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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之要件、代理權授與及使者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代理之要件、代理權授與及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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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有權代理的基本結構: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 辨識代理權授與的性質:屬於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不可與委任契約或一般使用授權混淆。 區分代理人與使者:代理人自己為意思表示;使者僅傳達他人已決定的意思表示。 熟悉代理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斷對象,以及法律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線。 理解使者的資格、傳達風險,以及身分行為中「代理」與「傳達」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代理的要件與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也準用此規定。因此,代理不僅包含代本人作出意思表示(積極代理),也包含代本人受領意思表示(消極代理)。 作答時可依序檢查下列要件: 代理的對象限於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承攬契約,以及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侵權行為、事實行為不是意思表示,不適用代理。 代理人自己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代理人是實際參與法律行為、自行決定意思的人,不只是傳話者。 以本人名義:須表明是替本人為法律行為,使相對人能辨識法律效果要歸屬何人。 在代理權限內:行為須落在本人授與或法律規定的代理權範圍內。 例如,受權人以車主的代理人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買方訂立車輛買賣契約,契約權利義務直接歸屬車主。不須再經本人承認,也不是先由代理人取得權利義務後,再移轉給本人。 代理人仍可為自己從事法律行為。代理制度並不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只能替本人辦事;判斷個別行為的效果歸屬,應看其以何人名義行為及有無代理權。 二、代理權授與: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依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前者是向代理人表示授權(內部授權),後者是向交易相對人表示授權(外部授權)。 授與代理權的性質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由本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有特定的意思表示受領人,但不以受領人同意為成立要件。「有相對人」不等於「雙方行為」,也不是多數人方向一致的「共同行為」;不能因授權涉及本人與代理人兩方,就認為一定是契約。 代理權授與與委任契約也應分開。委任契約處理雙方內部的事務處理與權利義務;代理權授與則使代理人取得對外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權限。委任是契約,授與代理權是單獨行為。 此外,日常用語中的「授權」不一定是代理權授與。允許出版社印製出版著作、允許他人使用肖像、允許他人拍攝物品,重點在同意他人使用或從事特定活動,被授權者是以自己名義行事;只有授與他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權限(例如授權他人以本人名義出賣本人的車),才是代理權授與。 三、代理人的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瑕疵 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代理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被授權人不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理由在於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自己並不因此負擔義務,無須特別保護。但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一般認為不能擔任代理人。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滿18歲者已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題目設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訂約,仍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不須經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法定代理人也不能撤銷;有代理權時更不須等待本人承認。 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代理人決之。原因在於實際作成意思表示的是代理人。 但書例外:代理人的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且其意思表示是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上述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考試須分清楚:原則看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時才例外看本人。 四、代理的範圍:可代理與不可代理的行為 類型得否代理說明 財產上法律行為(買賣、承攬、移轉所有權等)原則上可以效果依第103條直接歸屬本人 侵權行為不可以不是意思表示,行為人自己負侵權責任 事實行為不可以非意思表示,無代理問題 具一身專屬性的身分行為(如結婚、兩願離婚、收養)原則上不可以須本人自行決定意思 替他人出氣而毆打他人,仍是行為人自己的侵權行為,不能因其具有代理人身分,就認為應由本人代負賠償責任。 無代理權者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70條,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通常稱為效力未定。所以「無權代理一律無效」過度武斷;反之,有代理權且在權限內行為,也不必再等待本人承認。 五、使者與代理人的區別 使者是傳達他人意思表示的人,只是表意人的傳達工具(例如受託送交信件、轉述本人已決定的內容),本身並未獨立作成意思表示。 比較項目代理人使者 主要任務以本人名義,自己為意思表示傳達他人已形成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由誰作成代理人表意人本人 有無獨立決定意思有,仍可能受本人指示拘束無,僅負責傳達 資格不以完全行為能力人為限,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不需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亦可,只要能傳達 意思表示瑕疵判斷原則就代理人決之就表意人本人決之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得藉使者傳達本人意思 使者只是傳達工具,因此不要求具備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擔任使者;但仍須有實際傳達的能力。 使者未適時傳達、傳達錯誤等危險,由使用使者的表意人承擔,不能僅以已交付使者為由,主張相對人應視為及時收到。 身分行為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由代理人代為決定意思;但使者只是傳達本人自己的決定,不等於代理,因此身分行為的意思表示可以藉使者傳達。至於個別身分行為依法須符合特定方式(例如須書面、登記等),仍須遵守其規定。 常考陷阱 「授與代理權是契約行為/雙方行為/共同行為」:錯在混淆授權與委任。授權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授權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授與須向代理人或交易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是有相對人的。 「凡稱為授權,都是代理權授與」:應看是否授與「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權限;著作出版、肖像使用、物品拍攝的許可都不是代理權授與。 「被授權人必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能有效代理。 「代理契約須經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代理效果歸屬本人,與代理人自身的能力保護無關;有代理權時直接對本人有效。 「有代理權仍須本人承認才生效」:只有無權代理才須本人承認。 「代理人受詐欺、脅迫,應看本人是否受騙」:原則應就代理人決之;僅依本人指示而為時例外就本人決之。 「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均得代理」:具一身專屬性的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侵權行為得以代理為之」或「代理人替本人打人,由本人賠償」:侵權行為不是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由行為人自負責任。 「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即對本人生效。 「代理期間代理人禁止為自己的法律行為」:沒有這種限制,效果歸屬依行為名義判斷。 「使者不得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兩者皆錯。使者只需傳達能力;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可以藉使者傳達。 「使者未適時傳達,由相對人承擔危險」:應由使用使者的表意人承擔。 記憶口訣 代理自己表示,使者替人傳話;權內本人名義,效果直接歸本。 授權單獨有相對,委任契約要合意;限制能力可代理,瑕疵原則看代理。 侵權身分不代理,身分可用使者傳;使者無能也能當,遲延危險表意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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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下列何者屬於授與代理權? (A)甲創作民法總則一書,授權乙出版社於五年間印製出版該書 (B)甲有一 A 車,授權乙以甲本人...
  2. 14 甲授與甫滿十八歲之乙代理權,由乙處理出售甲所有之 A 機車的事宜。乙乃以甲之代理人的名 義,以一萬元價金與丙訂立買賣 A...
  3. 14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權之授與為契約行為 (B)代理權之授與,被授權人必須為行為能力人 (C)財產行為及身...
  4. 7 意定代理權之授與,其法律性質為何? (A)雙方行為 (B)共同行為 (C)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D)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5. 4 以下關於代理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B)甲為乙之代理人,乙在學校被其他同學...
  6. 6.下列行為,何者不得以代理之方式為之?(A)侵權行為(B)買賣契約(C)移轉所有權(D)承攬契約
  7. 3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