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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與姓名權之保護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3
人格權與姓名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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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人格權的專屬性,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不得拋棄」與「自由可以限制,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區別。 區分民法第18條的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與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能請求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理解姓名的功能、法人得享有的人格權,以及姓名權(名稱權)與商標權不同。 掌握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已屬違憲。 掌握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亦得求償(第227條之1),以及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等人的請求權。 核心觀念 一、人格權的性質與自由的界線 人格權是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姓名等人格利益的權利,與權利主體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須注意人格權本身與侵害後發生的金錢請求權應分別判斷。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對人格的自我保護另有規定: 條文內容判斷重點 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即使當事人同意拋棄,亦不生效力。 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不能全面放棄自己的自由。 第17條第2項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自由可以限制,只是限制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自由不得限制」是錯誤敘述。日常生活中訂立的契約(如勞動契約約定工作時間、競業禁止約定)本來就會使當事人的行動受到一定拘束,只要不背於公序良俗,即屬有效。 法人亦非完全沒有人格權。依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除外。所以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得享有名稱、名譽、信用等人格利益;生命、身體、健康等以自然人身體為前提的權利,則與法人性質不合。 二、民法第18條: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救濟方式適用情形判斷重點 除去侵害人格權已受侵害,侵害狀態仍存在目的在排除現存侵害,例如移除侵害名譽或隱私的網路內容。 防止侵害有受侵害之虞須有具體侵害危險,不必等侵害實際發生。 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能只憑第18條第1項請求金錢,須另找依據,例如第184條、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27條之1。 除去、防止侵害請求權,不以侵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也不以發生財產損失為前提;但仍須判斷是否構成不法侵害或具有具體危險。 媒體報導涉及他人時,不能一概以新聞自由排除人格權保護。對於無涉公益的報導,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的資料,侵害其名譽權(或隱私權)者,被害人得依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作答時應注意公益關聯、揭露必要性與人格利益的衡量。 三、民法第19條:姓名權與公司名稱 姓名是用以區別人己的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的同一性。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仍須具備相應要件,不能理解為不問損害與歸責事由,一律獲賠。 公司名稱具有識別企業主體的功能,實務上亦得受姓名權(名稱權)的保護;但名稱權不等於商標權。 比較項目姓名權、名稱權商標權 性質人格權智慧財產權(財產權) 識別對象自然人或法人主體本身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保護重點主體的同一性與名稱利益商標所表彰的來源識別利益 可否讓與具專屬性得讓與、授權 同一文字可能同時作為公司名稱及商標使用,但保護客體與成立依據不同,不能因兩者都有識別作用,就將權利畫上等號。 四、名譽回復與強制道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過去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曾認為,法院判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在未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範圍內合憲。 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變更此見解:所稱「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始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不表意自由)之意旨。因此,依現行實務,法院命被告登報道歉屬違憲。 另須區分強制道歉與其他回復名譽方式:例如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判決內容或澄清事實,並非強制加害人表達道歉,仍可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依個案判斷。 五、債務不履行與生命權侵害的賠償 人格權侵害不限於侵權行為。依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療契約、旅遊契約、運送契約履行不當致債權人受傷,債權人得依契約關係請求財產上損害及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須區分不同請求人: 第192條: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得請求賠償;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 因此,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如支出殯葬費、受扶養權利損害)與慰撫金,各項仍須符合其要件。 常考陷阱 「自由不得限制」:錯。第17條是自由不得拋棄,自由可以限制,只是不得背於公序良俗。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正確,為第16條明文。 「人格權具有專屬性」:正確。 「法人不享有人格權」:錯。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如名稱、名譽、信用)。 「人格權受侵害,一律可請求慰撫金」:錯。第18條第2項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正確,為第18條第1項原文。 「無故意過失,就不能請求除去侵害」:錯。除去、防止請求權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無涉公益報導揭載足資識別資料侵害名譽,得依第18條排除侵害」:正確。 「姓名是區別人己的語言標誌,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正確,為姓名功能的標準說法。 「公司名稱識別企業主體性,此時姓名權等於商標權」:錯。名稱權識別主體,商標權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法院命登報道歉,依現行實務仍屬合憲」:錯。這是釋字第656號的舊見解,已被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看到「現行」「仍屬合憲」要特別警覺。 「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受侵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錯。第227條之1明文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 「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正確,依第192條、第194條。 「所有親屬都能請求死亡慰撫金」:錯。第194條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 記憶口訣 「已侵除、有虞防;要金錢、找法條。」先判斷侵害是否已發生,再另找金錢賠償的特別規定。 「能力不拋棄,自由可限制;限制看公序。」 「名稱認主體,商標辨來源。」 「道歉不強迫,契約也賠心;死亡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強制道歉違憲;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也能請求慰撫金;死亡慰撫金限父、母、子、女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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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16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
  2. 40 下列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 (B)法人在法令...
  3. 4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由不得限制 (B)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C)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D)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