好狀況。 整建不等於完全不能拆除重建。整建的主軸是改善既有建築,但必要時仍可對部分指定的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所以分辨整建與重建,不能只看選項有沒有「拆除」或「重建」,而要看範圍是全地區,還是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 此外,整建定義中的關鍵動作是「徵收」,不是「重劃」。選項其他文字即使完全相同,只要把徵收改成重劃,就不符合整建的定義。 五、更新地區土地及地上物的取得 依都市計畫法舊市區更新章的規定,為辦理更新計畫,對更新地區範圍內的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記憶時要連同取得標的一起掌握,不能只記土地而漏掉地上物。 市地重劃、聯合開發、開發許可都不是此處規定的取得方法。另外要區分兩件事: 「視細部計畫劃定更新範圍」處理的是計畫範圍。 「依法徵收或區段徵收」處理的是土地及地上物的取得方法。 常考陷阱 把新市鎮建設混入都市計畫事業:法定的是「新市區建設」,看到「鎮」字就要提高警覺。新市鎮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辦理。 把開發許可包裝成實質建設事業:不能只看「實質建設之事業」等字樣,要核對前面的事業類型。 以名稱相似的法規取代明文法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建築師法看似貼題,但條文明定建築管理依建築法辦理。 以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取代建築法: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都不是建築管理的依據法律。 以主要計畫取代細部計畫:舊市區更新範圍的劃定,要抓住「視細部計畫」的用語。 把維護的定義套到整建:只有「加強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保持良好狀況」的是維護;「強制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才是整建。 把重建的定義套到整建:「全地區徵收、拆除、住戶安置、得變更使用性質或密度」是重建;整建只限部分指定的土地及建築物。 把整建中的「徵收」偷換成「重劃」:整建是部分「徵收」、拆除及重建,寫成重劃就是錯誤選項。 把限建列為更新處理方式:法定只有重建、整建、維護三種。 混淆更新範圍與取得手段:劃定範圍看細部計畫;取得土地及地上物看徵收或區段徵收,不是市地重劃、聯合開發或開發許可。 記憶口訣 「事業公、新、舊;新區不是新鎮。」都市計畫事業是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三類。新市鎮與開發許可都不在其中。 「發布建築法,更新看細計;重整維三法,取得徵、區徵。」依序代表四個重點: 發布實施後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 更新範圍視細部計畫劃定。 處理方式為重建、整建、維護。 取得方法為徵收或區段徵收。 「全拆重建、部分整建、保持維護。」用來快速辨認三種處理方式。整建要記住完整內容:強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必要時對部分指定的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