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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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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辨別動產、不動產,再判斷年限:動產原則為十年,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者為五年;不動產原則為二十年,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者為十年。 共同基本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借用、承租等占有,不能作為所有權取得時效的基礎。 不動產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土地不會因他人長期占用,就由占有人時效取得所有權。 時效完成的效果不同:動產符合要件即取得所有權;不動產只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仍須完成登記。 分清占有中斷與占有承繼:自行中止占有、遭侵奪等情形會中斷取得時效;讓與占有並完成交付,則不當然中斷。 核心觀念 一、共同起點:必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取得時效,是占有人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具備法定要件,因而取得所有權或取得請求登記資格的制度。單純「占有很久」並不足夠,還要檢查占有的意思、狀態、標的及期間。 「以所有之意思」是把物當作自己的物而占有。占有人不必真的是所有人,也不必是善意。明知是他人之物,仍然據為己有者,也可能具備所有之意思,只是只能適用較長期間的取得時效。 借用人、承租人是基於借貸或租賃關係占有,承認他人的所有權,因此欠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的要件。借用或承租的時間再長,也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也是必要條件。和平是指占有不具強暴性;公然是指占有不以隱蔽方式進行;繼續是指占有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存在。題目有時只寫出部分文字,例如漏寫「公然」,作答時仍以完整的法定要件判斷,主要看期間與善意無過失的搭配是否正確。 取得時效的標的必須是他人之物。自己的物沒有時效取得的問題。 二、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二十年與十年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二十年取得時效不以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為必要。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善意與無過失必須同時具備,判斷時點在「占有之始」。 比較項目二十年取得時效十年取得時效 依據民法第769條民法第770條 標的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共同占有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善意、無過失不要求占有之始須善意且無過失 期間屆滿效果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時效完成,不等於立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兩條規定的法律效果都是「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必須完成所有權登記,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選項若把效果寫成「時效完成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就是錯誤。 三、已登記土地:占用再久也不會變成自己的土地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標的,限於未登記的不動產。土地已經登記,即使他人在其上建屋並占有十年、十八年或二十年,也不能依第769條或第770條取得土地所有權。占有人是善意無過失,同樣不能排除這項限制。 另外,依司法院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一般十五年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無權占有人不能只以「已占用超過十五年」拒絕返還。土地所有人對無權在其土地上建屋者,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 解題時要分開檢查兩個問題:第一,占有人是否符合取得時效;第二,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是否受消滅時效限制。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占用超過十五年」既不能使占有人取得土地,也不能使占有人免於返還。 四、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十年與五年 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十年取得時效不要求善意、無過失。 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因此「五年間不間斷占有」是短期動產取得時效的要件之一,但必須搭配善意無過失。 占有條件動產期間不動產期間 不要求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十年二十年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五年十年 標的限制他人之動產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完成後效果直接取得所有權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竊取他人動產而欲據為己有者,是惡意占有人,但仍具備所有之意思。竊取人不能適用五年的短期取得時效,但若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十年,仍可依第768條取得所有權。竊取行為本身不會使竊取人立即取得所有權;「動產以占有表彰權利」也不代表占有人立刻成為所有人。 五、取得時效中斷與占有承繼 依民法第771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權取得時效中斷: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自行中止占有。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例如占有遭他人侵奪;但依法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此外,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的所有權取得時效也因此中斷。 讓與占有並完成交付,不當然中斷取得時效。這是占有移轉給他人,而不是占有人單方放棄占有。依民法第947條,占有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可以只主張自己的占有,也可以將自己的占有與前占有人的占有合併主張。選擇合併時,前占有人的占有瑕疵也須一併承繼,不能只累計有利的占有期間,而排除前手的不利條件。 情形是否當然中斷判斷關鍵 自行中止占有中斷占有人自己放棄占有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中斷欠缺自主占有要件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中斷欠缺占有狀態要件 占有遭他人侵奪中斷(依法回復占有者除外)非基於自己之意思喪失占有 讓與占有並完成交付不當然中斷受讓人得合併前手占有,並承繼其瑕疵 常考陷阱 「不動產時效完成,即取得所有權」:錯在法律效果。正確是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完成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已登記土地,只要占有夠久或占有人善意,即可時效取得」:錯在標的。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限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占用土地超過十五年,所有人不能再請求拆屋還地」:錯。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一般十五年消滅時效。 「以借貸之意思占有,也是取得時效要件」:錯。必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五年間不間斷」「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則都是動產短期取得時效的要件。 「善意即可適用短期取得時效」:錯。占有之始須善意並且無過失。短期時效動產五年、不動產十年,不要和長期時效的十年、二十年混淆。 「竊取人永遠不可能時效取得」或「竊取人立刻取得所有權」:兩者都錯。竊取人可適用動產十年取得時效,不能適用五年,也不會立即取得。 「占有物讓與他人並交付,一律中斷時效」:錯。應考慮占有承繼,受讓人得合併前手占有期間,並承繼其瑕疵。反之,占有遭他人侵奪則屬中斷事由。 記憶口訣 「動十善五,不動二十善十;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善」要連同無過失一起記,判斷時點是占有之始。 「不動未登記,期滿請登記;登記地不時效,十五年也照還。」先看標的是否為未登記不動產,再算期間,最後確認法律效果。 「自停、被搶、變心,時效中斷;交給後手,期間可接、瑕疵跟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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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所有之意思 (B)應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C)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 21 甲所有的 A 屋蓋在乙已登記的 B 地上 18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3. 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
  4. 29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為幾年? (A) 10...
  5. 下列何種情形,不當然發生取得時效中斷?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B)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C)占有為他人侵奪者(D)占有...
  6. 25 下列何者非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A)以借貸之意思 (B) 5 年間不間斷 (C)和平公然占有 (D)他人之動產
  7. 23.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A)由於動產以占有表彰權利之存在,因此甲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