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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之要式、期限與更新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8
不動產租賃之要式、期限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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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是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租賃是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押金或交付租賃物都不是租賃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受此限。 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默示更新)。 分清房屋一部轉租、承租人地位移轉、一物數租,以及房屋燒毀時「誰是所有人、誰能主張侵權」。 核心觀念 一、租賃的成立與租金 依民法第421條,租賃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限於現金。 租賃原則上為諾成契約,當事人就租賃物與租金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並生效,不必等到交付房屋或押金。押金是另外的擔保約定,未交押金不影響租賃契約本身的成立與效力。 二、不動產租賃的字據要求(第422條)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適用對象是不動產,土地、房屋都包括在內。 情形法律效果 租期一年以下(含恰好一年)不屬「逾一年」,本條不要求字據 租期逾一年,已訂立字據依約定期限成立定期租賃(仍受二十年上限) 租期逾一年,未訂立字據租賃仍然有效,但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所以約定二年、三年、五年的房屋或土地租賃,如果沒有書面,結論一律是「視為不定期租賃」:不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出租人也不能因此撤銷,同時也不能主張原約定的年限仍然有效。法律調整的是期限,不是否定契約。 題目若問「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否則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答案是訂立字據;口頭、證人在場都不符合,也不是「法律未有規定」。 三、租期上限(第449條) 依民法第449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並非整份契約無效。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 例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二十年上限。要區分「承租現成房屋」與「承租土地蓋房屋」,只有後者才是基地租賃的例外。 此外,依民法第422條之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這是請求登記的權利,不是契約成立就自動取得地上權。 四、默示更新(第451條) 依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要件: 原定租賃期限已屆滿。 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 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典型事實是: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住、繼續繳租,出租人也照收租金、未表示反對。此時雙方都可以主張租賃已默示更新,法律關係為不定期租賃。 更新後不是使用借貸(有支付租金),也不是消費借貸,更不是以原租期重新起算的定期租賃。原本是一年或三年,更新後都成為不定期。 五、房屋轉租與承租人地位移轉 依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因此未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可以把其中一間房間分租給第三人,但不能因此推論可以把整棟房屋自由轉租。 轉租是承租人另與次承租人成立新租約,原租賃關係繼續存在。至於把「承租人的契約地位」整個讓與第三人,涉及權利義務一併移轉,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單方以債權讓與的方式完成。 六、一物數租與房屋燒毀的請求對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先後與不同人約定出租,租賃只是債權關係,先談妥的人沒有優先締約權,不能主張後租約對其無效;後承租人已受交付時,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先承租人也不是後租約的當事人,不能以後租約欠缺書面為由主張其無效,何況欠缺書面本來就不會使租約無效。 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後,依民法第444條,原租賃關係仍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另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契約責任規定。 次承租人失火燒毀房屋時,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沒有契約,但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出租人以所有人身分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責任。相反地,轉租人(原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 常考陷阱 「租期逾一年未寫書面,租約無效」:錯。正確效果是視為不定期租賃;「效力未定」「出租人得撤銷」也都錯。 「未訂書面,仍依約定五年有效」:錯。未訂字據不能維持原約定期限,而是不定期租賃。 「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無效」:考「何者錯誤」時,這就是要選的錯誤敘述。 「一年以上都須字據」:法條是「逾一年」,恰好一年不在此限。 「交付押金後租約始成立/始生效」:錯。租賃是諾成契約,押金不是要件。 「一般租賃期限上限十年、十五年或二十五年」:正確是二十年;超過縮短為二十年,不是無效。 「租期屆滿後繼續繳租收租,雙方均不得主張默示更新」:錯。符合第451條要件,視為不定期繼續契約。 「默示更新後為定期租賃或使用借貸」:錯。是不定期租賃。 「未特別約定,承租人得將承租人地位讓與他人」:錯。須出租人同意;可以的只是房屋一部轉租。 「先談妥的人有優先締約權,後租約對其無效」:錯。租賃是債權,只能向出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 「轉租人可向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錯。轉租人不是所有人;能主張侵權的是身為所有人的出租人。 「租用基地建屋,須地上權登記後契約才成立」:錯。是契約成立後,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登記。 記憶口訣 「逾一無據變不定,二十封頂基地除;到期續用不即反,默示更新仍不定。」 「押金不付約照成,房間可分地位不能讓;先租無權搶後租,房燒所有人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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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2.甲將其所有土地一筆出租與乙,期間為五年,並未訂立書面契約,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租賃契約無效 (B)甲、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